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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浅谈我国探望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1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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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探望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1篇)》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需要加以完善。探望权制度概况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称谓不,英美地区称为探视权,日本称为见面交流权,台湾地区称为全面交往权,在我国婚姻法中称为探望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做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依此规定,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是离婚以后权利主体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为另方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中止事由为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将其他监护人排除在外,不仅没有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也不利于实践操作。首先,从法律整体性来看,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为何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父或母,而中止主体又加上了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这规定在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统性和协调性。其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原则,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外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外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为何祖外父母有抚养孙外子女的义务......”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也能满足或实现两代人感情上的需要。再根据权利义务相致原则以及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祖外父母成为探望权主体是当今社会现实的需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但祖外父母的探视权应受到定限制,方面祖外父母必须出示他们的探视是有利于孙子女最大利益的证据,另方面他们的探视不能过于频繁,不能打扰义务主体的正常生活。未成年子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探望问题上,也可以准用该解释。法律应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探视权的主体,未成年子女不仅享有探望父母的权利,也有要求父母对自己进行探望的权利。扩大义务主体范围。义务主体应包括直接抚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协助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义务。三完善探望权行使限制制度子女意愿......”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负协助执行的职责。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对强制措施做出了具体害,维护正常的亲子关系,让他们健康成长,是设计探望权制度的出发点。在生活中,难免有父母为了自己利益,放弃探望权或阻止探望权的行使,为了避免孩子利益成为父母斗争的牺牲品,我们更应该完善制度设计。二扩张探望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范围扩大权利主体范围。应该包含以下主体父母。探望权是父母子女间的种自然权利,因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而不是因父母的离婚而产生。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子女的父母,养父母,都应成为探视权主体。祖外父母。中国向来有隔代亲的传统,从尊重民族传统和倡导良好亲情关系出发......”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限制探望权滥用,促使义务人积极行使探望权,保障探望权权利主义义务主体与子女权利的平衡,使整个制度符合公正性要求,达到和谐的目的。浅谈我国探望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论文摘要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探望权的规定在适用前提主体范围救济措施中止情形等方面都存在缺陷,不仅与其他法律规定造成冲突,在实践中也不利于法官裁量,导致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本文提出我国探望权制度应围绕子女权利保障为主线设计,并从扩大权利义务主体范围,细化探望权行使限制制度,完善保障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论文关键词探望权子女利益完善建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将探望权规定为项法定权利,并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中对探望权做了相关解释,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探望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社会和家庭结构的变迁以及婚姻观念的多样化......”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却没有要求祖外父母探视自己的权利权利义务没有对等。最后,从司法实践中看,将探望权主体限定为父母,在操作上也带来了很多不便。随着工作生活压力加大,不管在在城市还是农村,离异父母的孩子大多跟祖外父母起生活,祖外父母能否以自己不是义务主体为由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有探望权的方在丧失亲自探望能力时,能否由祖外父母来代替行使探望权法律的空白导致目前实践中此类纠纷越来越多。三探视权中止情形不明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止情形采用了概括主义立法模式,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巨大麻烦,法律没有个明确合理规定,而仅以法官的经验良知以及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对其做出取舍,不但有悖自然法则,也难以让人信服......”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这类措施易激化父母矛盾,些情况下义务主体宁愿被罚款也不愿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就算将其拘留,受伤的仍是子女。建议完善执行措施是规定探望权受阻可以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变更抚养关系的强制力比拘留罚款弱,但是在父母心中更有威慑力二是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判令精神赔偿既可补偿探望权人所受到的伤害,也可以约束抚养人履行协助义务,又降低了强制性,比较符合实际。完善不履行探望权的责任制度。探望权即是权利也是义务,而义务必须履行,当权利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义务主体可以要求其强制履行,并要求精神赔偿。四结语关爱儿童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普世的价值取向,在婚姻纠纷中,孩子是最没有话语权的方,即无力维护家庭的完整,也无权干涉父母的选择,但其应享有的权利应得到保障。在探望权制度上,应坚持维护子女的利益,以关爱未成年人,保障其健康成长为根本立法宗旨......”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方面可以满足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爱护和情感需要,并及时充分了解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另方面,可以增加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二我国探望权制度的不足探望权产生前提过于局限探望权制度适用前提是离婚以后,即合法有效婚姻关系消灭后,这前提实际上将部分父母排除在了探视权主体之外。例如,无婚姻关系或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因为没有在先的合法婚姻,故不会有离婚这法律行为,也就无法符合行使探望权在婚姻状态方面的要求。这样至少产生了两方面危害方面,对这些父母而言,他们的探望权不受法律保障另方面,对这些父母的子女而言,他们被排除在探望权之外,与婚姻法第条规定的非婚生之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精神不符合。二探望权主体范围过窄婚姻法将探望权权利主体限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使其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也能感受到完整的爱,但如果未成年子女不愿被探望,强迫探望效果适得其反,也脱离了探望权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这种情况下应该中止执行,等抵触情绪消失后,再恢复执行。子女利益。探望权的中止事由为当出现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形,概括规定很有可能致使探望权中止的滥用。在完善立法的时候,宜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此加以规定,般来说应包括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家庭暴力相威胁的伤害子女的精神或情感的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会对子女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借机藏匿子女意图或行为的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怂恿子女犯罪的不利于子女利益的其他情形。四完善探望权保障制度完善强制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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