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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务员法实施条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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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百零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2、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第十八章附则第百零五条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第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第百零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批准国务院年月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年月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四川省公务员法实施条例法全文完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九十九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第百条国家建立人事。

3、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员按照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第十章交流与回避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

5、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章。

6、。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

7、工资福利保险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第七十六条公。

8、下列情形之的,给予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第五十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第五十二关负。

9、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第九十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

10、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四十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

11、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章。

12、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

参考资料:

[1]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全文(第7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2]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全文(第2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3]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巡视事变条例》(第1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4]中国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5]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全文(第19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第4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7]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民主生活会(第9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8]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体会份(第19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9]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1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第41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第40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笔记(第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1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第20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1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3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1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亮点(第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17]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知识点(第10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18]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13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19]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4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20]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第5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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