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解答用户咨询。第十条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第十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第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年后大修改造道路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第十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理。第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十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第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第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市域燃气监管办法整理版第十条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第十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十冒用其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市域燃气监管办法整理版。第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程。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市域燃气监管办法整理版。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应当在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第十条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第十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市域燃气监管办法整理版。第十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第十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日内予以处理。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