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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健康发展,实现地方民航管理的法制化规划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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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民用航空发展,加强民用航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和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输机场的运营管理服务和安全环境并书面报告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条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运输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运输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存放金属堆积物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十条运输机场所在地设区。


第章运输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十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跨行政区域的,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


第十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净空保护的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要求告知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修建不符合运输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修建靶场强地方扶持民用航空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民用航空发展实际,设立民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扶持培育民用航空发展。


民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鼓励支持机场管理机构合理利用运输机场资源,引进基地航空公司,开拓本区域航空市场,推进航线开辟和航班加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基地航空公司所需用地指标上缴税费等,在国家相关政策范围内给予政策优惠。


第十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省民用航空发展的调查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对民用航空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机场管理机构基地航空公司通用航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对运输机场国有资产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当综合考核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网友投稿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履行执法职责的机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机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净空保护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的不及时查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不依照职责查处违法飞行行为的挪用侵占截留民用航空相关发展资金或者补贴补助资金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机场是指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或者燃放烟花焰火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或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机孔明灯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设置影响运输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运输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在运输机场围界外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运输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十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十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不得影响运输机场净空保护。


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其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区有关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全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编制全省民用航空发展规划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专项规划等规划,将其纳入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编制。


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依据全省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航空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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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条规定由机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外,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行为,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后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或者送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运输机场地区进行行政执法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用有利于维护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的执法方式。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款和第十条规定的,由通用航空配套场外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防汛等公共基础设施和专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投入,支持通用机场建设,优化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推动通用航空事业发展。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对通用机场建设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按照国家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其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有关申请文件,向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国家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其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条鼓励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百米以上高层建筑重点交通枢纽等,按照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直升机起降点。


新建前款所列场地设施的,可以按照通用机场布局规划要求,预留直升机起降点。


运输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


第章运输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十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航空的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运输机场地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依照本条例的授权查处运输机场地区有关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全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编制全省民用航空发展规划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专项规划等规划,将其纳入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编制。


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依据全省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航空发展规划。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十条运输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跨行政区域的,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


第十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净空保护的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要求告知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修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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