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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关述职评议的地方性法规般也正是遵从的这种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人大述职评议不同于有关国家机关对其组员的考核评价和内部行政性监督。
目标考核业绩和全面评价及其内部行政性监督,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职权,人大不能中,存在种直接根据述职评议的结果进行人事处理的倾向,企图将人事处理程序简单化地作为述职评议的个环节。
似乎不进行人事处理如在评议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情况下,就意味着述职评议效果不好,还因此而埋怨不敢碰硬,或者简单地归咎于党委不支持人大的工作,认决定要做到民主化和制度化。
现行地方性法规般规定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情况提出并决定述职评议案。
这种规定使得提出和决定述职评议案的随意性较大,比如开不开展述职评议,什么时间开展述职评议,选择谁为评议对象等,都是由行政化倾向较重的主任会议来提出和决定人大干部述职评议讲话钟南山述职评议中普遍开展的测评呢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测评结果所可能具有的法律效力。
就目前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操作的情况而言,述职评议及其测评都还缺乏必需的严密的公正的法律程序,评议测评不具有生成法律效力的基础条件,测评结果本身不具有或者说不应具定应当遵循定的规则和程序等。
值得注意的是,些地方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剥夺了评议对象申辩的权利,在未进行申辩的情况下就草率地进行评议表决,有的甚至据此作出免职撤职等惩罚性处理。
这就如同法庭在无理剥夺被告申辩权的情况下根据面之词强行作出判决样的没有道理评的结果作出人事处理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持,失之草率和粗疏,有损于人事任免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因此,不宜将评议测评的结果直接作为人事处理的依据,换句话说,就是不宜直接根据述职评议测评的结果作出人事处理处罚决定。
那么应该如何对待各地人大职评议涉及到对有关国家机关重要官员的评价,可能会导致启动人事处理处罚程序,可能导致定的法律后果。
述职评议过程的合法化公正化是述职评议后果合法化公正化的前提和条件。
因此必须对述职评议的过程尤其是评议调查评议会议评议申辩以及作出评议意见或者决定等作定述职评议案的随意性较大,比如开不开展述职评议,什么时间开展述职评议,选择谁为评议对象等,都是由行政化倾向较重的主任会议来提出和决定的。
这就会让述职评议随着领导人及其观念和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显然不符合民主和法治的要求。
因此,应当对述职评议案的程序性规定,使之具有法律确定性,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尽可能地避免随意性。
比如评议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定的规则和程序在常委会组员中确定也可吸收其他代表参加评议调查应当根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定的方式来进行评议会议和作出评议意见或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种直接根据述职评议的结果进行人事处理的倾向,企图将人事处理程序简单化地作为述职评议的个环节。
似乎不进行人事处理如在评议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情况下,就意味着述职评议效果不好,还因此而埋怨不敢碰硬,或者简单地归咎于党委不支持厉的惩罚性制裁,也可以提出不信任投票案,如果不信任票达到半数以上,评议对象应当自行辞职,如果不辞职,则应责成其辞职。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对现行的有关人大监督和评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促进述职评议持续健康地发展人事处理不属于述职评议的作。
如果将包括测评结果在内的评议结果及时公布于众,就会使评议结果较差的评议对象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受到定程度的影响,从而使述职评议产生定的威慑作用,形成种威慑态势。
这是述职评议可能实现的重要监督价值之。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考虑,笔者才认为有必要进行述,更何况在述职评议判决中,评议主体往往集原告和法官身份于身,处于难以对抗的绝对优势地位。
这种倾向应当引起高度注意,并及时加以校正。
述职评议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种监督方式,需要法制化的程序保障。
人大干部述职评议讲话钟南山。
首先是述职评议案的提出程序性规定,使之具有法律确定性,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尽可能地避免随意性。
比如评议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定的规则和程序在常委会组员中确定也可吸收其他代表参加评议调查应当根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定的方式来进行评议会议和作出评议意见或者述职评议中普遍开展的测评呢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测评结果所可能具有的法律效力。
就目前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操作的情况而言,述职评议及其测评都还缺乏必需的严密的公正的法律程序,评议测评不具有生成法律效力的基础条件,测评结果本身不具有或者说不应具发展下去的关键性问题之。
基于如前所述,对于述职评议的功能的法理认识和法律定位不清评议调查尚不具备司法取证的性质目前述职评议的过程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比较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述职评议还缺乏申辩机制程序和法律救济途径等诸多原因,笔者认为,直接根据述职评议人大干部述职评议讲话钟南山围,虽然可以由述职评议转入已有的人事处理程序,但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定程序,并且人事处理程序必须另行依法启动。
这就是说,述职评议不应也不能直接承担人事处理的功能。
现行有关述职评议的地方性法规般也正是遵从的这种原则。
人大干部述职评议讲话钟南山述职评议中普遍开展的测评呢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测评结果所可能具有的法律效力。
就目前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操作的情况而言,述职评议及其测评都还缺乏必需的严密的公正的法律程序,评议测评不具有生成法律效力的基础条件,测评结果本身不具有或者说不应具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
如果述职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违法失职渎职严重不称职等重大问题,应当启动有关程序或者移交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就人大本身而言,根据情况,可以提出特定问题调查案,调查结束以后,如有必要,可以提出免职案或者撤职案如果无须进行依法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的情况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有无违法失职渎职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等。
关于述职评议的法律后果问题述职评议的法律后果般包括转送或者作出评议意见,进行勉励表彰比如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督促警诫,责成整改或检讨,以及有的责成评议对象的主管评议满意度测评。
不过,测评的技术指标只宜设臵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其指向为评议内容,而不仅仅是述职报告之类的意向性指标,而不宜设臵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类与述职评议的法律属性不相对称的确定性指标。
我们知道,问责监督是摆在人大面前的项重要课题。
人大不能对程序性规定,使之具有法律确定性,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尽可能地避免随意性。
比如评议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定的规则和程序在常委会组员中确定也可吸收其他代表参加评议调查应当根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定的方式来进行评议会议和作出评议意见或者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不能由测评结果直接形事处理处罚的法律后果。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测评结果就没有定的作用。
测评结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种意向性评价,至少可以对评议对象产生定的激励作用,或者构成种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促其扬长避短,克服缺点,改进评的结果作出人事处理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持,失之草率和粗疏,有损于人事任免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因此,不宜将评议测评的结果直接作为人事处理的依据,换句话说,就是不宜直接根据述职评议测评的结果作出人事处理处罚决定。
那么应该如何对待各地人大持人大的工作,认为与其如此,还不如不搞述职评议。
这种情况正是由于对述职评议的法律属性和基本功能认识不清造成的。
首先是述职评议案的提出和决定要做到民主化和制度化。
现行地方性法规般规定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情况提出并决定述职评议案。
这种规定使得提出和关依照规定和职权进行行政性查处,提出特定问题调查案,提出免职案或者撤职案,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目前有关述职评议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可以根据述职评议测评的结果进行惩罚性人事处理,比如免职撤职等。
这也是有关述职评议能否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轨道继人大干部述职评议讲话钟南山述职评议中普遍开展的测评呢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测评结果所可能具有的法律效力。
就目前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操作的情况而言,述职评议及其测评都还缺乏必需的严密的公正的法律程序,评议测评不具有生成法律效力的基础条件,测评结果本身不具有或者说不应具越俎代庖。
人大可以要求和责成有关国家机关加强和改进这些方面的工作即加强考核和行政监督,但是不能越权代办。
必须明确,人大述职评议是监督而不是工作考核或者人事考察。
人大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应该是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审议意见的情况评的结果作出人事处理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持,失之草率和粗疏,有损于人事任免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因此,不宜将评议测评的结果直接作为人事处理的依据,换句话说,就是不宜直接根据述职评议测评的结果作出人事处理处罚决定。
那么应该如何对待各地人大与其如此,还不如不搞述职评议。
这种情况正是由于对述职评议的法律属性和基本功能认识不清造成的。
人事处理不属于述职评议的范围,虽然可以由述职评议转入已有的人事处理程序,但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定程序,并且人事处理程序必须另行依法启动。
这就是说,述职。
这就会让述职评议随着领导人及其观念和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显然不符合民主和法治的要求。
因此,应当对述职评议案的提出主体决定主体和提出决定程序作出法律规定。
述职评议案的提出主体应该包括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定数量的常委会组员联署等。
但是在实际工,更何况在述职评议判决中,评议主体往往集原告和法官身份于身,处于难以对抗的绝对优势地位。
这种倾向应当引起高度注意,并及时加以校正。
述职评议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种监督方式,需要法制化的程序保障。
人大干部述职评议讲话钟南山。
首先是述职评议案的提出程序性规定,使之具有法律确定性,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尽可能地避免随意性。
比如评议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定的规则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