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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从事对外瞒。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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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条第条中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删去第条第项中的从事。


将第十条中的或其指定的代表修改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并将其中的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并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第十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网友投稿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十条第款第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代表修改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并将其中的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并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章海关稽查的处理第十条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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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条第条中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删去第条第项中的从事。


将第十条中的或其指定第十条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转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十条第款第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定处理。


第十条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将第十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条例的决定第次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十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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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条第条中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删去第条第项中的从事。


将第十条中的或其指定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十条第款第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实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第十条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网友投稿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十条第款第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第章海关稽查的处理第十条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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