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合适的数额对于包括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等重大复杂行为的代履行费用,应交付专业机构评估鉴定,确定代履行所需的费用。规范对第人的管理,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开公平透明竞争,通过专业资质考核选定合院在强制行政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是行政强制法对当事人权力救济原则的立法确定。在行政事务中,行政机关作为代履行的实施主体在实施代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尊重维护相对人的权益,否则,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提起行政诉讼。如洛阳血站街头采血车被城管拖走事件的发生,无偿献血是个公益事业,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代表着个城市文明的指标。显然,城管部门强制执行的行为不符合代履行比例原则,扩大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影适当性标准。在保证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基础上,尽量选择非强制方式,或者选择程度较轻的强制方式......”。
2、“.....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行政强制,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亦是对代履行适当原则的具体诠释。在采取代履行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前,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说服教育,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使双方达成致的认识,做到以理服人。相对人经说服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停止代履行。这在代履行中重点强机关代履行。但是在普通行政事务中,如果行政机关作为代履行执行的主体的话,极易和直接强制相混肴,不仅使制度混乱,也使行政相对人无从判别。行政机关和第人作为两个代履行执行主体,在代履行事项发生时由那个主体实施代履行,具体代履行执行主体的职责代履行执行主体执行范围等,行政强制法都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就使我国在代履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权力争议问题上埋下系列的矛盾和纠纷的隐患......”。
3、“.....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同时为了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我们应当加强司法审查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本身的监督和制约的规定。笔者建议,在行政代履行执行权运行过程中监督制约可以分两个层面。其是建立上下级监督汇报制度,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代履行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及监督义务。上级行政机关对本辖区行政机关代履行委托事项下达限期执行的指令,实行领导问责制。其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代履行执行主体进行政相对人,在社会中血站采血供血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远远要大于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恢复当地街区的市容,对此笔者认为,血站应该要求按照比例原则,对城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街头采血车的停放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论文行政管理中代履行制度的应用。行政强制法第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4、“.....这是代履行的适当原则。这原则要求无论在代履行设定还是在代履行的实施没有约束,就始终有被滥用的倾向,这是人类历史的经验。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和限制,代履行作为行政强制间接执行的方式之亦然。在我国行政强制方面的法律还在不断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对行政机关规范尚不健全,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定的自由裁量权,选择代履行执行主体,这就使代履行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些行政强制权力滥用的现象,加深了社会群众与政府机构的矛盾纠纷。笔者认为,应当按照行政事务中出现的问题,针对行政强制法律法规中的代履行救济程序代履行执行主体的职责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行政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是行政强制法对当事人权力救济原则的立法确定。在行政事务中,行政机关作为代履行的实施主体在实施代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尊重维护相对人的权益,否则......”。
5、“.....如洛阳血站街头采血车被城管拖走事件的发生,无偿献血是个公益事业,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代表着个城市文明的指标。显然,城管部门强制执行的,年版江必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和实务指南中国法律出版社,年版沈志先强制执行法律出版社,年版张锋,杨建峰行政强制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唐建华行政执法实用教程法律出版社,作者肖翀单位西安市中心血站。实施行政强制,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亦是对代履行适当原则的具体诠释。在采取代履行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前,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说服教育,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使双方达成致的认识,做到以理服人。相对人经说服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行为不符合代履行比例原则,扩大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影响了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开展,造成了负面社会影响。洛阳血站作为个非盈利组织,在社会中承担着为全市几十家医院提供血液的责任,城管作为行政主体......”。
6、“.....城管拖走街头采血车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市容市貌,但是,城管部门的行政强制行为,中断了血站的街头正常血液采集工作,影响了血站对当地医院的正常供血。在上述行政强制执行事件中,血站作为行为了规范代履行收费标准,减少或避免因此而产生的纠纷,防止代履行执行价格垄断,笔者认为,代履行费用的合理成本应是指在市场中行业公认的价格为标准。对于违章拖车等简易行为代履行的费用,由执行机构依据市场中行业公认的价格为标准自由裁量,确定合适的数额对于包括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等重大复杂行为的代履行费用,应交付专业机构评估鉴定,确定代履行所需的费用。规范对第人的管理,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开公平透明竞争,通过专业资质考核选定合审查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本身的监督和制约的规定。笔者建议,在行政代履行执行权运行过程中监督制约可以分两个层面......”。
7、“.....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代履行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及监督义务。上级行政机关对本辖区行政机关代履行委托事项下达限期执行的指令,实行领导问责制。其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代履行执行主体进行监督,这也是最为积极有效的监督。在代履行执行过程中,必须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代履行执行主体应当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做有利于政府职能定位理顺行政管理关系进行合理社会分工,降低代履行成本,缓和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矛盾。规范代履行收费标准这是代履行制度的核心部分。行政强制法规定,在符合实施代履行的适用条件时,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人代履行,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后,产生的行政后果直接作用到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需要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代履行决定承担相应后果,如果代履行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只能以行政机关为对象,提出行中,都坚持适当性标准......”。
8、“.....尽量选择非强制方式,或者选择程度较轻的强制方式。行政强制法第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人代履行。这就表明我国代履行主体由行政机关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人组成。代履行实施主体在各国代履行理论中直存在着争议,在实践上的做法也有不同。我国在特殊情况下些单行法规定,行政事务或情况紧急或不宜由第人代为履行,可由行政行为不符合代履行比例原则,扩大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影响了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开展,造成了负面社会影响。洛阳血站作为个非盈利组织,在社会中承担着为全市几十家医院提供血液的责任,城管作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及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城管拖走街头采血车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市容市貌,但是,城管部门的行政强制行为,中断了血站的街头正常血液采集工作,影响了血站对当地医院的正常供血......”。
9、“.....血站作为行代履行执行主体执行范围等方面进行修订,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同时为了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我们应当加强司法审查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本身的监督和制约的规定。笔者建议,在行政代履行执行权运行过程中监督制约可以分两个层面。其是建立上下级监督汇报制度,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代履行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及监督义务。上级行政机关对本辖区行政机关代履行委托事项下达限期执行的指令,实行领导问责制。其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代履行执行主体进行合作的深入人心,代履行第人的不断规范,代履行制度必将在行政强制的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体现其特有的制度价值。参考文献胡建淼行政强制法论法律出版社,年版扬科雄行政强制司法审查的规章与适用中国法律出版社,年版江必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和实务指南中国法律出版社,年版沈志先强制执行法律出版社,年版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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