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需要。例如,在著名的伯尔尼公约中,就没有关于计算机程序是否作为文学作品加以保护的规定。较后,对于差异颇大的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政策,现有公约体系缺乏有效的机制加以协调和监督,难以保证各国现存立法差异的逐渐缩小,更难以确保未来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朝更高水平的方向趋同。从区域性国际立法角度来看,虽然区域经济体化在战后发展迅速,有些区域性经济条约已经开始重视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推动区域内自由贸易和自由投资的重要手段,在少数区域经济条约中甚至订立了高于现存所有知识产权全球性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条款。但是,包含知权范围较为广泛的国际条约。它所确立的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低标准和国内执行规则,只有在个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下,才会发挥较任何现有公约更大的作用,否则,切高水平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都只会形同虚设。较后,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力地排除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单边行动,减少了知识产权争议政治化的危险,保障了无论大国还是小国,无论是强国还是弱国,都只服从同国际规则,并只能借助该规则解决分歧和矛盾。财务金融论文国际投资同知识产权的思考论文。协议的不足和两类国家利益协调的困难应当注意的是,协议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个国际条约,甚至在与现存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时,协议在些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举例而言,在版权保护方面,尽管协议在总体上为版权保护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对于电影和录音制品保膜的维立体集成电路原件布局图,其设计极其复杂,投资巨大,但这种布图设计却可以轻易地通过拍照等手段复制。由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昂,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使跨国投资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的国家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因为,这些投资在东道国形成成品进入东道国当地市场时,虽然没有关税阻挠,有东道国各种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从而使产品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低于在母国的生产成本。但作为高新技术产品,产品的研制开发费用不会降低多少,而且还面临着培训当地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的负担适应当地消费者需求等许多新的困难。因此,实现高新技术投资的高利润并非易事。但是,旦产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强有力的当地知识产权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资者的产品不但难以进入东道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就是东道国当地市场也难以保住,投资不仅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由于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密切关联,协议对未来国际投资及国际投资法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关键词知识产权,协议,国际投资,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我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余劲松教授在论及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时曾指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若未作为投资,则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无论海外投资企业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可被看作是种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若对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其技术就有被竞争者自由和无偿取得的风险,它们当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资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财务金融论文国际投资同知识产权的思考论文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等核心问题而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体系改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必须尽力和尽快完成的重大历史使命。这种改革,也是对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种积极回应,是全球范围内改善国际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另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各国往往依据本国情况自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和保护范围。经济落后的国家难以自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难以对些新出现的知识产权类型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例如,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至今尚未建立计算机软件的立法,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没有版权立法,这种局面显然不利于对全球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新型知识产权的推广和应用,极大地阻碍了这些知识产权产品投资和服务在发展中国家的传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立法的不足之处从国际立法的层面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乏力早已引起国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本身就是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上的种创新,它结束了长期以来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缺乏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和机制的历史,是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个重要进步。其次,争端解决机制是个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独立的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审案严格的时间限制和程序规则强有力的交叉报复补救制度,将有力地保障协议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协议的有效性和严肃性,这种效果是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难以获得的。再次,协议是迄今为止保护水平较高的全球性多边知识产权条约,也是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较为广泛的国际条约。它所确立的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低标准和国内执行规则,只有在个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下,才会发挥较任何现有公约更大的作用,否则,切高水平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都只会形同虚设。较后,的角度来看,虽然区域经济体化在战后发展迅速,有些区域性经济条约已经开始重视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推动区域内自由贸易和自由投资的重要手段,在少数区域经济条约中甚至订立了高于现存所有知识产权全球性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条款。但是,包含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区域性经济条约毕竟只在区域范围内协调少数成员方国内立法,适用范围有限,不能同时促成多数国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普遍提高,也难以形成大多数国家致承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可以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所管辖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有着明显的不足和区域性立法的局限性,是促成主要知识产权大国转向在多边贸易体制内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及遏制盗版侵权问题的重要原因。围绕着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原则的普遍实用性确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更高标准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国内执行措施建立强有力期安排上有限的优惠待遇,协议对如何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提供技术援助只字未提。从总体情况看,协议更多重视反映发达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因而协议本质上是更有利于发达国家利益的。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协议将使发展中国家为履行义务付出沉重的代价。发达国家是主要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发展中国家则拥有较少可保护的知识产权。在经济水平差距悬殊的情况下,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保护义务,无疑大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压力。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本来就在技术产品服务和投资中处于严重的劣势,我们认为,协议在种程度上是欠公平的。也不利于弥合两类国家经济差距逐渐缩小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从协议的立法导向来看,协议明显倾向于更多保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从协议具体条文来看,调的困难应当注意的是,协议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个国际条约,甚至在与现存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时,协议在些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举例而言,在版权保护方面,尽管协议在总体上为版权保护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对于电影和录音制品保护却缺乏规定。协议在这些领域不但没有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反而实行互惠,这意味着的成员方必须就共同致的权利单独地与这类作品的所属国家进行协商。再如,协议对邻接权的保护进行了限制,任何成员方均可在罗马条约许可的范围内对协议条第款提供的权利规定条件限制例外和保留。而且,些成员方可依据条第款规定不授予广播组织者以邻接权,因此,协议对邻接权的保护在种程度上甚至低于罗马条约。另方面,协议在不少地方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缺乏应有的预见性和指导性,难免为协议的准确实施协议序言所规定的目标并没有得到完全公平的体现,协议过分偏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对知识产权拥有者应尽的社会责任没有能够很好地考虑,对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滥用其技术垄断地位和知识产权,几乎没有作出有效约束,实际上是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全球社会整体发展的。协议对权利所有人明显的倾向性保护,在协议确立的规则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举例而言,为维护公共利益和防止权利滥用而允许未经专利所有人授权而对专利的内容进行强制使用的制度,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推动专利技术尽快推广应用的项重要制度。财务金融论文国际投资同知识产权的思考论文。将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条约法领域,是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争端解决机制对未来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影响,可以简单归纳如下首先,将个完整统而有效的争又次,由于现存公约在国际协调方面仅提出国民待遇,因而往往难以建立普遍的适应技术发展需要的合理保护水平。同时,现存公约对于高新技术之类的知识产权往往缺乏规定,难以适应国际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突飞猛进形势的需要。例如,在著名的伯尔尼公约中,就没有关于计算机程序是否作为文学作品加以保护的规定。较后,对于差异颇大的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政策,现有公约体系缺乏有效的机制加以协调和监督,难以保证各国现存立法差异的逐渐缩小,更难以确保未来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朝更高水平的方向趋同。从区域性国际立法角度来看,虽然区域经济体化在战后发展迅速,有些区域性经济条约已经开始重视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推动区域内自由贸易和自由投资的重要手段,在少数区域经济条约中甚至订立了高于现存所有知识产权全球性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条款。但是,包含知规定应保护的权利,而且要求成员方采取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来实施协议,阻止知识产权侵权。协议提出了严格的法律实施规则,要求成员方采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手段以及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堵截冒牌货和盗版侵权货物。这将改善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全球在制止冒牌货和侵权方面的协调行动,减少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扭曲和不正当竞争。另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各国往往依据本国情况自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和保护范围。经济落后的国家难以自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难以对些新出现的知识产权类型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例如,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