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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毕业设计】交通事故案件的分析和研究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15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4 20:04

《【毕业设计】交通事故案件的分析和研究》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对于在下班旅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可以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五对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的审核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质疑其,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已明确规定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双重赔偿原则,但为什么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的审核暂行管理办法中又规定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例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那还算什么工伤保险待遇这明显跟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想冲突。其二合理性假如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的审核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不予以纠正的话,在现实生活中,很可能出现因交通事故没钱就医的情形。例如肇事者无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下......”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但这免责前提也是以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事故中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否则也要承担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有人想借交通事故自杀,而机动车也存在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没有尽高度注意和结果避免义务,那么也要承担定的赔偿责任三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认定。它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根据法定或约定及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无事故责任并不定不赔偿如机动车与行人事故,负事故全责也不定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行为故意。如无照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无照驾车是种严重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无照驾车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长期以来......”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实施条例条。这种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规范,也定程度上诱导人民法院在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方面。四在下班旅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在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即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劳动部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条中明确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应给付的相关赔偿费用,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该法规意义很明确,即交通事故中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对人身伤害是不重复赔付的。但年月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却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在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诉讼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成为诉讼主体并不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二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时,机动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首先,我们最重要的就是要理解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赔偿权利人可根据七十六条的规定来进步行使自己的权利。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看,七十六条所确定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则原则是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三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存在争议,所以不详情介绍。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也很清楚,也不详细探讨。我要详细介绍的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缺不可,仅具备个方面时仍不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两个方面,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只是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有违章行为并且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减责条件,即机动车方得先自证自己无过错,再证他人有过错,才能依法减轻其责任,否则,就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这就是所谓撞了不白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维护了弱者利益。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方完全免除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完全免责......”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等行为人难以控制的情形,行为人仍应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更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方的损失。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但实践中,不论是交通警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很多情况下仍沿用以前的法律模式,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是否有违章行为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甚至是根本依据,并由此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及数额,例如无照驾车正常行驶行为......”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双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的过错,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等,则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双方应当负担同等责任。但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了与以往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同的规定。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这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案件中,因为施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方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动车方的责任可以减轻。这个法定条件包含两个方面......”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这是受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然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实后上述办法即废止。依据新交法第条,事故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新交通安全法第条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条都规定了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从以下三个标准认定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个原因对损害结出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很明确,对于职工因上下班路途中遭受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虽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年月日起实施后,并没有废止劳动部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但从法的效力级别来讲,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劳动部颁发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都对职工职工工伤保险作出规定时,作为效力较高的条例实施后,自然取代效力级别较低的办法,所以办法第条确定的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已不在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年月日颁布的保险法第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法律也从法理上讲,也肯定了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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