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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注,书,第页。


慈善机构还可以慈善信托机构或不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协会等形式存在。


前注,书,第页。


前注,书,第页和第页注。


参见詹火生政府在社会政策中的角色与功能中美两国之比较,载郑丽娇主编中西社会福利政策与制度,中央研究院欧美,在慈善与政府的边界方面,美国的慈善立法关注更多的是如何规避慈善对政治选举和立法的影响。


而我国的慈善长期存在于政府的阴影之下,受政府干预和慈善衙门化的现象比较严重,扭曲了慈善的本质特色。


因此,我国的慈善立法应特别关注政府与慈善的关系与边界,实现政府与慈善关系的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提高慈善立法的可操作性。


前面我们论述了可操作性对慈善法的重要性。


从我国目前已有的慈善立法如公益事业捐赠法所得税法等来看,不仅内容非常单薄,并且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


即便不论其立法原则和法律条文本身是否科学和合理,仅就这些法律条文实施而言,其也是非常困难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调整和规范的慈善行为和慈善关系会越来越复杂,故提高慈善立法的可操作性非常必要,这也是慈善立法走向成熟的个重要标志。


第四,通过立法,建立慈善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在慈善领域并非完全排除政府干预。


在慈善的发展过程中,需要避免的是违背慈善自身规律,扭曲慈善本质特点的政府干预,而政府依法建立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却是必要的。


当然,立法的形式以及激励和监督机制的具体内涵可以不拘泥于美国的模式。


第五,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慈善的公信度。


如前所述,公信度是慈善的生命线。


仅仅靠道德或政治感召来维护慈善的公信度是脆弱的,不具有可持续性。


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慈善的公信度才是慈善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而从程序和制度等方面完善慈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提高慈多细节性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在慈善组织的界定方面,无论是习惯法还是国内税收条令都将服务于教育目的的组织确定为慈善组织,但法院批评这个主观标准过于模糊。


作为对这批评的回应,美国国税局出台了税收程序,强调评判教育目的的主要依据是个机构对公众的教育方法,而非内容,同时警告国税局工作人员,不要对可能发表不受欢迎观点的教育机构采取敌对行为。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第四,自愿参与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从本质上讲,慈善立法属于社会立法的范畴。


美国的社会立法和社会政策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即以自由传统与自由主义为基础,强调自助个人主义和个人选择的价值重视效率生产力和竞争的市场原则偏好私人或市场决策,限制政府干预同时,美国社会也重视机会均等服务公正和参与等具有部分利他性质的社会价值。


慈善作为种服务于公共目的的非政府行为,有助于减少政府干预和公共支出,符合美国自由市场经济的逻辑,易于为美国社会所接受和参与。


为了在慈善立法中体现这种价值取向和社会选择的结果,美国方面保证公民自由结社,自愿参与慈善的权利,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将市场扭曲最小化,另方面,通过政策性激励机制的设计和建立来提高民间资本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将市场条件下社会成员的自由参与与政策激励结合起来。


联邦税法就是其中种主要的经济杠杆和激励方式。


而且,美国对慈善行为和信托关系的规范与监管也是通过税法的正激励于社会公众的价值认同。


除了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的引导外,慈善公信度的高低是影响公众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认同的个重要因素。


般来讲,以社会成员的自觉和道德为维系机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稳定的,而且是有风险的。


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将制度运行的风险最小化,从而实现社会风险的最小化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慈善组织的创建,到申请免税,到慈善机构的终止,每个环节美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监督,其目的在于引导慈善的发展方向,树立良好的慈善公信度,养成慈善意识和慈善文化,为慈善的持续发展源源不断地注入活水。


美国慈善事业的稳定发展和不断壮大表明了美国法律制度所倡导和保证的慈善公信度得到了社会的认同。


第二,慈善立法的开放性与创造性。


美国是个移民国家,多种文化在这里碰撞交融。


从开始,美国的慈善法就是个开放的体系,其立法理念和原则因袭了英国的传统。


但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美国的慈善法显示了足够的灵活性和创造性。


首先,它树立了宽容的慈善法理念,营造了比英国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其次,在处理慈善问题上,法庭的判决和解释比以前更灵活了。


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的慈善法能与时俱进,能根据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进行调整和修改,创造性地进行立法改革。


在对慈善的界定和免税的处理上,在保持基金会的多样性专业化和职业化方面,在促进基确解释,以消除理解上的歧义,从而为慈善组织的运作提供了指针。


同慈善与政府的边界比较而言,慈善与商业的边界问题要复杂些。


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是世纪年代以来出现的种新动向,到年代非营利组织借助商业活动筹资成为种主要的运营模式,商业与慈善之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


为了使商业和慈善的边界清晰化,联邦税法建立了两道防火墙以限制慈善组织的商业活动和基金会的商业所有权。


根据条款之规定,凡是与免税机构慈善性质不相关的贸易或商业收入,都必须依法纳税,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这就是所谓的非相关商业所得税。


非相关商业所得税规定注重的是产生收入的活动类型,而非这些收入被使用的方式。


由于非相关商业所得税法包含无数的例外和排除条款,因此实施起来非常复杂和烦琐。


从技术的角度讲,国税局通过三种方式来监督慈善组织的运作是慈善机构提供的年度报告信息二是审计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三是通过评估给违规慈善机构以处罚或罚金,直至吊销其免税资格。


与税法的激励和约束同等重要的是慈善组织的自我治理。


美国的慈善机构大都以非营利公司的形式存在,其创建和内部治理由公司法予以规范。


公司法属于州法律,因州而异,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却没有州界。


从程序上讲,慈善机构创建时要准备两份文件是公司章程,它要求用比较抽象的语言阐明慈善机构成立的目的,同时还应包含经得起条款规定的组织检验和符合州法律要求构不再坚守这陈规,对慈善组织在再分配方面的要求和监管有所放松。


与之相联系的是另外几个富有争议不易处理的问题。


是捐赠者从其捐赠行为中获利的问题。


如果捐赠者,特别是富裕的捐赠者获利的水平太高显然会削弱再分配的效果。


处理捐赠者获利的问题通常有两方面的原则方面,现金收入或直接的实物收益不享受税收减免但另方面,非直接的物质形态的收益不影响相应的税收待遇。


这里涉及个有争议的伦理问题,那就是捐赠者的动机。


如果捐赠者做善事的目的是为了从中获利,这种捐赠行为应不应该给予税收减免不管在这问题上有着怎样的争论,从技术的角度讲,探究纯粹的慈善动机是个无法完成的任务。


因此,美国慈善信托法和税法都不要求主观的利他主义,不计动机被认为是税收政策的个必要条件。


第二个相关的问题是捐赠者对慈善资源的支配和操纵。


这问题的焦点不是捐赠者分配或获取物质利益的方式,而是相关的税收政策如何使富裕的捐赠者在控制应纳税收入和财富的处置权方面超越般的捐赠者,从而使其在利用应纳税收入和财富影响他人的行为方面更容易。


这种由税收政策所导致的分配权力的不平衡进步降低了富裕阶层的捐赠价格,使其行使权力的税后成本低于穷人,有人将这不公平的现象称为颠倒的补贴。


这种颠倒的补贴在基金会体制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导致美国国会不断反省基金会的税收待遇。


年的税收改革法案就豁免了非捐赠者控制基金会所得税。


因此,根据税法给予慈善组织的税收待遇可以将慈善组织定义为收入无需交税,而且其捐献者因其捐款而获得税收减免的组织。


美国联邦税法还对慈善组织进行了细分。


年以来,联邦税法将慈善组织分为两类私人基金会和公共慈善组织。


私人基金会是指未能通过国内税收条令条款所设条件检验的所有机构。


典型的私人基金会是由个家庭家商业机构数名核心捐赠者或捐赠基金投资收入来资助的。


凡是符合国内税收条令到条款规定通过条款检验的学校教会医院或与医院有关的研究机构,以及由公众资助的任机构都可以获得公共慈善组织的地位。


与公共慈善组织相比,私人基金会要受到更多的法律制约,它除了要遵守有关慈善组织的所有法律条款外,还要遵守技术性条款的规定。


而私人基金会按工作性质又可分为两类运作型基金会和非运作型基金会又称筹资型基金会。


运作型基金会最重要的法律特点就是它必须将的收入用于慈善项目的实际运作中。


同时运作型基金会享受的税收待遇比非运作性基金会更有利。


从以上分类不难看出,从互助性非营利组织到慈善组织,从公共慈善组织到私人基金会,从运作型基金会到筹资型基金会,监管的压力越来越大,包括监管的范围严格程度处罚的力度和对公开性的要求都是累进的。


但就税惠的程度来讲并不完全是累进的。


慈善组织宗教机构除外经申请被确认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中算是最早的了。


其实,有关慈善的税收待遇问题很早就提出来了,而且直争论不休。


在法老时代和中世纪的政教冲突中,向教会捐款免税的问题就困扰着许多国家。


进入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种争论更是无休无止。


在个高度依赖税收的社会,慈善与税收之间的联系实际上是不可分的,争论也就不可避免。


在美国,慈善注定要卷入税收政策的争论之中,不仅因为在美国这样个利益分化文化多元的国家许多问题都难以达成共识,更因为多年以来美国直将税收制度作为培育和监督慈善的主要手段。


美国税法无论是联邦税法还是州和地方税法关于慈善的规定错综复杂,涉及的条款很多。


为了便于了解和把握美国税法关于慈善的立法精神和主要作用,我们可以将美国税法的立法原则和作用机制概括为三点是支持作用,即通过各种各样的税收减免激励慈善的发展二是公平作用,即通过设立各种免税标准以实现资源和机会的平等或再分配,至少也要阻止歧视的发生三是监管作用,即通过税收机制规范慈善中的信托行为,以及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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