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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所有权移转模式比较研究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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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移转模式比较研究》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就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 行比较而后,在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况下,分别对二重买卖无权处 分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 不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内部之间的法律效果 在买卖合同中,般而言,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致即可 成立生效。对于这点,四大模式的债权性法律效果都是致的。然 在是否可以仅凭债权合同就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则出现了不 同的情况。法国法的债权意思主义和日本法的公示对抗主义均认为, 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所有权即行转移。而瑞士法的公示要件主 义则认为,合同生效仅产生债权变动,双方各享债权,各负债务。所所有权移转模式比较研究 关键词区分原则同原则物权变动无权处分物权行为债 权行为 内容提要同原则与区分原则是对所有权移转过程的两种不同 的法律认识,对两者的正确评价是构建物权变动和民法体系的基础。 古罗马法学家对于所有权移转过程就存在不同的理解......”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同时也能产生物权的法律效果, 这点与法国法的主旨是相同的,只不过在存在第三人的情况下,采 取了对抗要件。 三区分主义的所有权移转模式 德国法上的无因移转模式 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和物权,并把权利的区分建立在当事人意 思表示的区分的基础之上,从而构建了被誉为私法学最高成就的法律 行为制度,实现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 从而保全了债的概念的和谐。从此物权变动有了自己的基础物权 行为,物权变动不再依赖于债权行为而产生,债权行为仅能产生具有 相对效力的债的效果,而不能直接产生具有对世的物的效果。区分主 义立法体现于德国民法典第条和条。第条第款规定 为转让土地所有权,为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为转让此种权利或对此 种权利设定负担,需要权利人和另方当事人对发生权利变更成立合 意和将权利变更登入土地薄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条第 款第句规定为转让动产所有权......”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法律上如此区分的依据是不同的物在经济上的重要程度 不同,而重要程度不同的物,其所有权移转过程的法律规则也是不同 的要式物的所有权移转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式要式买卖 或拟诉弃权的方式来进行转让,单纯 的交付不能产生所有权移转的结果。而略式物的买卖,其所有权的移 转则毋须履行特定的法律形式,当事人可自由转让。 要式买卖是罗马市民法上移转所有权的最为古老的方式。据盖尤 斯和乌尔披亚努斯记载,采用要式买卖时,参加买卖双方的当事 人必须亲自到场,另要有个证人和个司秤参加,这些人必须是罗 马市民中已达适婚年龄的男子,且没有被剥夺作证的资格。买卖时, 由司秤持秤,买受人则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手持铜块说按 罗马法律,此物为我所有,我以此铜块与秤买得之,说完就以铜块 击秤,将铜块交与出卖人,买卖就完成了......”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无独有偶,英美 法关于财产权利的移转方式是区分主义的,而且更为彻底的贯彻了个 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理。 罗马法对买卖和所有权移转过程的阐释 对所有权移转过程的法律认识从来都没有致的答案,远在古罗 马时代,不同的法学家对这问题的理解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在罗马 法上,买卖的标的物物的类型不同,其买卖的法律结构也不同。 罗马法根据不同的目的,对物进行了许多分类。在盖尤斯法学 阶梯中,物主要被分为两类些物是神法物,另些物是人 法物,神法物是不可有物,人法物通常是可有物。人法物之下又分为 公有物和私有物。同时,罗马法还有几种重要的物的分类,如可动物 与不可动物之区分,有形物与无形物的区分以及要式物 与略式物的区分。其中,对于所有权移转过程的法 律认识有着重要的法源意义的是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 要式物与要式买卖 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可以说是罗马早期市民法中最重要的种 分类......”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由这二条规定可以看 出,德国民法就移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不但需要登记和交付,而 且还需要双方当事人就专门针对发生物权效果而达成意思表示的 致,即物权契约或称物权合意。 瑞士法上的有因移转模式 瑞士由于其独特的传统法律生活,在法律上与德国法有很大的不 同,但在民法典的体系上,瑞士法则完全追随了德国学说汇纂理论基 础上发展起来的五编制结构。因而,在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上基本 上承继了德国的理论,但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上则作了有意 的保留。根据瑞士民法典第条第项规定取得土地所有权, 须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及第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应移转占有。可以看到,瑞士法并没有像德国法那样明确规定了物 权合同在所有权移转中的重要地位,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无严格 区分,惟所有人登记承诺兼有物权契约之意义。在所有权移转的 逻辑上也没有明确是采用抽象原则还是有因原则,实际上......”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从要式买卖中可以看到,对于他们认为的经 济上重要的物的买卖必须依据定的形式,这种所有权的取得依据的 是转让行为的形式性和公开性。转让行为的形式对于所有权的移转法 律后果起着决定性的意义。如果形式没有得到遵循,或者没有完全 得到遵守,就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二买卖与所有权转让 在买卖与所有权转让的关系上,早期的古典罗马法采用了买卖与 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原则。关于这点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来加 以论证和探讨。 罗马法上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的区分。 罗马法虽然未能从权利的角度对人对物的关系描述为物权,而关 于人对人的关系描述为债权,由此进而确立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但罗 马法却从诉讼的角度探讨并确立了这两种关系把人对物的关系确定 为对物之诉,典型的便是要求返还所有权之诉,在此种诉讼 中原告可声称物归自己所有。而把人对人的关系确定为对人 之诉,最简单的便是请求给付之诉,在此种诉讼中......”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近代以来大陆法国家分别建立了同原则和区 分原则为基础的权利移转模式,英美法国家也采用类似的买卖和转让 相区分的移转方式。区分原则体现了民法自治原理的贯彻,清晰地界 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是较优的权利移转模式。我国合同法无权 处分行为的效力的规定和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应当修 正合同法,并在法理上采纳区分理论。 , , , , , 罗马法作为古代社会最完备的私法,对欧洲大陆各国民法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是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基础。各国对于罗马法的继受却 有着很大的不同,就所有权移转过程的法律理解而言,便产生了法国 法的同主义立法模式和德国法的区分主义立法模式。在同主义的 基础上又产生了二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法国法上的债权意思主义, 日本法上的公示对抗主义。德国民法则是以物权意思为基础的区分主 义模式,瑞士法则采纳了有因的区分主义模式......”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这种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 的划分,为后来的法学家深刻揭示不同权利及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本 质不同提供了重要基础。罗马法上这种划分虽然仅仅是对诉讼的划分, 种是针对物的诉讼,种是针对示对抗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仅依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 债权意思表示致就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公示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而是对抗第三人物权取得的要件。日本民法典上的规定体现于条 条和条。日本民法典第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只 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第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 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 人。第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让与,除非将该动产交付,不得 以之对抗第三人。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日本民法认可债权意 思表示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没有把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 件,而是将其作为对抗第三人物权取得的要件。在法理上没有对物权 意思和债权意思进行区分,也没有区分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抽象原则被 确定的抛弃。按照瑞士法的规定,所有权的转移须具备有效的原 因行为,原因行为无效则处分行为也丧失效力,因而瑞士法上的处分 行为不具有德国法上的处分行为的自在性,处分行为的效力受负担行 为效力的牵连。瑞士民法典第条第款明确规定了无法律原因 或依无约束力的法律行为而完成的登记,为不正当,这明显不同于 德国法的抽象原则,按照抽象原则,原因行为无效,登记却依然正确, 登记权利人可以顺利地进行下个转让,第三人也可以安全的取得物 权。而瑞士法则明确规定债权合同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重要组成部 分。 三法律适用效果的比较分析 对于当今大陆法中所有权移转立法模式的法律效果的适用比较, 笔者所采取的基本思路是,以是否存在交易第三人为前提,以买卖合 同为例分别考察债权变动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以及债权行为对物权 变动的影响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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