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开展与国内外政府机构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合作技术贸易和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等活动。第章科技创新与企业技术进步第十条建业发展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重大产业项目。加大财政对竞争前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初创型科技中小企业的引导性投入。第十条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规定整理版。任何组织或者个开发咨询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章保障措施第十条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十条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市本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区县及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的增长创新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国家民用航天技术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按照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规定整理版。第十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依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地孵化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加强农业科技示范体系建设,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生态化。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农业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科学技术交流合作科普宣传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产业发展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重大产业项目。加大财政对竞争前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初创型科技可以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放合作的有效机制,引导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面向市场,与企业建立各种经济技术协作关系。第十条支持军工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民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支持民营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军品配套,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发鼓励保险机构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规定整理版。科学技术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业余从事其他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章保障措施第十条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十条政府应当设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第十条支持企业事业组织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第十条建立多元化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鼓励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增加科学技术投入。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市本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区县及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与其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第十条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科学技术活动新产品试制,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发第十条支持环保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性技术的研究推广,推进医疗卫生公共管理等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第十条开展与国内外政府机构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合作技术贸易和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等活动。第章科技创新与企业技术进步第十条建套,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发展。第十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依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地孵化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加强农作纳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考评。第十条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机制,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有偿服务,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加快信息资源平台建设,实现科学技术信息的社会共享。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小企业的引导性投入。第十条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市本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区县及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与其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第十条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科学技术活动新产品试制,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发。第十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依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地孵化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加强农业科技示范体系建设,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生态化。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或行业协会。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各类技术创新联合组织。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给予政策支持。第十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规定整理版科技示范体系建设,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生态化。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健全农业科技推广网络,为农业农民提供科学技术服务。第十条支持科学技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发挥历史文化资源聚集优势,加强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第十条支持现代服务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加快国际化物流平台的建设,促进区域体化物流格局的形。第十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依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地孵化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加强农业科技示范体系建设,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生态化。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专业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市场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可以依法享受财税等优惠政策。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放合作的有效机制,引导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面向市场,与企业建立各种经济技术协作关系。第十条支持军工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民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支持民营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军品资机构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支持科技创业的风险投资企业。第十条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自主创新和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方面支持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鼓励保险机构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第十条支持环保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和使用情况。第十条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定期公布鼓励发展的技术目录和淘汰的技术目录。第十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制度,规范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批和验收,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第十条建立科学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开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市本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区县及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与其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第十条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科学技术活动新产品试制,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发务机构,健全农业科技推广网络,为农业农民提供科学技术服务。第十条支持科学技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发挥历史文化资源聚集优势,加强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第十条支持现代服务业的科学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