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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论文】隔振系统实验台总体方案设计【CAD图纸整套】 【图纸论文】隔振系统实验台总体方案设计【CAD图纸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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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论文】隔振系统实验台总体方案设计【CAD图纸整套】》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完善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应附有明确的法定期限,当然也可是个法定的幅度期限。法定期限长短的确定,应同时兼顾如下二原则是,要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期限不应过短二是,有利于及时调整农用土地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以及土地所有人与农地使用权人或农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差距,期限不能过长。日本民法对“永佃权”规定的期限为年以上年以下,这可供我们借鉴。但不能就此忽略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日本民法确定的“永佃权”之间的差异。仅就期限而言,永佃权本应是不附有期限的,或者附有很长的期限,因为永久持续性乃是民法永佃权之大特质,失去这特质的“永佃权”也就不应称其为永佃权了。例如,台湾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条款就规定“永佃权之设定,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适用关于租赁之规定”。因此,可以断言,日本民法典与意大利民法典中确定的“永佃权”的期限较短,难以理解成具有“永久性”,这有背于永佃权的本旨,实质上应解为土地租赁权。既然是立法技术上的错位,当不应照搬。用益权的期限......”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在德国民法典中,用益权的期限般限于用益权死亡法人的解散之时。可见,用益权的期限设计是与其立尽确切的,至少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种物权。王利明著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下,载于政法论坛年第期。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年第期。杨文指出“地上权与永佃权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地上权权利的作用,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添附不动产。永佃权权利的作用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耕作或者畜牧不是在土地上添附不动产虽然也可以种植,但种植的不是不动产。”参见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罗马法,群众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德国法律的意思是,地上权的本质在于在他人土地上为自己建筑,而不是进行种植垦植或者养殖,或是取得其他利益......”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所谓耕作,系指施劳力或资本于土地,以栽培植物而言,其植物固不以定期作物如稻麦果蔬为限,其他不定期作物,草木或木本植物,如桑树果树之载培均属之。参见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个分析框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年第期。该文指出目前中国农村有六种农地制度类型农户经营加“大稳定,小稳定”由山东平度首创的两田制以机械化集体耕作为特点的苏南模式以贵州湄潭县为代表的“生不增,死不减”模式以浙南为代表的温州模式以广东南海为代表的土地股份制。王家福黄明川土地法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日报出版社年出版,第页钱介敏倪江生完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对策,载于中国法学年第期。参见课题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于法学研究年第期。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所谓“适当规模化”是指既要保护土地的自然流通和适度的集中,又要防止土地的过度集中。所谓“集约化”是指在土地上投入包括生物化学产品或农业技术等......”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法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年月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我国物权立法应重视土地上权利群的配置与协调,中国法学年第期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年出版,第页李双元温世扬主编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年出版,第页。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年出版,第页。王兰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完善,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年第期。陈苏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载于中国法学年第期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纲论我国物权立法应重视土地上权利的配置与协调,载于中国法学年第期。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页。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上,载于中国法学年第期。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年出版,第,页。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年出版,第页。参见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第页。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年出版,第页。引自孟勤国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年第期,转载于孟勤国主编南方法学纵横第卷,广西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对此,尹田先生持不同的观点,认为“根据法国民法典第条对用益权所下定义,用益权人不应改变物的本体,应像所有人自己样使用物。用益权的这义务包含的内容很广泛用益权人不仅不能损毁标的物,还不得通过改变标的物的利条到第条规定用益权人义务的条文中,无是禁止用益权人改变“物之本体”的用途的,相反,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正从定程度上肯定了用益权人在不损害“物之本体”的前提下,可以改变其用途。引自孟勤国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年第期,转载于孟勤国主编南方法学纵横第卷,广西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期限过短会妨碍土地的适当集中以进行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这必将阻碍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参见慈鸿飞中国农地制度深化改革的国际经验和科学依据,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年第期图书评介。市场调节之下,利益的驱动必然会使设立永佃权的土地自发趋向集中。然而,并不是土地越集中,经营规模越大越好,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倒是规模较小的经营经济效益好。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般地,在法国,用益权为自然人所享有时,其以自然人的终生为极限当用益权为法人所享有时,般以年为限。在德国民法典中,用益权的期限般限于用益权死亡之时。种相对主体上的差别,将会导致三者制度设计上的不同。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主体的集体或国家,具有身份的双重性,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承包经营者的上属组织,特别是国家,它们不仅享有土地所有者应有的权利,还同时要履行对土地资源的管理职能对下属成员的管理职能及社会保障职能......”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而永佃权制度和用益权制度几乎不存在这公共性问题。因此,三者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至少有如下区别它们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所有权人的监督管理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要求承包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可擅自改变,也要求及时使用土地不可长时间荒弃现行法规定为两年,否则,发包人有权收回耕地,以免耕地资源的流失和保证耕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而设有用益权和永佃权的土地为私人所有,所有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乃是出于其个人利益的要求,并没有严格的标准。在法国,用益权制度只要求用益权人负责保管“物之本体”,并不限制本体的用途,除非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届满也不因为用益权人没有及时使用标的物而被所有人撤消。在德国,根据其民法典第条和第条规定,允许用益权人在定范围内自行改变土地的经济用途,德国民法典也没有规定用益权实际行使的最短期限。日本等国民法典中确定的永佃权制度,只要求佃农保护土地免受永久性损害,对土地用途关注甚少,只要佃农付得起佃租,租佃人并不关心佃农是否在抓紧时间充分利用土地......”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土地征用土地自然灭失等客观因素而消灭时,发包人即国家或集体就要考虑对承包人进行补偿或救济,并另行安置,或是设定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安排非农业就业。而用益权和永佃权若基于这些客观原因消灭,要么只能得到定补偿,要么既得不到补偿又不会因此而获得新的用益权或永佃权。它们在产生与维持条件上有差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与维持不以租金的支付或者特定身份关系的存在为要件而永佃权的享有必然要求有租金的支付,用益权的产生则往往依赖于特定身份关系的存在。这区别直接源于社会制度性质的不同。又如吾恩师所说“公有制所产生的公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很难完全以私有制下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加以解释,公有财产为非所有人利用也有异于私有财产为他人利用。因此,同样是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所产生的关系和利益有性质和程度上是不同的”“私有观念无法容忍财产利用获得与财产归属同等的地位”,“社会主义公有制也承认财产归属的重要性,但财产归属已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共同服务于造福全体人民的根本目的”。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土地乃为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代表本集体所有成员或全国人民所有,这必然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在适当的时候,带有社会福利性,并不以收取租金或者存在身份关系为必要要件而用益权多半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所设,解决的是个别性的养老或其他生活保障问题,不具有社会福利性作为永佃权标的物的土地全部归地主所有,地主始终是要剥削佃农的利益,更不可能大发慈悲设立不收佃租的福利性“永佃权”。意大利民法典第条明确规定永佃权人不得以土地的异常无收获或者孳息的灭失为请求减少或者免除地租。这进步表明,杨文中把永佃权说成是不反映任何社会制度性质的通用概念,从而把它等同于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有问题。由上可见,我国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特殊性,必然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具有自己的特色,这是传统民法中那些用益物权制度所不能兼容的。第五,经济比较,从投资上看,尽管方案稍高些。但从技术分析来看,方案较合理。因此设计推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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