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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品的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有关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场所期限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记录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行业规范行业惯例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在醒目位臵标明,并在给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臵设立服务标识。


服务标识包括以下内容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以及收费标准服务中的有关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和必要提示应当标明的与服务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第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附则第十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江苏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因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公用服务经营者加收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的数额。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考虑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提供单项电信业务和组合电信业务等多种资费方案供消费者选择。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等内容。


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消费者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消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收集消费者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的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反第十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履行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


第十条经营者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款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且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百元的,为百元。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或者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调解完毕。


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内。


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告知消费者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条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决定受理的,应当按照职责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调解督促指导和解。


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组织调解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终结。


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年内提出。


第十条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经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致,交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网友投稿或者按照行业规范行业惯例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在醒目位臵标明,并在给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臵设立服务标识。


服务标识包括以下内容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以及收费标准服务中的有关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和必要提示应当标明的与服务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具体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用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条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质保期限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条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施工方案标准期限质量价格室内环境检测指标保修内容保修期限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施工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经营者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的,还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价格环保和安全指标等级等,材料应当经消费者验收认可。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偷工减料。


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


因经营者的原因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


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等部位的防渗漏质保期限不少于年。


质保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网友投稿。


第十条有关行政依法举行听证会,征求消费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维权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独立的消费者维权网络平台,督促各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处理消费争议。


第十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旅游通信管理金融监管知识产权邮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并确定相应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依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全面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有关商品的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有关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场所期限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记录法律法规规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征求消费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维权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独立的消费者维权网络平台,督促各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处理消费争议。


第十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旅游通信管理金融监管知识产权邮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并确定相应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依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公用服务经营者加收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的数额。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考虑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提供单项电信业务和组合电信业务等多种资费方案供消费者选择。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等内容。


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部件和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虚列修理加工项目。


已经修理加工的部位在十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免费再修理加工。


国家有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十条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等手段进行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教育培训内容设臵师资状况费用标准等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资格。


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消费者提出退学要求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提出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教育培训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虚假的教育培训成果就业保证等,诱导消费者安排不合格人员从事教育培训授课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消费者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消费者开通变更包月付费或者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


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而擅自开通的服务项目,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已经收取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


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第十条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变形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效果及注意事项。


因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造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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