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又有专业教育既有脱产,又有半脱产和业余教育既有正规教育又有非正规的教育。其次,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层次呈现出多样性。这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是从法律人才培养的纵向层次来看,我国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与博士个基本层次的学历与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律中专与大专的教育是从法律人才培养的横向层次上来看,呈现出多头并举犬牙交错的状况。如在高等法律教育本科阶段,又增设有辅修双学位第学位教育法学教育中包括短期培训岗职法学教育的机构就永远具有其生存的空间,这就进步导致了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分离。法官法与检察官法的颁布及修改,虽提升了进入法律职业行列的门槛,但对于已在位的法律职业者则采取了保护措施如年的检察官法第条第款规定‚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
2、“.....其次,高校自身为了创收,在‚计划内招生‛之外,大量的进行了各种层次不同的‚计划外招生‛,这是导致我国多层次法律教育形成的又重要因素。因为‚计划外招生‛人数由招生学校自行决定,而收入归学校所有。由于‚计划外招生‛虽然在入学标准学制学习业绩等多视角分析我国法律教育不统的现状成因及其弊端,以期为探讨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方向提供可能的背景。我国法律教育混杂的现状分析我国法律教育混杂发展的源流分析。首先,它表现在司法部门自身既得利益的维持上。我国自世纪年代以来曾大量吸收未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者进入了司法系统。职位先占优势对后来者哪怕是优秀者进入该职业领域以及进入之后的升迁就会产生很大的阻力。然而,在我国全民的教育水平不断得以提高的前提下,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质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为了保障与维持先人为主者即教育水准处于劣势状态的司法工作者的既得利益......”。
3、“.....如法官的培训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业余大学‛,从而让以前没有业绩等方面与‚计划内招生‛有很大的差距但‚计划外‛的学生可以得到与‚计划内‛的学生完全相同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故越是重点高校,其‚计划外招生‛的规模就越大。再次,在我国现已把教育作为种产业的条件下,法学教育的经济导向功能更为明显,再加上我国仍然没有设立个统的兴办法学教育的标准,因而出现了不管是否有条件开办法律教育,都来争抢法律教育市场的局面,究其目的为的就是经济利益。法律教育改革探讨论文摘要法律教育改革是我国法学界探讨的大热点问题。而改革的前提务件必然是先找到我国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能认识其弊端。我国的法律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个积重难返的问题就是法律教育不统......”。
4、“.....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全国普通高等法学院校系已有多所。我国兴办法律教育的非教育机构的类别也在不断增多。如各级党校设立的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司法机构设立的各级法官学院与检察官学院。行业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如高等院校法学院与法院检察院或公安部门联合办的各层次的法律教育。年司法部委托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在司法行政系统启动了法律专业‛专升本‛远程函授教育工作就属于此类型。总之,自清末至新中国成立,我国法律教育从办学层次大学法学院系与法政学校并存具体的办学形式公立与私立并立到培养以前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而又担任了法官的人,去获得份足以证明他接受了法律教育的文凭年代司法机构中所设立的法官学院与检察官学院,这些非教育机构所办的训练机构同样也授予法学类文凭与此同时,给政法干部提供在职学历教育的其它机构也得以产生......”。
5、“.....中央与地方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各级党校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各种职业大学干部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的法学专业以及大学附设的函授学院夜大学教育学院的法学专业等。至此,为了维护既得利益,我国的法律教育就已形成了普通高等教育教育和司法人员培训分天下的局面。而在大规模进行在职法学教育的同时由于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者仍然可以源源不断地进入法律职业,换句话说,在大学法律教育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下继续教育法律专科‚专升本‛和‚高起本‛教育研究生教育中除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之外,从年开始又新设了法律硕士教育其中又有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攻读的法律硕士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攻读的法律硕士之分,另外,还有研究生课程班教育。再次,法律教育的办学机构呈现多样化特色。这也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是从横向层次即从兴办法律教育机构的种类来看,既有高等教育机构又有非教育机构,还有行业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的形式......”。
6、“.....上述种类别兴办法律教育的机构各自又是政出多门的。如我国高等教育机构中兴办法律教育者是多元化的。既有教育部主管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又有司法部所属的法学教育系统,如中国政法大,如果法律教育不统,就不可能形成具有共同法律素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而很难以企求缺乏同质化的法律职业者能制定实施或执行全国统的法律标准。因此,法律教育是否统,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得以健康的发展,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国家法制的统与法律的尊严。法律教育的不统,将严重影响到我国司法的体面与尊严。‚国司法之隆替,全系于法律教育之优劣。盖今日之法律学生,即将来之法官或律师。而欲求将来司法之优良,则今之法律教育,当善为培养‛法律职业者是国司法的具体实施者,是国法律的守护神,因此,司法公正和合格的法律服务的提供,有赖于法律职业者受教育的程度,故法律职业人士的教育水准如何......”。
7、“.....而我国现有的多层所属的法学教育系统,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所政法院校还有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所属的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还有地方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以及各种各样的民办大学中的法律院系。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全国普通高等法学院校系已有多所。我国兴办法律教育的非教育机构的类别也在不断增多。如各级党校设立的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司法机构设立的各级法官学院与检察官学院。行业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如高等院校法学院与法院检察院或公安部门联合办的各层次的法律教育。年司法部委托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在司法行政系统启动了法律专业‛专升本‛远程函授教育工作就属于此类型。如许多工科大学或学校民办大学等机构在其师资力量图书资料等都极其匮乏的情况下,次法律教育的不统,导致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严重参差不齐,让这些良莠不齐者进入我国的司法界,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尊严与威信......”。
8、“.....首先,它表现在司法部门自身既得利益的维持上。我国自世纪年代以来曾大量吸收未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者进入了司法系统。职位先占优势对后来者哪怕是优秀者进入该职业领域以及进入之后的升迁就会产生很大的阻力。然而,在我国全民的教育水平不断得以提高的前提下,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质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为了保障与维持先人为主者即教育水准处于劣势状态的司法工作者的既得利益,从年开始在普通高等教育之外另设立了对在职司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的机构,如法官的培训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业余大学‛,从而让首先,法律教育的构成类型与性质呈现多样化。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同时并举的多种法律教育构成的从法律教育的类型与性质来看,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既有学科教育,又有专业教育既有脱产,又有半脱产和业余教育既有正规教育又有非正规的教育。其次......”。
9、“.....这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是从法律人才培养的纵向层次来看,我国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与博士个基本层次的学历与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律中专与大专的教育是从法律人才培养的横向层次上来看,呈现出多头并举犬牙交错的状况。如在高等法律教育本科阶段,又增设有辅修双学位第学位教育法学教育中包括短期培训岗配套的统的职业资格制度及入门标准。这样来,尽管世纪年代以后法律教育单位在不断地培养法律人才,但司法人员的学历要求年以前与从业资格年以前仍不受制约,致使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处于相分离的状态,进而使我国从事司法实践工作人员的低素质状况得不到根本转变。这体制的固化,在我国法律教育得到广泛发展以后仍没有得以改变,这就为我国不同形式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教育的形成创造了空间。总之,自清末至新中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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