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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 辩论口语交际PPT(18页精版) 编号33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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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口语交际PPT(18页精版) 编号33》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学界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体观点很多,表述各不相同。总的来说,根据本罪侵犯了几种社会关系的不同看法而分为简单客体说与复杂客体说,前者认为只侵犯种,后者认为侵犯了两种以上。简单客体说主要包含以下观点第,市场管理制度说。该学说定义本罪客体为“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制度是刑法用于保护客体的种手段,将手段看作犯罪客体有失妥当。第二,市场管理活动说。该学说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正常管理活动”。另有观点认为,这说法只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同类客体,应当将其进步解释为“国家对市场交易的管理活动”第三,市场秩序说。这学说又可细分为三种学说,即市场经济秩序说市场交易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张春雷“论非法经营罪”,年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第页。李晓明著经济刑法学,群众出版社年版,第页。彭辅顺陈鹏展“非法经营罪研究述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年第期......”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由于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解释空白罪状和兜底条款的原则和有权解释主体,地方司法机关可能将上述违法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定处,如有偿出借身份证行为。本文以北京市发生的有偿提供身份证替他人以车辆所有人的名义进行机动车辆登记之后又借政策变化向实际车主强行索取过户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案的争议,主要论述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因其强索过户费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也有争议,故附带论述了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以期为司法实务定处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性意见。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施“背车”案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二案情介绍年之前,北京市规定,在北京买车的人如果没有北京市户口,那么车辆无法登记到自己名下。由这规定,便出现了有北京户口的人有偿提供其身份证为没有北京户口的购车者办理登记手续,“背”下了这些车的“户口”,成为“背车族”。年月,政策有所放宽,外地人在京购车凭借暂住证就能办理购车登记手续。年月,政策发生变化,在京机动车登记实行实名制......”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此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没有要求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的程度,被害人不自愿权衡利弊后迫不得已交出财物符合本罪要件。由于政策变化,施拥有了相对于被害人而言的优势地位,被害人也就是实际车主必须要在三个月内与施进行过户登记,施借此机会要挟被害人不给钱财就不过户,勒索财物数额巨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系前非法经营罪的延续行为,此观点认为,施借过户之机收取车主的钱物是其“背车”行为的延续,也属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施借过户之机收取实际车主财物行为无罪,此观点认为,施没有义务免费配合车主过户,过户收费是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施没有敲诈勒索车主的想法和故意。敲诈勒索罪要求被害人受到威胁后基于恐惧处分财物,而车主如果不愿过户付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过户问题,施索要过户费的行为没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是车主为图方便愿意支付自己能接受的费用以换取施的劳务,是双方自愿,不存在要挟或强迫,不应当定罪......”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使该罪具有很高的概括性,如不对其作符合立法意图的限定性理解,似乎切专门从事非法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均可纳入该罪定处。笔者以施“背车”案也就是施用自己的身份证替别人进行车辆登记之后又借政策变化向实际车主强行索取过户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案的争议,分析了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因施借政策变化索取过户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涉及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争议,又附带论述了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文章分为以下三大部分。第部分案件基本情况。在此部分介绍了案情争议观点及争议焦点。对施“出借”身份证“背车”牟取利益的行为定性有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无罪两种观点,对施借政策变化之机强行索取过户费的行为定性有构成敲诈勒索罪前非法经营罪的延续行为无罪三种观点。引起上述争议的焦点在如何理解非法经营罪的客体空白罪状兜底条款及敲证勒索罪的客体和行为要件。第二部分案件所涉争议的法理分析......”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不是敲诈勒索罪的必要条件,得出施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客体和客观要件。第三部分案件分析结论。这部分总结前面论述,得出施以自己身份证为他人“背车”行为无罪,其借政策变化迫使被害人不得不交过户费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词有偿出借身份证和强收过户费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目录引言.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二案情介绍三分歧意见四争议焦点二案件所涉争议的法理分析施“出借”身份证“背车”牟取利益以及借政策变化之机强行收取过户手续费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理分析二施借政策变化索要过户手续费行为定性的法理分析三案件研究结论.参考文献.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以施“背车”案为例引言刑法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因“违反国家规定”的空白罪状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兜底条款的立法方式,使该罪具有很高的概括性,易使人理解为切专门从事非法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均可纳入该罪定处。随改革深化社会发展,利用社会管理漏洞违法进行营利活动行为增多......”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在这期间签订了协议并雇佣了人员完成背车业务,“背车”数量与获取利益数额巨大,同时利用政策变化之机自己形成的对于被害人而言的优势地位,要求车主支付费用来完成转移登记,这种行为有很强的经营性和非法性,应当被归结为非法经营罪的第四项规定中,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应当是市场准入秩序,施出借身份证帮助他人进行车辆登记的行为,不能算作侵犯了市场准入秩序,只能算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应该是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施的行为违反的是居民身份证法和交通管理法,属于行政法律,也不能算作经济类的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罪虽有兜底条款,但也不能任意解释,所以不应定非法经营罪,只能以无罪论处。对施借被害人急于转移登记之机强行收费的行为定性争议由于政策变化,施拥有了相对于被害人而言的优势地位,对于他借被害人急于转移登记之机强行收费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看法,种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种认为这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以施“背车”案为例是前非法经营罪的延续行为,另种认为应定无罪......”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是施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理分析。首先从非法经营罪法条列明的前三项行为侵犯客体均是国家特许经营制度及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按“只含同类规则”界定兜底条款,兜底条款行为也应是侵犯国家特许经营制度及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行为。施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与特许经营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无关。接着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了解析,得出这空白罪状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特许经营制度和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是指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行为,得出施行为违反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属于本罪的“违反国家规定”。之后对本罪兜底条款进行了分析,最终得出兜底条款应当是第条前三项列举规定之外的破坏国家特许经营制度和侵犯了市场准入秩序的经营行为,得出施行为不属于本罪兜底条款的行为。二是施借政策变化索要过户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理分析。首先分析了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单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还要侵犯人身权,阐述了以给被害人造成恶害相威胁或要挟是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要件......”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要与名义上登记的人员进行联系,在三个月内到指定单位办理转移登记,规定时间内没完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过户的,那么就会产生撤销机动车登记的后果。施得知外地人在北京购车按规定无法上户后,就找准了这“机会”,做起了背车的买卖。施通过中介找到了很多需要购车上户的外地人,与车主签订相关的协议,并收取几百元的费用,“背车”业务不断扩大并雇佣了很多人员帮助自己完成背车业务。年月,北京市改变政策,要求机动车登记必须实名制,之前的“背车人”与车辆实际所有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转移登记。施在与真实车主交涉时,声称不交转户费即不配合办理转移登记,要求每个车主支付几百元甚至上千元,车主多数向施妥协,按施要求支付了费用完成了转移登记,被害人数众多,施获取利益数额巨大。三分歧意见对施“出借”身份证“背车”牟取利益的行为定性争议对施有偿提供身份证背车牟取利益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种认为应定非法经营罪,另种观点认为应定无罪。第种观点认为,施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原因是不同人对下面两个问题有不同理解第,何为非法经营罪的“违反国家规定”第二,如何理解本罪的第四项规定,也就是本罪的兜底条款对施借政策变化之机强行收取过户手续费的行为是否定非法经营罪的争议焦点如前所述,而是否定敲诈勒索罪的争议焦点在于敲诈勒索罪是否必须以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为必要条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二案件所涉争议的法理分析施“出借”身份证“背车”牟取利益以及借政策变化之机强行收取过户手续费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理分析判断施有偿提供身份证为他人登记牟取利益以及利用政策变化之机要求被害人支付费用来完成过户登记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就要分析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般自然人或单位主体是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要件,直接故意是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施符合本罪主体主观要件并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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