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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快来看看吧。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年月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加强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开挖施工等作业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供电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条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不得擅自搭挂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因路径等原因确需搭挂的,在线路建设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前提下,经搭挂方与被搭挂方双方协商致并签订搭挂安全协议书,可以搭挂。
擅自搭挂的,被搭挂方有权要求搭挂方拆除搭挂造成损失的,搭挂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及时排除障碍拒不排除的,可以由供电设施产权人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
确需修剪或者迁移重点保护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等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破坏哄抢盗窃变电设施的器材或者损坏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扰乱其运行秩序擅自攀登拆卸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利用变电设施的围墙搭建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掘沟渠危害其安全损坏封堵变电设施的进站检修道路,或者在其附近堆放焚烧谷物草料稻草等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行为。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在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或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空中飘浮物体或者进行未经依法批准的飞行滑翔活动擅自攀登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等设施,或者在其杆塔上架设线路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品损坏擅自占用地下电力电缆通道或者其他电力辅助线路通道铺设管线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底电缆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根据检定结果,用电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允许范围内的,检定费由用户承担用电计量装置的误差超出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允许范围的,检定费由供电企业承担。
用电计量装置的误差超出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允许范围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用户退还电费或者要求用户补交电费。
第十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供电企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居民用户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有关行政决定。
第十条需要对用户停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用户。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通过节能发电调度等措施,提高电能供应效率。
用户应当增强节约用电意识,采取可行合理的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网友投稿以上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违法泄露提供用户用电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对公用供电设施的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未制定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架设线路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品损坏擅自占用地下电力电缆通道或者其他电力辅助线路通道铺设管线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在十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基础外缘以下称线路的基础外延向外延伸米的区域内或者在百十千伏百十千伏线路的基础外延向外延伸十米的区域内,或者在百千伏及以上线路的基础外延向外延伸十米的区域内,取土堆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等有害化学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
第十条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烧窑烧荒烧田埂烧稻草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搭建棚屋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帆布塑料薄膜以及其他易燃物易爆物易飘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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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户代表专家学者和新闻工作者等担任供用电监督员,对供用电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供用电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电知识的宣传,并对供用电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第项第项规定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备,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要电力用户和受电装置电压等级为十千伏及以上非居民用户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受电工程档案和设备技术档案,落实用电安全责任制制定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电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电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供电设施保护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危害供电设施的行为。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并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以及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等的围墙或者围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供电企领导,建立供用电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及时排除障碍拒不排除的,可以由供电设施产权人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
确需修剪或者迁移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高杆植物倾斜倒伏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并应当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十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应当加强对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保护工作,采取适当措施,制止危害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行为。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等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破坏哄抢盗窃变电设施的器材或者损坏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扰乱其运行秩序擅自攀登拆卸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利用变电设施的围墙搭建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掘沟渠危害其安全损坏封堵变电设施的进站检修道路,或者在其附近堆放焚烧谷物草料稻草等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行为。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在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或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空中飘浮物体或者进行未经依法批准的飞行滑翔活动擅自攀登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等设施,或者在其杆塔上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月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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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年月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加强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违法泄露提供用户用电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对公用供电设施的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未制定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实施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章附则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