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和其主管部本岗位和班组车间及其他部位事故隐患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排查或岗位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次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及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隐患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记录备查。第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责任人......”。
2、“.....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责令其对事故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组织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由生产经安全事故隐患清查办法整理版理结束前,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条对因为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乡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明确具体责任人严格监管均有义务向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实查处发现所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记录备查......”。
3、“.....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第十条对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研究确定是否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并责令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成立治理工作组,入驻现场,监督治理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第十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活动的负责人签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奖惩制度。鼓励发动职工争创无隐患岗位班组车间和企业,对职工主动排查排除本岗位和班组车间及其他部位事故隐患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排查或岗位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次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及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
4、“.....依法提请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主管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每季度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次安全检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第十条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第十条对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研究确定是否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并责令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成立治理工作组,入驻现场,监督治理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第十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和治理制度的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责任人。安全事故隐患清查办法整理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6、“.....并将事故隐患情况和治理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理结束前,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条对因为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乡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
7、“.....安监部门对其列入执法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或督查活动应有书面记录,并由检查组组长签字。第十条需由乡镇街道解决两个以上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以及市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整改指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安全事故隐患清查办法整理版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条对因为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乡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明确具体责任人严格监管措施,确保安全。安全事故隐患清查办法整理版理结束前,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8、“.....乡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明确具体责任人严格监管附则第十条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第十条需由乡镇街道解决两个以上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以及市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整改指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十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监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日内进行审查或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行治理的。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
9、“.....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施,确保安全。第十条安监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和并传上级安监部门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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