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法律依据而言,香港之所以能成为成员,首先是由于香港作为在对外商务关系活动中具有充分自治权的单独关税区,本身符合成员的条件。其次,是基于年中英联合声明第条和附件第节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可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条进步重申和明确了上述规定。年月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在中更名为‚中国香港‛,。单独缔约方和港也提交了书面陈述。由于同属个主权国家,中国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北之间经贸关系中不属体制调整的方面,即有关成员方不受规则约束和未在多边经贸谈判中作出承诺的方面,以及由此类经贸关系中产生的中国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北之间的经贸争端,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当然不属于规则的调整对象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最后......”。
2、“.....虽属成员之间的争端,但也并不当然要诉诸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因为此类争端同时也属特殊的国内经贸争端,可通过国内解决方式,更多地采用协商谈判等国内双边解决方式。平等参与区域经济体化的权利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是经济合作方式,般属于区域性经济联盟或经济体化安排。其法律模式主要包括欧盟模式北美自由贸易区模式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模式等。允许其成员建立关税同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今后在提供和经验和作为连接中国大陆与世界市场的‚桥梁‛等方面,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两岸关系目前虽因当局的现行政策而无法处于良好的互动关系,但两岸加入世贸组织也为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带来了新契机。独立的申诉权和责任承担制度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以下简称谅解书第条规定......”。
3、“.....显然,在上述适用范围的争端解决方面,分别作为成员的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北各自拥有独立的申诉权,并实施独立的责任承担制度。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中国台北如发现其权利遭受其他成员损害,可按谅解书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而不必通过中国反之,如果其他国家发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中国台北有违反其,如为中文,则为‚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或简称‚中国台北‛。体制的‚国席‛首先强调的是‚个国家‛,这法律定位本身必将进步明确反映和强化全体成员和国际社会对‚个中国‛原则的共识。‚国席‛为两岸地之间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提供了新契机体制下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与中国台北之间的成员关系,为两岸地之间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提供了新契机。目前,地区以‚单独关税区‛身份作为成员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并为本身及其全体成员包括中国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所承认和接受......”。
4、“.....这新的定位为两岸地相互之间以成员身份开展经贸层面的谈判奠定了新的法律基础,提供了个新的现实选择。应当明确的是,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与中国台北相互之间的关系经济管理论文体制的国四席分析又表示愿意成为缔约方,香港自声明之日即被视为缔约方。年月日,英国声明并通知总干事,香港在处理其对外商务关系和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具有充分自治权根据第条第款第项规定,并根据香港的意愿,香港将被视为缔约方,自本声明之日起生效。中国同时发表相应的声明,确认香港的缔约方地位。经济管理论文体制的国四席分析。中国台北申请加入的依据是协定第条。根据该条第款规定,申请者是‚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其对外商务关系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中享有充分自治权的单独关税区‛。显然,该规定避免了上述第条中‚代表单独关税区的政府‛可能导致的解释歧义,明确表明,在体制中,以单独关税区身份申请加入者只能是单独关税区本身......”。
5、“.....客观事实表明,中国台北从申请加入至转为申请加入的全过的目标,通过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机构和相应职能的组织。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些国际组织的成员已不限于主权国家。目前,从成员资格看,国际组织可大致区分为仅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和由主权国家非主权实体组成的国际组织两种类型。不是仅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单独关税区。其在成员资格方面的创新在于,无论是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作为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中国在体制的‚国席‛,实际上与早年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首创的‚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与‚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模式,以及后来在‚亚洲开发银行‛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中的类似安排是致的,反映了国际法的新发展。‚国席‛可强化国际社会对‚个中国‛原则的共识在法律上,中国是以主权国家的资格加入世贸组织......”。
6、“.....由于中国实行‚国两制的其他事项方面的充分自治权,经由对其负责的缔约方发表声明确认上述事实,应视为本协定的个缔约方‛。该条款旨在使缔约方的单独关税区,在适用的意义上,能与该缔约方分开而被视为单独缔约方。中英两国政府通过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研究,决定采取上述第种方式。其主要优点是首先,在中国尚未‚复关‛的情况下,可确保香港在中的地位。其次,不需要同其他缔约方重新谈判。年的个工作组报告指出,根据第条第款第项,单独关税区成为缔约方的条件将与原由负责其国际关系的缔约方代表它接受时的条件相同。由于年英国作为创始缔约方使无条件适用于香港,香港按上述条款成为缔约方,仍继续行使其原有权利,承担其原有义务。再次,所需履行的手续简单。只要英国作为负责香港对外关系的缔约方向声明,香港已具备在处理其对外商务关系和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充分自治权,而香港本关系......”。
7、“.....独立的申诉权和责任承担制度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以下简称谅解书第条规定,该谅解书的规则和程序应适用于该谅解书附录所列各项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所提出的争端和各成员之间有关它们在协定和该谅解书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显然,在上述适用范围的争端解决方面,分别作为成员的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北各自拥有独立的申诉权,并实施独立的责任承担制度。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中国台北如发现其权利遭受其他成员损害,可按谅解书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而不必通过中国反之,如果其他国家发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中国台北有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但也不必向中国追究责任,而应直接对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中国台北提出申诉。在体制下,中国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中国台北之间在上述适用范围的争端,也属不。前两个案子诉诸上诉机构。在个案子中,香港都向专家组提交书面陈述。对诉诸上诉机构的事项......”。
8、“.....由于同属个主权国家,中国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北之间经贸关系中不属体制调整的方面,即有关成员方不受规则约束和未在多边经贸谈判中作出承诺的方面,以及由此类经贸关系中产生的中国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北之间的经贸争端,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当然不属于规则的调整对象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最后,即使是属于体制调整的中国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北之间经贸关系产生的争端,虽属成员之间的争端,但也并不当然要诉诸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因为此类争端同时也属特殊的国内经贸争端,可通过国内解决方式,更多地采用协商谈判等国内双边解决方式。平等参与区域经济体化的权利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是经济合作方式,般属于区域性经济联盟成员之间的争端,可通过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经济管理论文体制的国四席分析。‚国席‛的重要意义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看,体制‚国席‛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因势利导......”。
9、“.....‚国席‛反映了国际法的新发展传统国际法认为,主权是缔约权的唯依据,即只有主权国家才是条约的缔结主体。在不断发展的现代国际实践中,由非主权实体参与缔结条约并非罕见。些实例表明,条约的缔结主体除主权国家外,还有国际组织联邦制国家的成员交战团体享有自治权的殖民地和区域性非主权实体。上述非主权实体的缔约权分别来源于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国家宪法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等。相应地,些非主权实体通过缔结条约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应强调的是,非主权实体通过缔结条约或参加国际组织并不能改变其法律地位。传统上,国际组织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政府为了实现共协定生效后,根据该协定第条规定,香港基于其本身的权利,即缔约方的地位,于年月日成为的创始成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年月日香港根据第条第款第项成为单独缔约方的原有权利和义务不变,它不是以发展中成员的身份成为的创始成员。就法律依据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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