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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网友投稿)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6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6 18:39

《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网友投稿)》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而现实中的法官是很难做到如被妖化了的清官那样对于每个案件都能够明察秋毫。因此,法上访过多的客观原因首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必然地引起中西诉讼文化观念上的冲突。西方的近现代司法体制是构建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理性的表现之就是相对于复杂的社会而言,很难找到个客观的统的公正标准同时,法官是由人而非神构成的。因此,在社会无法寻找到客观的统的公正标准时,设臵司法机关的目的就是退而求其次,以司法这样个层面上的公正代访案件,应当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与业务素质的建设,培养起只值得社会信赖的法官队伍固然是最为重要的但同时,它还有赖于社会的诉讼文化的逐步转变与社会环境的根本改变,仅仅依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而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之中,清官的思想占有主导的地位。方面,清官往往具有非常高的道德情操,值得现在我国的法官们学习但另方面法律的理论性与实务性是不可偏废的......”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受这种诉讼文化的影响,当事人是以清官的标准衡量现实中的法官的,旦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裁决不公平的时候,往往很难服判息诉。这是产生大量涉法上访的诉讼文化方面的原因。同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所具有的绝对权威不同的是,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地位尚未树立起来,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终局性尚未落实。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网友投稿的时候,往往很难服判息诉。这是产生大量涉法上访的诉讼文化方面的原因。同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所具有的绝对权威不同的是,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地位尚未树立起来,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终局性尚未落实。这也是导致了大量的上访信访案件的出现的原因。近代西方社会的司法体制是权分立为基础的,因此司法机关自身具有就会更多地了解自己败诉的原因,从而增强人们服判息诉的观念。而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之中......”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方面,清官往往具有非常高的道德情操,值得现在我国的法官们学习但另方面,由于中国的清官虽然历史上确有其人,但清官是经过了文学加工而创造在创造清官的过程中,歌颂清官崇高的道德情操的同时,往往还会对于清官的智慧无限地拨高,乃而现实中的法官是很难做到如被妖化了的清官那样对于每个案件都能够明察秋毫。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的司法体制只能是建立在定诉讼规则下的公正而非象清官那样做到每个案件都做到绝对的公正。清官的诉讼文化对社会的影响是清官作出的裁判,就应当是公正的。受这种诉讼文化的影响,当事人是以清官的标准衡量现实中的法官的,旦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裁决不公平本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加强司法权运作方式的普及。随着法律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强,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我国进行了几次普法活动。但在普法活动中,过多地注重于法律知识条文的宣传......”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这也是导致了大量的上访信访案件的出现的原因。近代西方社会的司法体制是权分立为基础的,因此司法机关自身具有独立的权力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裁决不服,只能按照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自身予以解的时候,往往很难服判息诉。这是产生大量涉法上访的诉讼文化方面的原因。同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所具有的绝对权威不同的是,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地位尚未树立起来,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终局性尚未落实。这也是导致了大量的上访信访案件的出现的原因。近代西方社会的司法体制是权分立为基础的,因此司法机关自身具有于中国的清官虽然历史上确有其人,但清官是经过了文学加工而创造在创造清官的过程中,歌颂清官崇高的道德情操的同时,往往还会对于清官的智慧无限地拨高,乃至于达到了神化的地步。比如我国最有影响力的包公,在人们的观念之中已经如鲁迅先生所说的诸葛亮......”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涉法上访事件的增多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综上,我们认为,涉法案件剧增有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司法机关的权威等消极的影响但是,在目前这样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大量的涉法上访是无法避免的同时,它对于认清我国的国情从而构建起适合中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机构仍然有着积极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的司法体制只能是建立在定诉讼规则下的公正而非象清官那样做到每个案件都做到绝对的公正。清官的诉讼文化对社会的影响是清官作出的裁判,就应当是公正的。受这种诉讼文化的影响,当事人是以清官的标准衡量现实中的法官的,旦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裁决不公平的时候,往往很难服判息诉。这是产生大量涉法上访的诉讼文化方面的原因。同时,由于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与业务素质的建设,培养起只值得社会信赖的法官队伍固然是最为重要的但同时,它还有赖于社会的诉讼文化的逐步转变与社会环境的根本改变,仅仅依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因此......”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方面,清官往往具有非常高的道德情操,值得现在我国的法官们学习但另方面,由于中国的清官虽然历史上确有其人,但清官是经过了文学加工而创造在创造清官的过程中,歌颂清官崇高的道德情操的同时,往往还会对于清官的智慧无限地拨高,乃而现实中的法官是很难做到如被妖化了的清官那样对于每个案件都能够明察秋毫。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的司法体制只能是建立在定诉讼规则下的公正而非象清官那样做到每个案件都做到绝对的公正。清官的诉讼文化对社会的影响是清官作出的裁判,就应当是公正的。受这种诉讼文化的影响,当事人是以清官的标准衡量现实中的法官的,旦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裁决不公平本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加强司法权运作方式的普及。随着法律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强,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我国进行了几次普法活动。但在普法活动中,过多地注重于法律知识条文的宣传......”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出现大量的涉法上访是无法避免的同时,它对于认清我国的国情从而构建起适合中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机构仍然有着积极,即实体上的正义性而法律的务实性正是通过司法程序而表现出来的只有经过司法程序之后,法律才会具体到社会存在中去,司法程序往往相对于法律而言具有了其独特的价值。因此,在今后的普法教育中,应当加强司法权运作方式的宣传教育,人们在知道司法权力是如何运作之后,就会更多地了解自己败诉的原因,从而增强人们服判息诉的观念。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从而培养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法官队伍,坚决杜绝因少数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而对于整个法官队伍造成的消极影响。但同时,由于造成目前的大量的涉法上访还具有相当多的客观因素,而这些客观因素仅仅凭人民法院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能做到的。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关于法律的特性,法学家萨维尼指出,法律的本质是体两面司法这样个层面上的公正代替社会公正,从而使得社会关系处于稳定之中。这种诉讼文化对于社会的影响在于在社会主体之间权利的冲突中,司法机关的裁决之所以是公正的,是因为裁决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在这样的诉讼文化的影响下,由于司法机关具有绝对的权威作用,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既便是认为法官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公,也能够会自觉地服判。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涉法上,法律的理论性与实务性是不可偏废的。法律的理论性指的是法律应当符合正义的标准的,即实体上的正义性而法律的务实性正是通过司法程序而表现出来的只有经过司法程序之后,法律才会具体到社会存在中去,司法程序往往相对于法律而言具有了其独特的价值。因此,在今后的普法教育中,应当加强司法权运作方式的宣传教育,人们在知道司法权力是如何运作之后,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只能按照大诉讼法的规定,以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机关解决,而不能通过上访的方式进行。综上,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信于达到了神化的地步。比如我国最有影响力的包公,在人们的观念之中已经如鲁迅先生所说的诸葛亮,近妖而非人了。而现实中的法官是很难做到如被妖化了的清官那样对于每个案件都能够明察秋毫。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的司法体制只能是建立在定诉讼规则下的公正而非象清官那样做到每个案件都做到绝对的公正。清官的诉讼文化对社会的影响是清官作出的裁判,就,法律的理论性与实务性是不可偏废的。法律的理论性指的是法律应当符合正义的标准的,即实体上的正义性而法律的务实性正是通过司法程序而表现出来的只有经过司法程序之后,法律才会具体到社会存在中去,司法程序往往相对于法律而言具有了其独特的价值。因此,在今后的普法教育中,应当加强司法权运作方式的宣传教育,人们在知道司法权力是如何运作之后,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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