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共同过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造成他人的损害,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对损害结果负责。该法第条规定,‚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条规定,‚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条规定,‚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条规定,‚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身理解对过错分类进行概要的阐释。法律论文公司法解析论文公司法过失解析。故意。故意是最为典型的类过错,也是过错程度最重的种。辞海解释,故意‚民法上作为过错的形式之,指明知其所为将侵害他人的权益而有意为之或听任损害发生。‛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多个条文采用了故意的概念,包括明文规定的故意,也包括不少条文采用的‚明知‛情形。但对何种心理状态构成故意,学理上有意思主义和观念主义之争。意思主义强调故意必须有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希望‛或‚意欲‛,观念主义则强调行为人认识或预见到行为的后果。笔者认为,应当采用折中主义的主张,行为人既应认识到或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同时又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关于过错中‚故意‛的分类,笔者赞同张新宝教授的观点,将故意分为‚恶意‛与‚般故意‛,这种分类方法更有助于明确行为人过错责任的承担。以下,笔者对‚恶意‛与‚般故意‛分别予以阐释。恶意。英美法理论认为误将每股收益元发布为元,导致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就是重大过失。过错的分类关于过错的类型,早在公元前世纪的阿奎利亚法中,过错就被分类为故意和过失两个基本类型,‚当人故意或过失杀死他人时,被认为是非法。‛年,英国大法官贺尔特在贝尔蒙特案中,首次创造性地运用罗马法的原则,将过错分为‚通常过失轻微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英国学者认为,过错的心理状态分为种恶意故意和过失。德国侵权法上,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而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则分为重大过失般过失与轻微过失。关于过错的分类,目前我国法学界的认识尽管有所不同但相对比较统,多数学者认为‚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杨立新教授认为,‚过错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江平费安玲教授认为,‚根据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的不同,可将过错在程度上区分为故意和过失。‛朱岩副教授认定会导致危害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为故意。‛其实,将过错划分为故意与过失,是最常见的分类。但在赔偿责任承担方面,笔者认为最具有操作价值与实际应用意义的,则是根据过错程度对过错进行的分类。张新宝教授认为,‚过错程度以严重程度作降次排列,可以分为恶意般故意故意重大过失般过失过失和轻微过失。‛笔者赞同张新宝教授的观点。下文,笔者在借鉴国内外相关专家学者研究成果基础上,依据自身理解对过错分类进行概要的阐释。法律论文公司法解析论文公司法过失解析。过失。过失是和故意相对应的种过错形式。通说认为,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无论‚疏忽‛还是‚懈怠‛的过失,行为人之所以在法律上应负责任,不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未能预见或未加注意,关键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对他人法律论文公司法解析论文公司法过失解析注意或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致使自己受到损害。此时,受害人当然应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狭义的受害人过错,包括受害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和受害人对损害扩大的过错。受害人过错,是加害人要求免除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之。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由受害人的故意所引起,应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广义的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方未能尽其合理注意或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与加害人可归责的行为结合而致使自己受到损害。可见,广义的受害人过错实质属于混合过错情形。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有所不同。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就成为确定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了。‛借鉴相关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国情以及侵权积极努力追求目的的实现,这类是直接故意。具体到公司法实务中,比如公司为了股票上市,通过财务造假虚构业绩与利润的行为就是故意中的‚期望‛类过错行为,即直接故意。‚放任‛则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纵容的态度,对行为发生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这类是间接故意。比如上市公司获悉‚庄家‛故意捏造并传播公司重大重组的虚假消息,拉抬操纵股价,这极有可能对其他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但该上市公司却放任不管,听之任之,此类行为便是‚间接故意‛的类型。过错的分类关于过错的类型,早在公元前世纪的阿奎利亚法中,过错就被分类为故意和过失两个基本类型,‚当人故意或过失杀死他人时,被认为是非法。‛年,英国大法官贺尔特在贝尔蒙特案中,首次创造性地运用罗马法的原则,将过错分为‚通常过失轻微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英国学者认为,过错的心理状态分为种恶意故意和过失的损害,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对损害结果负责。该法第条规定,‚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条规定,‚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条规定,‚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条规定,‚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受害人过错。受害人过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受害人过错,是指仅因受害人方未能尽其合权行为,按照该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人。‛有学者认为,‚恶意‛词有两种含义是指无正当理由故意从事种违法行为是指具有不正当的动机。笔者认为,‚恶意‛作为最严重的故意,不仅需要符合故意的般条件,还需要符合以下两个要件是必须是直接故意追求损害结果发生是行为人对禁止性法律规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公然漠视即明知行为的不法性或不当性。‚冯巴尔教授指出,恶意诉权是罗马法的遗产,德国民法典第条希腊民法典第条和奥地利民法典第条都包含了这样的诉因。但是,恶意诉权是个补充的诉因,是否使用取决于法官。‛笔者认为,恶意既是些侵权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与此同时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条‚侵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此条司法解释,举轻以明重受害人过错实质属于混合过错情形。故意。故意是最为典型的类过错,也是过错程度最重的种。辞海解释,故意‚民法上作为过错的形式之,指明知其所为将侵害他人的权益而有意为之或听任损害发生。‛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多个条文采用了故意的概念,包括明文规定的故意,也包括不少条文采用的‚明知‛情形。但对何种心理状态构成故意,学理上有意思主义和观念主义之争。意思主义强调故意必须有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希望‛或‚意欲‛,观念主义则强调行为人认识或预见到行为的后果。笔者认为,应当采用折中主义的主张,行为人既应认识到或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同时又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关于过错中‚故意‛的分类,笔者赞同张新宝教授的观点,将故意分为‚恶意‛与‚般故意‛,这种分类方法更有助于明确行为人过错责任的承担。以下,笔者对‚恶意‛与‚般故意‛分别予以阐释。恶意。英美法理论认为,恶意有两层含义‚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侵害人‚恶意‛时,更不减轻其赔偿责任。般故意。按照德国侵权法理论,故意即般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该行为,谓之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而执意实施该行为,谓之间接故意。美国侵权法重述第次第条规定,‚故意‛在本重述中是指行为人期望其行为导致种结果发生,或者行为人相信其期望的结果相当确定的将要发生。在日本,故意规定在民法第条,该条规定‚内心持有特殊的目的,为成就其目的构想或实施了行动‛的场合为故意。欧洲民法典侵权法草案第条对般故意如此界定,‚以下情形属于故意造成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意在造成此种损害,或明知损害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放任损害的发生。‛笔者认为,般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期望它发生或者放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般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期望‛是行为混合过错。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这时应以双方过错的程度来确定双方所负责任的大小。如果被侵权人只具有般过错,而且侵权人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共同过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造成他人的损害,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对损害结果负责。该法第条规定,‚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