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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复议和诉讼各个方面的脱节状况研讨论文 -法律论文:复议和诉讼各个方面的脱节状况研讨论文

格式:word 上传:2026-03-26 20:34:24
法规规章,而且包括不具法律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的依据呢行政诉讼法的回答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行政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原先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这规定照顾了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但它与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了冲突,由于司法最终裁决,因此,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致很可能导致被复议机关肯定的行政行为而被人民法院否定。为了避免立法上的不致,行政复议法回避了行政的原告资格,比如,同案原告为人以上,应当推选至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这规定解决了行政诉讼中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的资格及其产生办法再如,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非国有企业被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除该企业可以提起诉讼外,其法定代表人亦可提起诉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在行政复议制度中至今尚未明确的内容,要保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协调,行政复议制度就必须吸收行政诉讼制度中的这些有益的规定,否则不仅会造成行政复议不能受理而行政诉讼恰可以受理的局面,而且会使些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无法顺利审理如集团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规定,否则不仅会造成行政复议不能受理而行政诉讼恰可以受理的局面,而且会使些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无法顺利审理如集团复议的案件。不仅如此,两法对极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的认识和处理也不致。行政诉讼法将极不合理的行政处罚称为显失公正,而行政复议法则将极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称为明显不当。明显不当与显失公正的含义是否完全吻合呢如果它们在立法上的含义是致的,那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对它们的处理又是不致的。对于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其为违法外,还可以变更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除行政处罚可以判决变更外,其他的只能维持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权是极为有限的,而行政复议则可以针对所有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法律论文复议和诉讼各个方面的脱节状况研讨论文。当事人资格认定上的脱节当事人资格认定上的脱节首先体现在行政复议中对申请人的范围之中。法律论文复议和诉讼各个方面的脱节状况研讨论文。当事人资格认定上的脱节当事人资格认定上的脱节首先体现在行政复议中对申请人资格的认定和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认定方面的不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再结合该法第条的规定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基本致,但在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理论界已经看到在原告资格认定上的问题,并建议将原告的资格界定为所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行政复议法并未及时反映理论上的这研究成果,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完全采纳了学界的意见,在其第条中明确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关于当事人资格认定上的差异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对于同个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法律论文复议和诉讼各个方面的脱节状况研讨论文请人的复审申请所做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行政机关隐性的终局裁决的行政案件包括复议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所作的处理决定。这类案件尽管行政复议法并未明确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终局处理,但是,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这类案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因此,行政机关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决定实际上是终局的复议机关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决定。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诉请行政诉讼变更之外,对其他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得再诉请司法变更,因此,这类的变更决定实际上也是终局的复议机关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于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审查权,因而,复议机关对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也是终局的。由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范围较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宽泛,因而,有些列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纠纷,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由于其未明确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致使当事人无法所引起的隐性的及事实上的终局裁决,破坏了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削弱了行政诉讼对行政活动特别是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和制约,这在今后的立法中是尤其值得注意和需要解决的个问题。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亦有不周之处。该法第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就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该法第条仅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处理做了规定,对般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复议及如何作出复议决定未有规定,而且该法是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情形之而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违法情形并列规定的。在实践中,不少人将行政行为的无效等同于行政行为的违法。实际上,行政行为的无效与违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无效是因为欠缺有效成立的法律要件所致,如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合格便是,而违法指的是行政行为在客观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两者关系上,违法仅是导致无效的情形之,两者在处理结果上亦不完全致,不应混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的不致也是当事人资格是,按其性质该行政争议只能由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隐性的终局裁决有些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协调特别是由于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不衔接所引起的复议机关的终局裁决,即事实上的终局裁决。行政机关法定的终局裁决的案件包括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裁决的案件,包括两种情形是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条是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条第款其他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复议的行政案件,如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的政行为所作的处理决定。这类案件尽管行政复议法并未明确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终局处理,但是,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这类案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因此,行政机关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决定实际上是终局的复议机关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决定。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诉请行政诉讼变更之外,对其他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得再诉请司法变更,因此,这类的变更决定实际上也是终局的复议机关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于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审查权,因而,复议机关对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也是终局的。由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范围较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宽泛,因而,有些列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纠纷,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由于其未明确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致使当事人无法再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使该复议决定具有事实上终局裁决的法律效力。譬如,集会法第条规定,集会的负那些非法律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是,那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上的不致则更加明显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实际上是个按照什么标准去审查行政行为去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问题,审查的标准不致,势必导致审查结果的不致,形成行政复议决定与行政判决在评价行政行为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复议终局裁决与司法终审的脱节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行政复议仅是前臵程序,行政诉讼才是最终的裁决,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凡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我国,司法对行政的有限监督决定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方面享有定的终局裁决权,复议机关的这种终局裁决权有些是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的,即法定的终局裁决有些隐含在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之中,即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尽管未明确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但是,按其性质该行政争议只能由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隐性的终局裁决有些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协调特别是由于行政复议法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该法并未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于集会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范畴,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应以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为前提,而集会法又未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行政诉权,这就使得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无法针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从而形成复议机关事实上的最终裁决。再如义务教育法第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该法并未明确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应如何申请救济,而行政复议法则明确规定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由于侵犯受教育权的行政案件同样不属于行政诉讼当然的受案范围,而义务教育法对此又无关于行政诉讼的明确规定,因而,对这类案件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如不服也难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超级秘书网复议机关的终局裁决范围过宽,特别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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