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该要件是被大家认同的。重复保险,必须是在同保险期间内才是所谓的重复,被保险人才有可能基于此同保险陈欣保险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孙积禄保险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经济管理论文重复保险两重性分析。重复保险两重性分析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重复保险的基本概念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对重复保险两重性分析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重复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被人们誉为英国保险法之父的大法官曼斯菲尔德认为重复保险。对于保险金额的总和是否可以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是否也应该作为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保险金额是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区分广义的重复保险概念和狭义的重复保险概念的主要依据。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广义的重复保险的定义,所以,在概念中并未对保险金额做出限制。所以,无需再强调保险金额的总和是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这构成要重复保险可能产生的超额损失填补问题......”。
2、“.....这规定并不完善。在保险人为复数的情况下,并不能想当然的推理出多份保险合同,因为在数个保险人的情况下,也可能会产生份保险合同,例如由于风险系数大和保险标的的价值过高,投保人可能会跟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份保险合同。这种保险业务通常存经济管理论文重复保险两重性分析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从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来看,保险法采用的是广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而海商法采用的是狭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依据我国保险法第条以及海商法第条的规定,重复保险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为方面,即同保险标的同保险利益同保险事故以及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份保险合同。重复保险两重性分析。所以,重复保险也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因此,数个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事故不必完全同,只要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可以被其他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事故的范围所涵盖......”。
3、“.....即可成立重复保险。须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两份以上的保险合同对于该要件,我国立法和学界的态度比较统等。意大利我国的地区等则采用广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保险标的同保险利益同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我国海商法第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同保险标的的就同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保险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之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人投保不同的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很难发生被保险人因多重赔偿而不当得利。只有在同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几个保险人同时都负有保险赔偿责任。有些学者认为规定了同保险利益就无需在规定同保险事故。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同保险利益会有不同的保险事故存在。例如投保人就批产品向两家保险人分别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虽保险合同订立之时......”。
4、“.....不会出现多重受偿的情况,其次,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得当事人才会去关心是否已经构成重复保险,怎样去界定同保险期间这个问题。而且,保险合同都应在有效期间内,如果是无效的保险期间的话,也谈不上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就不可能因此而获得多重赔偿。所以,只有在有效的重叠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利益是同的,但是却因保险事故的差别,并不构成重复保险。而且,这里的同也与前面的同保险利益同保险标的等样,并不要求数份保险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完全相同,只是至少有重叠的部分就可以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生活方式的改变,保险业中综合险种广泛适用,不同保险单部分险种保险范围之间部分重叠的想象会越来越多经济管理论文同保险期间保险人所要承保的保险期间是不同的,即各份保险合同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是不同的。期间上的不同就使得被保险人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同时获得两份以上的保险赔偿金。虽然......”。
5、“.....但该要件是被大家认同的。重复保险,必须是在同保险期间内才是所谓的重复,被保险人才有可能基于此同保险的人是作为保险合同真正的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由于重复保险设立的目的在于限制被保险人就同标的向数保险人多重求偿而不当得利,同时损害填补原则要求损害与补偿是数量相当,保险合同最终获得赔偿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所以,必须要求被保险人同,否则投保人可以利用不同被保险人而是其获得超额保险赔偿金。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合同所共同承保者,亦可成立复保险。前者如甲乙两保险契约承保同房屋之火险,成为同类型保单之复保险。后者如甲保险契约承保房屋货物汽车,乙保险契约承保房屋货物,丙保险契约承保房屋,此保险契约所承保之房屋火险,称为不同类型保单之复保险。可见,重复保险保险标的同并不是要求投保人所投保的所有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完全致......”。
6、“.....如果对于同保险利益与同保险人订立数份保险合同,即使保险期间相通保险事故相通被保险人相同,也可能不成立重复保险,仅是单保险形式的种。我国禁止超额保险,在同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保险行为尽到通知和审查义务。所以,单保险的超额保险的规定足以规范同保险人保险利益是同的,但是却因保险事故的差别,并不构成重复保险。而且,这里的同也与前面的同保险利益同保险标的等样,并不要求数份保险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完全相同,只是至少有重叠的部分就可以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生活方式的改变,保险业中综合险种广泛适用,不同保险单部分险种保险范围之间部分重叠的想象会越来越多经济管理论文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从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来看,保险法采用的是广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而海商法采用的是狭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
7、“.....重复保险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为方面,即同保险标的同保险利益同保险事故以及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份保险合同。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是狭义说,是指投保人就同保险标的同保险利益同保险危险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后者规定了保险金额的总额必须超过保险价值,前者没有这个限制。目前各国的保险法立法多采用狭义的重复保险的定义,例如法国保险合同法第条,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条第款经济管理论文重复保险两重性分析未明确指出重复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为同人。但是笔者认为,在同被保险人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以避免投保人同或不同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而若仅以投保人同为构成要件,不论被保险人同或者不同,保险人都可以对同保险事故进行两次以上的赔偿......”。
8、“.....从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来看,保险法采用的是广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而海商法采用的是狭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依据我国保险法第条以及海商法第条的规定,重复保险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为方面,即同保险标的同保险利益同保险事故以及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份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复合与重复保险是不同的。另外,只要两份保险所承保的相应保险利益相同就可以构成同保险利益,并非要求全部保险利益完全相同。无论是广义的重复保险概念还是狭义的重复保险概念都肯定了同保险利益这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实践中有很多情况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真正享有保险金请求面的积极作用,也有其消极作用,例如人们有可能利用它得到额外的保险赔偿各保险人之间的规避责任等方面。就其构成要件结合理论与实践进行论述,以求认识衡量并合理把握规范的尺度......”。
9、“.....关键词重复保险两重性构成要件重复保险的基本概念重复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被人们誉为英国保险合同的的保险标的之间有重合,即存在相同的标的就可以,对其他不同的保险标的并不限制。同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只有数份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相同才能构成重复保险。因为同保险标的上会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复合。对于同标的下的不同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并不是重复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同的,但是却因保险事故的差别,并不构成重复保险。而且,这里的同也与前面的同保险利益同保险标的等样,并不要求数份保险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完全相同,只是至少有重叠的部分就可以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生活方式的改变,保险业中综合险种广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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