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信访事项。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经根据信访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信访人没有证据证明听证违反本办法规定,再次就该信访事项以同事实理由申请听证的,不予受理。第十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条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依职权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第条有权处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整理版条听证员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员担任,并应当是该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已经根据信访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信访人没有证据证明听证违反本办法规定,再次就该信访事项以同事实理由申请听证的,不予受理。第十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遵守听证纪律。第十条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第十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整理版。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条集体访举行听证的,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第十条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听证员回避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信访事项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员担任,并应当是该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条信访事项承办委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止听证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信访承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信息的,由该信访事项的组织听证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法制办会省信访局解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条条听证员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员担任,并应当是该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第十条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听证员回避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整理版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该信访事项听证会的听证员。第十条信访人可以委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条听证员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员担任,并应当是该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第十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并经听证参加人共同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载明情况附卷。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整理版。第十条听证员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对形。第十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及时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第十条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听证机关应当在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日内作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条,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条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该信访事项听证会的听证员。第十条信访人可以,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遵守听证纪律。第十条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第十项承办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遵守听证纪律。第十条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集体访举行听证的,按信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整理版条听证员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员担任,并应当是该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第条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第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遵守听证纪律。第十条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第十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信访承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信息的,由该信访事项的组织听证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法制办会省信访局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相关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可予以公告。第十条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整理版。第十条已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信访承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信息的,由该信访事项的组织听证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法制办会省信访局解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条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