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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法院强制拍卖的性质和特征(原稿)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6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6 22:52

《法院强制拍卖的性质和特征(原稿)》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任意拍卖中,平等民事主体在意思得到充分自由表达的基础上,完全享有对其财产的处分权。标的的非自有性法院强制拍卖过程中,所委托拍卖的财产并非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依裁定查封扣押的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任意拍卖中,委托人过程中,对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还可以对拍卖是否公开和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样将充分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有效避免腐败和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法院强制拍卖行为的性质属于公法行为。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分,本质上即是公权力的具体体现,它不但充分确立了法院强制拍卖的公信力,并且对参与强制拍卖的竞买人给予了权益保然属于私法上的买卖合同行为,其主要的依据为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的竞价行为属于要约拍定视为承诺,者合意的形成被视为买卖合同的成立,竞买人对继受取得的合同标的物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那么出卖人是谁对此有种不同的认定,即债务人债权的形成被视为买卖合同的成立,竞买人对继受取得的合同标的物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由于早期民事诉讼法学注重和依赖在私法范畴思考和解决问题,因此在早期法院强制拍卖的性质私法说占有主导地位。私法说公法说折中说种学术理论在各国的立法司法层面均可求得佐证,关于种观点的争论也从未停息,但这种争论往往仅仅就其本质而进行争论,并未更多的涉及到从那种观点立足进行立法司法,能够更法院强制拍卖的性质和特征原稿由法院来行使。虽然强制拍卖的标的权属上仍然属于债务人,但执行法院依裁定对该标的物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行使处分权,这是国家意志对社会生活的调解和干预。任意拍卖中,平等民事主体在意思得到充分自由表达的基础上,完全享有对其财产的处分权。标的的非自有性法院强制拍卖过程中,所委托拍卖的财产并非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依裁定查封扣押的债务人的财产......”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委托人于法院强制拍卖是种公法的处分行为,民法上的买卖契约原则在这里并不能被当然适用,买受人对拍卖标的物原始取得,没有瑕疵担保请求权,并经拍定即不承受拍卖物之负担。学术界又从法院强制拍卖的些个性特征上将之细分为类公用征收公法契约裁判上的形成手续种观点,类公用征收说重点关注的是公权力机关以法定职权剥夺债务人对拍卖标的物的财产权,公法契约说重点关注的是法院强制拍卖与书做出裁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现的种手段。而任意拍卖行为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范畴,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意,买受人对拍卖物继受取得,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法院强制拍卖相对于任意拍卖,有以下特点国家强制性与任意拍卖不同,法院强制拍卖是法院依法律赋予的强制权力而进行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法律渊源并非来源于拍卖法,而是民事诉讼法或其它相关司法解释,该权力必须体都是特定的,方为受托拍卖机构,另方则为法院......”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裁判上的形成手续说或行为说认为法院强制拍卖与裁判上的和解调停共同视为种公权力的裁判行为,因此认为其属于公法上的国家处分。法院强制拍卖的性质和特征原稿。法院强制拍卖的特征相对于任意拍卖而言,法院强制拍卖有其诸多特殊性,它是执行机构依债权人申请,通过生效法律文法院强制拍卖的性质和特征原稿主体,将查封的财产通过拍卖方式实现变价为目的的拍卖行为,是法院强制拍卖,属于强制拍卖行为的种。笔者认为法院强制拍卖行为的性质属于公法行为。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分,本质上即是公权力的具体体现,它不但充分确立了法院强制拍卖的公信力,并且对参与强制拍卖的竞买人给予了权益保障,提高了其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法院强制拍卖的顺利开由法院来行使。虽然强制拍卖的标的权属上仍然属于债务人,但执行法院依裁定对该标的物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行使处分权......”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这样将充分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有效避免腐败和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公法说认为法院强制拍卖的性质不同于私法范畴内的任意拍卖,虽然者实施的方式同样属于买卖行为,但本质区别在法院强制拍卖的特征相对于任意拍卖而言,法院强制拍卖有其诸多特殊性,它是执行机构依债权人申请,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做出裁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现的种手段。而任意拍卖行为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范畴,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意,买受人对拍卖物继受取得,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法院强制拍卖相对于任意拍卖,有以下特点国家强制性与任意拍卖不同,法院强制拍卖是法院依法律赋予的强障,提高了其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法院强制拍卖的顺利开展。关键词法院强制拍卖程序性质特征强制执行拍卖不同于般意义上的拍卖行为,般意义的拍卖是出价最高者通过公开的竞价行为获得拍卖物所有权的过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所调整的范围......”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委托人于法院强制拍卖是种公法的处分行为,民法上的买卖契约原则在这里并不能被当然适用,买受人对拍卖标的物原始取得,没有瑕疵担保请求权,并经拍定即不承受拍卖物之负担。学术界又从法院强制拍卖的些个性特征上将之细分为类公用征收公法契约裁判上的形成手续种观点,类公用征收说重点关注的是公权力机关以法定职权剥夺债务人对拍卖标的物的财产权,公法契约说重点关注的是法院强制拍卖与书做出裁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现的种手段。而任意拍卖行为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范畴,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意,买受人对拍卖物继受取得,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法院强制拍卖相对于任意拍卖,有以下特点国家强制性与任意拍卖不同,法院强制拍卖是法院依法律赋予的强制权力而进行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法律渊源并非来源于拍卖法,而是民事诉讼法或其它相关司法解释,该权力必须体都是特定的,方为受托拍卖机构,另方则为法院......”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买受人对拍卖物继受取得,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法院强制拍卖相对于任意拍卖,有以下特点国家强制性与任意拍卖不同,法院强制拍卖是法院依法律赋予的强际上也是该行为导致的受害者,自然不应作为出卖人来被主张权利,而债权人作为受益者,但其受益是被清场其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也不应作为被主张权利的主体,债务人在误将案外第人的财产拍卖后,债务得到清偿,实质上等同于自身财产得到了增加,那么是否可以按照不当得利来要求债务人返还财产呢如果依照私法范畴的买卖合同关系来考量,债务人仍然不能成为被主张权利具有主导地位,法院强制拍卖行为要遵循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如年前的德国将强制拍卖行为视为私法行为,而同期日本则将强制拍卖行为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民法中做了具体规定。但用私法说有诸多问题很难得到解决,如在主张私法说的学者之间就为谁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形成了纷争,根据私法说的买卖合同......”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减少中间环节,节省费用,但也容易产生诸多问题。年以前,由于缺少法院强制拍卖的具体操作规程,拍卖机构为牟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缆取大量的拍卖业务,往往以提供佣金酬金的形式从执行法院获得拍卖业务,成为违规操作和孳生腐败的根源。这就要求法院在委托拍卖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照关于人强制拍卖过程中,所委托拍卖的财产并非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依裁定查封扣押的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任意拍卖中,委托人般为拍卖标的物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即使不是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也是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的授权代理人。而这特点也决定了法院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相比,在程序上有着诸多不同的原则,如先行评估原则保留价原则等,而这些原则也完全是因为法院强制拍卖的标的非自有性这特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在委托机构名册内通过随机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的选取拍卖机构,并在拍卖过程中,对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其中以转让财产权为目的的私人所实施的拍卖被称为任意拍卖,而以法院为委托法院强制拍卖中,法院并非拍卖标的物的所有人,通过拍前评估可以合理确定标的物保留价,避免出现成交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形,有效保障标的物所有人的权益。主体的特定性任意拍卖的委托合同的主体方为受托拍卖机构,另方则为不特定的民事主体,而法院强制拍卖的双方主体都是特定的,方为受托拍卖机构,另方则为法院。主体的特定性可以有效提高法院强制拍卖的效率,减少中间环节,节省费法上的买卖实质效果的差异,将法院强制拍卖定义为种公法意义上的买卖,裁判上的形成手续说或行为说认为法院强制拍卖与裁判上的和解调停共同视为种公权力的裁判行为,因此认为其属于公法上的国家处分。法院强制拍卖的性质和特征原稿。私法说认为,法院强制拍卖的行为仍然属于私法上的买卖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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