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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强制缔约制度研究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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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制度研究》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此外,许多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公证人不得拒绝相对人公 证要求的义务,如我国台湾地区公证法第条规定,公证人非有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请求人之请求,许多学者据此主张公证人也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不过, 我们认为,公证法所规定的公证人的公证或者认证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并非私法 上的法律行为,该条规定并非对私法自治的限制,因此也不属于强制缔约的规定。 三强制缔约与民法的嬗变与革新 强制缔约制度与近代民法的嬗变 强制缔约制度,特别是其中的间接强制缔约制度的产生,与建立于主体的平 等性互换性与意志自由基础上的近代民法若何脱节,颇不协调,从而对其造成 了很大的冲击。不过,正是此种制度以及类似于其的制度的涌入,为民法注入了 新的血液,才使得民法能够因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不致于捉襟见肘。仅就与强制 缔约制度相关的部分而言......”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 越界建筑。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方逾越疆界而为建筑的情形时有发生, 为了避免因拆除建筑物所致的资源浪费,各国或各地区法律往往对被越界建筑人 的拆除请求权作出限制,即往往科以被越界建筑人容忍义务,同时,为了平衡土 地所有人因须容忍他人使用其土地的不利益,又常常赋予被越界建筑的土地所有 人以请求对方购买越界部分土地的权利。如德国民法第条第项规定, 定期金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定期金义务人偿还逾界建筑部分所占土地在逾界当 时的价值,以交换转让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定期金权利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买卖的规定加以确定,对于邻地所有人对越界 建筑人所享有的请求购买的权利的性质,虽有观点认为此项请求权因邻地所有人 之行使......”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不生物权的效力。请求权说为通说,因此,当土地所有人向地上 权人发出购买工作物的要约时,地上权人负有承诺的义务,不得拒绝或者不得无 故拒绝,如果地上权人拒绝时,土地所有人可以诉请订立买卖合同。此外,基于 与上述越界建筑中避免因建筑物拆除所致社会资源浪费这相同的理由,在地上 物为建筑物且地上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法律还赋予地上权人请求所有人 收买建筑物之权,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条第项规定,地上权人之 工作物为建筑物者,如地上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土地所有人应按照该建筑 物之时价补偿。但契约另有订定者,从其约定,因此,当地上权人行使此项补 偿请求权时,土地所有人负有订立买卖契约的义务强制缔约,如果土地所 有人不欲购买,地上权人得诉清法院裁判,强制其订约。 承揽人的抵押权。我国台湾地区新修正的民法债编第条第款规定, 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立法规定公用事业的强制缔约义务的原因在于,由于这些事业 具有独占的性质,如果允许其享有缔约自由或者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必将危害 般公众的日常民生需要,因此,法律强使此类公用事业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非 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消费者的缔约请求。第二,基于特定身份或职业而发生强 制缔约义务,如我国台湾地区医师法第条规定,医师对于危急之病症不 得无故不应招请或无故迟延,药剂师法第条规定,药剂师无论何时, 不得无故拒绝药方之调剂。此外,该地区助产士法第条医疗法第 条精神卫生法第条均规定了相应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再如日本医 师法第条第项规定,从事诊疗之医师,在诊察治疗之请求存在的场合, 若无正当事由,不得拒绝该请求。由于医护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社会职责, 因此其所承担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医学伦理法律化的结果......”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但是,受要约人在拒绝承诺时负有通 知义务则是致的,其承诺自由已受到定程度的限制也是毫无疑义的,不无强 制缔约的色彩。 土地所有人对地上权人工作物的购买权以及地上权人的补偿请求权。为了 保证投资收回从而维护地上权人利益,各国法律往往赋予地上权人以工作物取回 权或者投资收回权,因此在地上权消灭时,地上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其 工作物,然而,该权利的行使通常会使地上物流于无用或减低其价值,对社会自 属不利,于双方亦非有益,法律遂又赋予土地所有人以购买权,如日本民 法第条第项后段规定,土地所有人通知愿以时价买取时,地上权人无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土地所有人所享有的购买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存在着 两种不同的学说第,形成权说,该说认为购买权为形成权,土地所有人依时 价提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时,工作物的所有权即移转于己,不以地上权人承诺为必 要第二,请求权说,该说认为购买权非属形成权,而为请求权......”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这与典型的强制缔约形态中为承诺的意 思表示的义务还是有定差异的。 除了这些形态以外,诸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条之及第条之 所规定的法定租赁权第条之规定的地上权之强制设定以及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以及第条所规定的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购买请求权法国 民法第条所规定的分界共有财产的强制转让等,也都属于直接的强制 缔约的具体类型,限于篇幅,于此不赘。 二间接的强制缔约。间接的强制缔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第,公用 事业的强制缔约义务,如我国台湾地区电业法第条规定,电业在其营业 区域内对于请求供电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邮政法第条第项 前段规定,邮政机关非依法令,不得拒绝邮件之接受及达送。此外,该地区 电信法第条自来水法第条,日本电气事业法第条煤 气事业法第条,德国邮政法第条铁路运输条例第条能源 法第条等均有关于强制缔约制度的规定。在法国,根据判例......”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具有形成权性质,但有力说认为,此项购买请 求权,本质上系订立买卖契约之请求权,即学说上所称之直接的强制缔约。 准此以言,当邻地所有人请求为越界建筑的土地所有人购买越界部分的土地时, 亦即为缔结买卖合同的要约时,后者有承诺的义务。如果后者拒绝承诺,则要约 人得诉请法院强制后者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法定地上权的成立。在采纳土地与建筑物分离主义的立法模式下,土地与 建筑物为各自的不动产,从而土地与建筑物可相互分离而分别设立抵押权, 在土地与建筑物经抵押权的实行而异其主体的情况下,由于建筑物必须利用土地, 后者就必须拆除,因此,为了谋求建筑物的存续,法律直接规定建筑物附有地上 权,此种地上权就是法定地上权,对此,许多国家的立法均有规定,如日本民 法第条规定,土地及土地上存在的建筑物属于同所有人,而仅以土地 或建筑物进行抵押,于拍卖时,视为抵押人设定地上权。但其地租......”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由法院予以确定。对于法定地上权而言,当建筑物取得人就地租为要约时, 土地所有人即应与其协议,协议不成,即由国家机关调处,订立合同,因此,法 定地上权,在性质上属于前述的命令契约,不为招徕来者不拒的意思,因此,各国法律虽然保留其拒 绝承诺的权利,但同时又科以其积极的为拒绝承诺通知的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 利益。德国民法第条规定,受公开指定处理定事务或公开自荐的人, 在不接受对于该事务的委托时,有义务立即将其拒绝通知委托人。对于向委托人 表示自愿处理定事务的人,亦同,再如台湾地区民法第条规定,有 承受委托处理定事务之公然表示者,如对于该事务之委托,不即为拒绝之通知 时,视为允受委托。瑞士债务法第条与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类似。由 这些规定来看,虽然它们在受要约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上存在定差异,即 德国民法尚未明确规定,而台湾地区民法与瑞士债务法则规定视为允受委托, 即视为承诺......”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 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报酬额,对于其工作物所附定做人之不动产,请求定做人为抵 押权之登记或对于将来完成之定做人之不动产,请求预为抵押权之登记。对于 该条所确立的承揽人的抵押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计有法定抵 押权说意定抵押权说以及强制的意定抵押权说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中强制的意 定抵押权说居于多数说的地位。在意定抵押权的场合,是否订立抵押合同并 是否为抵押权的设定,当事人享有决定自由,但是,依据该条规定,原则上旦 承揽人提出请求时,定作人即负有会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义务,其行为自由已受 到相当的限制。瑞士民法第条第项有类似规定,由于立法赋予承揽人 等特定人以设定法定担保权的请求权,学理上将承包人的抵押权称为间接的法 定担保物权。总之,由于立法赋予承包人以请求为抵押权登记的权利,发 包人就承担了必须与承包人起为抵押权登记的义务。当然,必须承认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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