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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论文原稿 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5-12-10 05:26:29
习惯,并进行了考察分析,以下是作者进行了详细探讨。关键词历史学研究论文,房屋租赁清末民初,由于受家庭人口变化及家业兴衰等多种因素影响,房屋租赁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房屋作为商品存在的特点凸显。然而,与当时全国其他地区相比,黑龙江省房屋租赁显得颇为活跃,长期实践中已形成套成熟规范的民事习惯。据笔者统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物权编中有关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习惯的条目竟多达则,约占该省物。如龙江县房屋租赁契约出租房人崔恩惠租房人合公中分别有以上等情,系同中人明白商议,决无反返悔语。此外,每纸契约文后签字画押的中人数目少则,多则,甚至更大。如龙江县另外纸契约文后签字画押的中人竟有沙金亮范文玉范文显文焕章左青照位之多。其,关于租期。房屋租赁契约,租期之长短大多明订契约之中。根据租期长短,有些地方有不同分类。如讷河县习惯,租房期限,分有长期短期半季种。租住数年或十余年谓长期租住房屋期限年谓短期租住半季,以本年月起至月止,或自月起至次年月止谓半季。就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来看,黑龙江各县区房屋租赁时限般长达数年。龙江县有十年十年的租期,而在呼兰县,租户甚至可以永远租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这篇历史学研究论文发表了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房屋租赁在很久以前就出现了,在清朝以黑龙江省更加活跃,论文分析了清朝时期房屋租赁的民事习惯,并进行了考察分析,以下是作者进行了详细探讨。关键词历史学研究论文,房屋租赁清末民初,由于受家庭人口变化及家业兴衰等多种因素影响,房屋租赁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房屋作为商品存在的特点凸显。然而,与当时全国其他地区相比,黑龙江省房屋租赁显得颇为活跃,长期实践中已形成套成熟规范的民事习惯。据笔者统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物权编中有关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习惯的条目竟多达则,约占该省物权习惯总条目则的,约查报告录物权编所载,涉及黑龙江房屋租赁的调查主要是围绕添修房屋展开,不同县区,习惯略有差别。借地不拆屋乃习惯之谓,其意为居民租住房院,得添修房屋,于其租住期限终了时,对于添修房屋,若系土木相连者,无论间数多寡,通归原业主所有,不能自由拆动。清末民初,黑龙江所属各地,多有借地不拆屋的习惯,只不过细节之处稍显不同。如青冈县习惯,居民对于租住房院,得添修房屋,于租期终了,不得自由拆动,悉归原业主所有。呼兰县有将添修房屋卖给业主的习惯,至于租住期限终了时,对于租户添盖之房屋,量物作价,卖归原业主般情况下,房户添修房屋需事先与房东进行商议,而且,主客双方缔结租约之际,须将添修房屋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论文原稿主又欲出卖时,典户亦不得拦阻,只得主张质权而已,俗谓之典不拦卖青冈县习惯,房屋在租约未满以前,业户若欲出典于人,租户并不得出而拦阻即在典约期限未满以前,业主如欲出卖于人,典户亦无拦阻之权。值得提的是,有些县区在业主行使典卖权时,租户有优先接典承买的习惯。如嫩江县习惯,房屋业主对于租户在租约未满期以前可以出典或出卖,租户不得阻止,惟须先向租户商议,如租户不愿典买时,方可典卖第人。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论文原稿。现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再将龙江县绥化县庆城县林甸县等地房屋租赁契约囿于篇幅,不再将上述各地契约全文誊录中隐含的民事习惯择其要者,列述于下其,关于中泰来县习惯瑷珲县习惯与上述各地习惯并无致。总体而言,借地不拆屋习惯对于租户和业主或土地所有权人均有定益处。方面,业主或土地所有权人在无需支付充足资本的前提下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另方面,租户最终在仅支付相对较少的建筑费用的前提下,于定期限内占有了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这习惯对于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似乎不无裨益。基于此,把此习惯认作良善风俗当不为过。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论文原稿。上述分析是站在业主卖方立场上作出的,论文格式下面不妨再站在租方立场略加分析,或许能把问题看得更全面。买卖双方的租赁或典当关系经成立,者必然是在合意的基础上就些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达成口头的或者要的部分,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对于个民族来说,规范其行为,支配其生活的法律当从其心灵深处或生活习惯中长成,否则,那将既是法律的不幸,也是民族的不幸。目前,我国各地由房屋租赁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加强房屋租赁立法调研工作,从缤纷灿烂的历史传承中寻找出可供借鉴的民事习惯,这应是完善法治进程的应有之意。推荐期刊月刊创刊于年,是由甘肃省出版总社主办的以文摘类内容为主龙江县习惯,凡租借房屋,于约定期限内,业主因不得已之事故,出典此房屋或土地时,租户不得拦阻,因原约期限仍然有效,租户只得主张赁借权,转向典户纳租可也,俗谓租不拦典。至于已经典出之房屋或典地其意为居民租住房院,得添修房屋,于其租住期限终了时,对于添修房屋,若系土木相连者,无论间数多寡,通归原业主所有,不能自由拆动。清末民初,黑龙江所属各地,多有借地不拆屋的习惯,只不过细节之处稍显不同。如青冈县习惯,居民对于租住房院,得添修房屋,于租期终了,不得自由拆动,悉归原业主所有。呼兰县有将添修房屋卖给业主的习惯,至于租住期限终了时,对于租户添盖之房屋,量物作价,卖归原业主对于租户而言,添修房屋之费用是不小的开支,般情况下,借地不拆屋这习惯本身亦把房户的物质利益考虑在内,比如房东与房户可就费用分担问题事先达成致,至房租期限届满或提前退租之时,以权充房户利益损失之弥补寡,统归业主管有,不许租户拆动。须于租约载明,认为有效,否则,不在此限。此外,讷河县索伦设治局汤原县等地均有此类习惯。也有些地方这习惯并不需要书面确认,仍可生效。如庆城县,借地不拆屋以口头契约即可有效,无须载明条款,多有并租约而无者。望奎县习惯,原订租约时未尝载明,亦认为有效。上述分析是站在业主卖方立场上作出的,论文格式下面不妨再站在租方立场略加分析,或许能把问题看得更全面。买卖双方的租赁或典当关系经成立,者必然是在合意的基础上就些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达成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协议,即租是建立在契约成立的基础之上。显然,在与受租者契约尚未到期之时,业主就可随意将房屋转典转卖与第方的如景星设治局地方习惯,修房费用统由房租内扣除,须载明于原订契约内。大赉县习惯,房户若出资筑修房屋,可在议定期限内免向房东支付房租民间有行借地不拆屋者,必先立租约,将期限若干年房间若干数,均载注详明,然后修筑,其修筑费尽归租户担任,名曰垫修。待兴修完竣,归租户居住,其年限少则年,多至十年不等,以租约内所载之期间为度,限内不出租价,至期限终了时,房归原业主。绥棱县习惯,商民租住房院,如添修房屋,向于租约内载明添盖房屋几间,每年作租价若干,按年代扣除,以所扣租价足抵添盖房屋之代价为止,亦曰垫修。若租住未至期限,因特别事故退租时,所扣之租价不足抵其垫修之代价,原业主应如数补给。另外历史学研究论文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这篇历史学研究论文发表了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房屋租赁在很久以前就出现了,在清朝以黑龙江省更加活跃,论文分析了清朝时期房屋租赁的民事习惯,并进行了考察分析,以下是作者进行了详细探讨。关键词历史学研究论文,房屋租赁清末民初,由于受家庭人口变化及家业兴衰等多种因素影响,房屋租赁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房屋作为商品存在的特点凸显。然而,与当时全国其他地区相比,黑龙江省房屋租赁显得颇为活跃,长期实践中已形成套成熟规范的民事习惯。据笔者统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物权编中有关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习惯的条目竟多达则,约占该省物的借鉴意义。历史造就了文化,文化反过来又影响着历史。日常生活中,人们根据自身思想观念和价值判断构建出套自成体系的习俗和惯例,无疑是社会风俗文化中的重要内容,而这些习惯在其特定领域内又以其特有的势能调整着社会关系。房屋租赁,本属于经济行为,但却不能摆脱文化印痕,因为它要遵从定的习惯。如此来,通过对清末民初黑龙江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进行番考察分析,将看似杂乱无章的现象进行有序排列归纳,就很容易以微见著,洞察近代民间社会的内在秩序与运行机制。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般长期租住房屋期限年谓短期租住半季,以本年月起至月止,或自月起至次年月止谓半季。就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来看,黑龙江各县区房屋租赁时限般长达数年。龙江县有十年十年的租期,而在呼兰县,租户甚至可以永远租用。不过,房屋租赁契约般很少或不规定具体租期的始止时间,这最终要由买卖双方自己协商确定。此外,若租期尚未届满,房户可以辞别,而房东则无辞客之权,这习惯多在契约中有所体现。如龙江县习惯,许住不许撵只许客辞主不许主辞客,庆城县习惯,准房户辞房东,不准房东辞房户。然而,个别地方如绥化县有租赁双方是不能随意辞租的习惯,房东不许増租撵户,而房户亦不得见异思迁。其,关于房屋零星修补费用。黑龙江各面的协议,即租是建立在契约成立的基础之上。显然,在与受租者契约尚未到期之时,业主就可随意将房屋转典转卖与第方的做法似乎欠妥。当然,承租方的丝优先权似乎能起到平衡交易各方权益的作用,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会因租方没有足够的资本力量而落空。总之,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势必会侵害受租者的正当权益,也容易在利益相关方之间引发诸多不必要的纠纷。借地不拆屋房屋租赁中,或许来自家庭自身人口增长的压力,论文网或许出自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大多租房户会与房东商议自行添修房屋,那么,这里面自然会牵涉个关系到出赁人房东与承租人房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即租房期限终了时,之前由承租人建造之房屋产权归谁所有。据民事习惯如景星设治局地方习惯,修房费用统由房租内扣除,须载明于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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