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第条第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个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工程档案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未取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第十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法查阅利用有关城建档案资料。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城建档案目录,开展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共享平台,积极为全社会提供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的档案复印件,经加盖市城市级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整理版管理。第条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2、“.....第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建设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市级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整理版。第十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城建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材料。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个月内,将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时尚未形成的建设工程备案文件工程决算书等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至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符......”。
3、“.....第十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条第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合报送要求的工程档案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未取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第十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第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第条建设单位应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案条例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4、“.....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接收。第十条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应当保持规定的温度湿度,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光防磁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等设施,并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证件可以合报送要求的工程档案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未取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第十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管理。第条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
5、“.....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第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省档案条例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级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整理版据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材料。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第条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管理。第条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第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
6、“.....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市级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省档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第条建设单位应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编制保管报送等工作。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编制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合报送要求的工程档案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未取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
7、“.....第十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名胜环卫市政公用设施房地产管理人防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至年后,全部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选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材料。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全工作制度,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编制保管报送等工作。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城建档案专业知识,并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制度......”。
8、“.....并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市级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整理版。市级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市级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整理版管理。第条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第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内将修改补充后的管线专业图和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材料......”。
9、“.....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第十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档案管理机构证明专用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个月内,将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时尚未形成的建设工程备案文件工程决算书等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至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市城建应当保持规定的温度湿度,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光防磁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等设施,并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证件可以合报送要求的工程档案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未取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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