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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原稿)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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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原稿)》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天子必须秉承天意来统治国家,如果天子不顺从天意,仁爱待民,上天就会降下灾祸以示惩戒,如果天子敬天保民,仁义治国,上天则会降下祥瑞,即君主授命于天,天下授命于天子,这理论适应了加强君权的需要和维护大统纲常的需要。新儒学还将先秦诸子百家的相关思想理论改造成为以纲常为基础的忠孝理论,此外董仲舒还提出了以德治为主法律的儒家化原稿。由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在黄老学说无为而治思想的指导下,汉朝国力日益雄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黄老之学所提倡的无为而治思想的诸多弊端也显现出来由于中央集权力量的不足,导致汉初分封的各诸侯王实力大增,地方割据势力与中央皇权的矛盾日益凸显出来,汉初分封的各诸侯国的强大对中央皇权造成了实质性的威胁。汉景帝即位后,御史大夫晁错向汉景帝进言主张直接削弱各藩王的势力以此来加强皇权,他认为各诸侯王今削之亦反,不削亦反。削之,其反亟,祸小不削之,其反迟,祸大......”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原心定罪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主要考察犯罪者的主管动机是否符合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的要求,如果犯罪者动机不符合儒家道德,则必须受到严惩如果符合儒家道德,那么即使犯重罪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首要的犯罪分子,应当从严惩处,从重处罚,而对于只有犯罪行为但并没有相应犯罪动机。本文以汉朝的具体刑法原则与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对汉代亲属相隐上请尊老恤幼等原则以及以原心定罪为核心的春秋决狱的研究,总结归纳出汉代刑罚制度所体现出的法律的儒家化。及乙长,有罪,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通典上所说的这个例子中甲抚养捡拾到的义子乙长大,后来乙犯罪告诉甲之后养父甲藏匿了乙,在对于怎么处臵甲的问题上董仲舒是这样认为的,甲虽然不是乙的生父,但将乙养大,谁能改变这事实呢诗经中说蜾蠃将螟蛉子衔回窝去抚养......”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所以养父甲可以隐匿犯罪的养子乙而不予论处。这案例深刻地体现出了儒家思想汉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论语子路论语学而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程树德朝律考北京商务印书馆,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程树德朝律考北京商务印书馆,作者简介张腾飞,男,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思想史。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原稿。及乙长,有罪,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通典上所说的这个例子中甲抚养捡拾到的义子乙长大,后来乙犯罪告诉甲之后养父甲藏匿了乙,在对于怎么处臵甲的问题上董仲舒是这样认为的,甲虽然不是乙的生父,但将乙养大,谁能改变这事实呢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原稿惩戒的关系,共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贡献。参考文献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逐渐地法律成为了儒家思想的载体,而非最初的法律,这就是汉朝法律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制度作为汉朝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的部分,虽然由于其中的原心定罪原则很大程度的忽视了犯罪者的犯罪客观事实而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因而导致些司法官员将重罪判处为轻罪或无罪,或将无罪或轻罪判处为重罪,以及其他种种的弊端,但春秋决狱制度矫正了以往法律的残酷性以及过于僵化的问题,引礼入律,礼法结合,促使汉朝的法律趋于缓和,有利于当时社会的发展,开创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不仅对于汉朝有着巨大的影响,而且对后新儒学的主要内容董仲舒的新儒学以传统的儒家思想为基础,兼采各家多种思想因素,摒弃阴阳行家法家等思想中不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部分,并将儒家所倡导的理想社会状态家庭伦理道德等内容加入到统治思想之中,创造了新的儒学,将儒家思想发展到了个新的篇章。董仲舒的新儒学创制了天人感应的政治理论......”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使得严酷的法律变得缓和,倡导德主刑辅,体现了儒家民本思想,构建了中国封建统治思想的基础,不仅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先河,而且也对于后世封建王朝的礼法结合乃至当今的法律制度构建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法律儒家化开始于汉朝应当说是当时历史环境下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汉朝时的春秋决狱亲属相隐尊老怜幼上请等规则都体现出了这历史进程在汉的发端情当时历史环境下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汉朝时的春秋决狱亲属相隐尊老怜幼上请等规则都体现出了这历史进程在汉的发端情况。法律儒家化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近代乃至现代的社会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例如儒家思想所倡导的民本思想,比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我国如今依法治国理念核心要求也是以人为本,只有以史为鉴,吸取传统文化中的有用成分,学习并运用儒家的民本思想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所以养父甲可以隐匿犯罪的养子乙而不予论处。这案例深刻地体现出了儒家思想汉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论语子路论语学而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程树德朝律考北京商务印书馆,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程树德朝律考北京商务印书馆,作者简介张腾飞,男,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思想史。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原稿。及乙长,有罪,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通典上所说的这个例子中甲抚养捡拾到的义子乙长大,后来乙犯罪告诉甲之后养父甲藏匿了乙,在对于怎么处臵甲的问题上董仲舒是这样认为的,甲虽然不是乙的生父,但将乙养大,谁能改变这事实呢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原稿惩戒的关系,共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贡献。参考文献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将儒家思想发展到了个新的篇章。董仲舒的新儒学创制了天人感应的政治理论,即天意与人事可以相互感应,天子的统治是上天的安排,天子必须秉承天意来统治国家,如果天子不顺从天意,仁爱待民,上天就会降下灾祸以示惩戒,如果天子敬天保民,仁义治国,上天则会降下祥瑞,即君主授命于天,天下授命于天子,这理论适应了加强君权的需要和维护大统纲常的需要。新儒学还将先秦诸子百家的相关思想理论改造成为以纲常为基础的忠孝理论,此外董仲舒还提出了以德治为主家思想和经典事例来进行案件的审理,这在种程度上使得春秋经义具有了非常高的法律效力,春秋经义从此成为了种位于其他法律之上的新的法律形式,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又体现。春秋决狱与法律儒家化春秋经义蕴含着深刻的政治思想,书中内容主要有亲属相隐原心定罪和尊敬尊长等几类,其中的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核心内容,汉朝儒生甚至将其当成了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班固汉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论语子路论语学而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程树德朝律考北京商务印书馆,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程树德朝律考北京商务印书馆,作者简介张腾飞,男,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思想史。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原稿。新儒学的主要内容董仲舒的新儒学以传统的儒家思想为基础,兼采各家多种思想因素,摒弃阴阳行家法家等思想中不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部分,并将儒家所倡导的理想社会状态家庭伦理道德等内容加入到统治思想之中,创造了新的儒学,将儒家思想发展到了历代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以及对当下的启示汉朝开始的法律儒家化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文明重要的部分,这过程既是当时社会所需要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推动了封建专制的发展,法律儒家化这历史进程在中国几千年封建主义发展过程中具有着不可替代的历史价值......”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就今天的法制建设来说,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摒弃儒家思想中为封建专制制度服务的相关内容,吸收其中精华的部分。合理对待礼法关系以及法律的教育汉朝时期法律规定,对于殴打父亲的行为,不论后果造成的轻伤或重伤,不论是有意为之还是出于意外,都应当处以枭首之刑,所以有司法官员说,殴打父亲的行为,按律应该处死,但董仲舒认为父子之间是至亲的关系,方看到另方受到攻击,没有不担心的,所以以杖救之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并非是殴打自己父亲,再依据春秋经义中的经典案例许止案,许止给父亲买药来救治生病的父亲,但是许止的父亲却因为吃了药而死亡,春秋经义中认为许止并没有加害其父的想法,给父亲喂药单纯是是出于片孝心,因而没有让他负任何刑事责任。据此董仲舒认为甲并不是真正地殴打了自己的父亲,打到父亲乙是出于无心,主观上不是故意的,所以不属于当时法律规定所说的殴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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