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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市长签署。


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属于规章的,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第十条提请市人民代表案中选择适当的项目提出立项申请。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立项,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第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年度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项目初稿。


立项申请应当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相关部门协商情况以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计划的安排和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可以提前参与有关调研论证工作。


第章立项第条市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规草案和规章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市政府时予以说明。


第十条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审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条起草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网友投稿时在景德镇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刊登。


在景德镇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十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等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致意见不能达成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提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的项目提出立项申请。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立项,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第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年度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项目初稿。


立项申请应当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拟定地方性法,报请市长签署。


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属于规章的,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第十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依据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规章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第十条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


第十条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计划的,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后,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章起草第十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可以由个或者多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


第章立项第条市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拟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前,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其中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


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和报送市政府的时间。


第十条立项申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列入市政府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


编制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及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第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月初开始,向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征集下年度的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同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可以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选择适当第十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时,主要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第十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意见,在个工作日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市长签署。


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属于规章的,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第十条提请市人民代表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提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召开协调会时,起草单位及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参加。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引入第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及说明。


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审查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及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交由市政府法制机制审查的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


第章决定公布和备案第十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条规章施行每满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规章评估工作。


评规草案和规章的建议,应当对其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立项申请及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网友投稿。


第十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


第十条起草地方性法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


编制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及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第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月初开始,向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征集下年度的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同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可以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选择适当时在景德镇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刊登。


在景德镇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十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等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致意见不能达成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提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出意见后,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章起草第十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可以由个或者多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


第十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时,主要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第十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意见,在个工作日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网友投稿经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及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交由市政府法制机制审查的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


第章决定公布和备案第十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网友投稿时在景德镇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刊登。


在景德镇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十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等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致意见不能达成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提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执行。


第十条编辑出版规章汇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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