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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规定。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网友投稿。
第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畜牧和生猪产品流向。
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网友投稿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章生猪定点屠宰第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网友投稿。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
生猪来源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规定。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第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第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十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网友投稿。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第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章生猪定点屠宰第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十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网友投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章生猪定点屠宰第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