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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实施细则 草原防火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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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可以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条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定支付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支付。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第章善后工作第十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草原改良计划,组织实施补播草籽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并做好人畜疫病的防治和检疫,防目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第十条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支付。第十条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火灾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肇事人受害草原面积家畜种类和数量珍稀野生物种的种类和数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载入档案。草原防火实施细则草原防火实施细则整理版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因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烧秸秆烧防火隔离带等,需要生产性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生产性用火经批准的,用火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在草原上从事牧业或者副业生产的人员,需要生活性用火的,应当在指定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非国家职工由火灾肇事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火灾肇事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计报表由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草原火灾发生规律,规定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草原防火期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可以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条计十人以上十人以下其中造成死亡人以上十人以下的特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千公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伤十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十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十人以上其中造成死亡十人以上的。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进行草原火灾统计,报。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项第项所列的草原火灾,以及烧入居民点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草原火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并报国务院农牧业部门草原防火机构。第十条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草原火灾的划分标准进行统计草原火警受害草原面积百公顷以下,并且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上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部门统计部门。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由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草原防火实施细则整理版。第章善后工作第十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草原改良计划,组织实施补播草籽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并做好人畜疫病的防治和检疫,防目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第十条因扑救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草原火灾发生规律,规定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草原防火期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可以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条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机构应当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做好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第章草原火灾的预防第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建设。第条草原上的畜牧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林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组,重点草原防火区还应当组织专业扑火队。第十条在行政区域交界处的草原草原和森林交界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工作联防制度,商定召集单位,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检查监督联防区域的草原防火工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第十条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上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部门统计部门。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由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草原防火实施细则整理版。第章善后工作第十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草原改良计划,组织实施补播草籽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并做好人畜疫病的防治和检疫,防目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第十条因扑救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因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烧秸秆烧防火隔离带等,需要生产性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生产性用火经批准的,用火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在草原上从事牧业或者副业生产的人员,需要生活性用火的,应当在指定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千公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伤十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十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十人以上其中造成死亡十人以上的。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进行草原火灾统计,报上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部门统计部门。草原火灾统草原防火实施细则整理版济组织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组,重点草原防火区还应当组织专业扑火队。第十条在行政区域交界处的草原草原和森林交界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工作联防制度,商定召集单位,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检查监督联防区域的草原防火工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因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烧秸秆烧防火隔离带等,需要生产性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生产性用火经批准的,用火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在草原上从事牧业或者副业生产的人员,需要生活性用火的,应当在指定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和观察通信器材等,修筑防火公路,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进行大面积的草原建设,应当同时制定草原防火设备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原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第十条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应当联合建立草原火险监测制度。各级气象点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草原火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并报国务院农牧业部门草原防火机构。第十条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草原火灾的划分标准进行统计草原火警受害草原面积百公顷以下,并且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百公顷以上千公顷以下,或者直作。草原防火实施细则整理版。第十条草原防火管制期内,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机械设备和居民生活用火,必须严格管理。第十条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下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设置火情了望台在国界内侧及重要设施工矿企业学校和居民点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上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部门统计部门。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由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草原防火实施细则整理版。第章善后工作第十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草原改良计划,组织实施补播草籽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并做好人畜疫病的防治和检疫,防目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第十条因扑救的安全地点用火,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第章草原火灾的预防第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建设。第条草原上的畜牧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林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单位及农村集体经计报表由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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