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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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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在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


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等。


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网友投稿。


第章保护名录第条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


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地名地方传统文学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区位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产等产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第条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县区理。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县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条历史建筑的保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网友投稿,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等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


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具体保护方案。


第十条历制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补助保护奖励等方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市名城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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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损坏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的活动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和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前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权属变更维护修缮等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筑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机构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将方案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核涉及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前根据工程情况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章保护名录第条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


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地名地方传统文学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第条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县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保护资金对县区级财政转移支付。


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量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第十条因建设施工导致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因施工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其修复方案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在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


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和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等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


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筑对公众开放。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险情未及时采取排险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可以作为本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另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应当和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制定历史文化保护专篇。


第十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章保护措施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实施主体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第条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县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保护资金对县区级财政转移支付。


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量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等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


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具体保护方案。


第十条历利。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图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


修缮历史建筑需要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将方案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核涉及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前根据工程情况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网友投稿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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