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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原稿) 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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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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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其所交代的轻罪也不能认定自首。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摘要本文从自首的概念本质认定以及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复杂犯罪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分别予以详细阐述。司法实践应根据犯罪人主观上是否有自愿,我国刑法第十条对自首概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犯罪的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当然对自首概念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法规的表面字义,对其还应于不同情况予以合理扩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犯,认定为自首但如果对于在司法机关逐步掌握了其实施犯罪的重要证据,足以断定其为所查询之罪的重大。

2、必须符合下面两个要件准自首的对象有种即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分子的其他罪行。但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比如犯罪分子因盗窃被采取相应的处罚后,又供述自己还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客观上给被害人减轻了损失,若其只是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客观上并没有积极向国家主动承担责任接受国家追诉的行为,最多该弥补行为只能在犯罪人接受国家审判时作为量刑的情节之。但有时行为人为抢救伤者来不及投案,正是由于自动投案与抢救伤者在时空上的冲突,因此,只要行为人被公安人员带走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犯罪人犯罪后主动归案的自首。犯罪人犯罪后主动归案的自首有起盗窃的行为的,不属于此类。被采取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3、洞,或是难以适用。这就需要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使其能适应社会的发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当然这些并非涵盖切自首的法律行为,要理解自首还要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考虑。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自动投案还要注意在时间和主体上进行鉴别,般我们认定自动投案的时间和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自动投案的时间界限自动投案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清楚,并不意味着行为人要将自己所犯数罪中的大多数犯罪交代出来。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部分犯罪十分轻微,而故意隐瞒绝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或者异种重大犯罪事实,主观上显然存在避重就轻意图的,则。

4、性,并且我国刑法解释明文规定投案的机关不仅是司法机关,还可包括对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投案的都应视为投案先以信电投案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应不予以认定为自首。准自首又称特殊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准自首的成立。

5、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等单位组织个人投案的行为。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到司法机关后矢口否认与司法机关所查询的犯罪存在任何关系的,不能认为是投案。以下几种情形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原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当然对自首概念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法规的表面字义,对其还应于不同情况予以合理扩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犯罪活动也复杂多样,会出现法律法规滞后于时代发展的情况,从而产生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出现漏。

6、种强制措施之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服管制刑的罪犯以及正在缓刑和假释考验期内的缓刑犯和假释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都应当以自首论,被单处附加刑正在被执行附加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其本人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也应当认定为准自首,而不能成立般自首。在实践中存在的自首疑难问题犯罪后积极挽救弥补犯罪结果造成的损失。论自自首的本质。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使该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属性。自首的本质应在于犯罪人犯罪后自动归案,也就是犯罪人犯罪后积极主动的把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的行为。犯罪人主观因素对自首起重要影响作用,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人犯罪后归案有两种形式,。而被动归案的本质在于,归案行为是违背犯罪人意志的。自动归案的本质在于,归案是行为人出。

7、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都应当以自首论,被单处附加刑正在被执行附加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其本人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也应当认定为准自首,而不能成立般自首。在实践中存在的自首疑难问题犯罪后积极挽救弥补犯罪结果造成的损失。论自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当然这些并非涵盖切自首的法律行为,要理解自首还要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考虑。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自动投案还要注意在时间和主体上进行鉴别,般我们认定自动投案的时间和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自动投案的时间界限自动投案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事实被发觉而犯罪人未被发觉或者犯罪分子。

8、必须符合下面两个要件准自首的对象有种即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分子的其他罪行。但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比如犯罪分子因盗窃被采取相应的处罚后,又供述自己还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客观上给被害人减轻了损失,若其只是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客观上并没有积极向国家主动承担责任接受国家追诉的行为,最多该弥补行为只能在犯罪人接受国家审判时作为量刑的情节之。但有时行为人为抢救伤者来不及投案,正是由于自动投案与抢救伤者在时空上的冲突,因此,只要行为人被公安人员带走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犯罪人犯罪后主动归案的自首。犯罪人犯罪后主动归案的自首有起盗窃的行为的,不属于此类。被采取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9、本意的行为,是犯罪人犯罪后自己把自己交付给国家接受国家追诉的心理和客观上又有积极自首的行为来认定。关键词自首自首条件疑难自首缺陷及完善自首的概念及其本质自首的概念。自首制度,亦称自首从宽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采用的量刑制度之。何谓自首,我国刑法第十条对自首概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犯罪的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教育,并进步收集新的证据,其后来作了如实供述的,应根据其供述时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掌握的程度,分两种情况作出认定对于在司法机关尚。

10、未掌握其实施犯罪的重要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和工作经验尚不能断定其为所查询犯罪的重大嫌疑人之时作出供述的,可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而作供述对待。个人自首和单位自首的认定。准自首又称特殊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准自首的成立必须符合下面两个要件准自首的对象有种即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分子的其他罪行。但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比如犯罪分子因盗窃被采取相应的处罚后,又供有起盗窃的行为的,不属于此类。被采取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种强制措施之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服管制刑的罪犯以及正在缓刑和假释考验期内的缓刑犯和假释犯,。

11、作用,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人犯罪后归案有两种形式,。而被动归案的本质在于,归案行为是违背犯罪人意志的。自动归案的本质在于,归案是行为人出于本意的行为,是犯罪人犯罪后自己把自己交付给国家主动的把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的行为。犯罪人主观因素对自首起重要影响作用,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人犯罪后归案有两种形式,。而被动归案的本质在于,归案行为是违背犯罪人意志的。自动归案的本质在于,归案是行为人出于本意的行为,是犯罪人犯罪后自己把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是自首特有的属性,正是自首这属性使自首与坦白等法律现象区别开来。自首的本质与自首的作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容混淆。论自首在司法实接受国家审判时作为量刑的情节之。但有时行为人为抢救伤者来不及投案,正是由于自动投案与抢救伤者在时 。

12、空上的冲突,因此,只要行为人被公安人员带走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犯罪人犯罪后主动归案的自首。犯罪人犯罪后主动归案的自首,但是对其犯罪事实供述时避重就轻,或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形,虽然犯罪人在犯罪后既有自动投案的客观行为,又有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主观动态,但是从犯罪人的认罪自己还有起盗窃的行为的,不属于此类。被采取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种强制措施之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服管制刑的罪犯以及正在缓刑和假释考验期内的缓刑犯和假释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都应当以自首论,被单处附加刑正在被执行附加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其本人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也应当认定为准自首,而不能成立般自首。在实践中存在的自首疑难问题犯罪后积极挽救弥补犯罪结果造成。

参考资料:

[1]浅谈多媒体在教学中的应用(原稿)(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2]试论煤矿生产中存在的机电隐患及消除措施(原稿)(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3]浅谈初中语文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创新教育(原稿)(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4]非智力因素在教学中的作用及其培养(原稿)(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5]浅谈中学英语阅读策略培养(原稿)(第10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6]论任务式教学法在英语阅读教学中的应用(原稿)(第7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7]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中国石化企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原稿)(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8]浅谈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道德教育(原稿)(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9]美育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原稿)(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10]中学美术教学中说课的艺术(原稿)(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11]试论刑法中的推定(原稿)(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12]论中国画之“气韵非师”的绘画教育思想(原稿)(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13]论初中古诗词教学法探究(原稿)(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14]浅谈声乐教学中的美育渗透(原稿)(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15]论高校辅导员在就业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原稿)(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16]科学认定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原稿)(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17]浅谈日常施工中提高混凝土质量几项建议(原稿)(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18]中西方“雪”意象之比较(原稿)(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19]主体性理念在政治教学中的实践(原稿)(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20]重大危险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原稿)(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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