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份。第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劳动者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单位在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个月工资十条第十条的规定,决定提审。原告李杏英诉称原告去被告大润发超市购物时,到该店设置的号自助寄存柜处存包,按提示投入元硬币。当该硬币又从退币口出来的时候,投币口上方吐出张印有数字的密码条,并见近原告胸口处有箱门自动打开。原告遂将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只内有刚领取的旅游团款元和私款元雨伞把寄存在该箱内,然后进去购物。购物出来后,原告按密码条的提示输入密码,却打不开箱门,便找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在被要求写下箱内寄存物品的名称及钱款数额后,工作人员用钥匙打开原告指认存物的箱门,发现箱内是空的。当晚,原告即报警并留下笔录。事后原告就此事与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交涉,未果。原告认为,超市要求消费者将自己的财物存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内,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超市应当对保存的消费者财物承担保管责任。由于大润发超市对自己给消费者提供的自助寄存柜的安全可靠性过于轻信,疏于管理,以致原告存入柜内的钱物遗失。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赔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因此,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柜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被告大润发超市通过印制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已经将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告知消费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根据证人李鹤鹏的证词以及当时自助寄存柜箱门没有被撬痕迹等情况,可以认定大润发超市的出借物无瑕疵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对无偿借用给消费者使用的自助寄存柜,大润发超市已经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勘验证见到自助寄存柜上的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综观原告李杏英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年月日下午左右,其曾在旅行社领取过旅游团费元间隔个多小时后,其在被告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过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李杏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使用自助寄存柜时,曾将内有元钱款的皮包等物放入寄存箱内。关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致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十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百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被告大润发超市作为家大型超市,为前来购物的消费者提供了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寄存两种存包方式。在大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模板范文法全文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年以上备查。第十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购物出来后,原告按密码条的提示输入密码,却打不开箱门,便找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在被要求写下箱内寄存物品的名称及钱款数额后,工作人员用钥匙打开原告指认存物的箱门,发现箱内是空的。当晚,原告即报警并留下笔录。事后原告就此事与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交涉,未果。原告认为,超市要求消费者将自己的财物存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内,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超市应当对保存的消费者财物承担保管责任。由于大润发超市对自己给消费者提供的自助寄存柜的安全可靠性过于轻信,疏于管理,以致原告存入柜内的钱物遗失。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大润发超市大润发公司辩称原告当天在大润发超市购物是事实,但购物与存包没有必然联系,并非所有的消费者都需要存包。原告提供的密码条,只能说明存包箱曾被原告打开过,但不能证明原告确实在里面存放过物品,更不能证明存放的物品是包伞和巨款。另外,原告使用的自助寄存柜,是大润发超市无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十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十条第项第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年支付个月工资的标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年的按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年。自助寄存柜内。原告李杏英认为,年月日下午左右,其在受聘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领取了旅游团款元后,就乘车于下午左右到被告大润发超市,时间是连续的,中途没有辗转,故应确认其已将上述钱款和物品放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内。原告李杏英为此提交的证据是证据大润发超市号码为的自助寄存柜密码条,以证明李杏英当时确在大润发超市寄包证据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角场镇警署年月日的询问笔录,以证明李杏英确向警署报案,并证明李杏英与大润发超市的交涉经过。证据大润发超市的两份送货单,以证明李杏英当时确在大润发超市购物。证据上海航空旅行社的暂支单和上海航空旅行社于年月日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上海航空旅行社出纳俞红的证词,以证明李杏英作为上海航空旅行社的业务员,确曾于年月日下午左右,在本市中山南路号室上海航空旅行社原南市营业部出纳处,领取了旅游团款元。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对原告李杏英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李杏英将皮包包资的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年以上备查。第十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用人单物品和雨伞放入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内。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提交了证人大润发超市原接待课课长徐勤华的证词,以说明当时原告李杏英向其投诉及处理经过。负责人骆建中。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杏英因超市存包与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决定提审。原告李杏英诉称原告去被告大润发超市购物时,到该店设置的号自助寄存柜处存包,按提示投入元硬币。当该硬币又从退币口出来的时候,投币口上方吐出张印有数字的密码条,并见近原告胸口处有箱门自动打开。原告遂将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只内有刚领取的旅游团款元和私款元雨伞把寄存在该箱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