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法中复议机关作被告思考摘要自年月日起正式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的问题做了较大的修改。这种修改的初衷是用行政诉讼倒逼行政复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履行作为义务,以期发挥行政复议的解决行政纠纷功能,增强行政讼法对相关内容的修改,是符合行政复议这制度设计的初衷,以期穷尽行政救济,敦促复议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发挥其专业性独立性的特点,这就对复议机关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规定的修改牵发而动全身,可以预见的是,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法必将会做出相关配套的修改,同时,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也可能面临相应的改革,以此实现行政复议这制度设计时的初衷。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现行规定的分析现行规定显然采取的是用行政诉讼倒逼行政复议的负激励机制内部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从立法者的报告来看......”。
2、“.....有十多个省要让复议机关当被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是复议维持的作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强烈要求复议维持的,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作共同被告,从这些机构的观点来看,复议维持共同告还是有相当的基础的。而当复议机关做出改变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决定时,因其已改变了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新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应当以复议机关作被告。倒逼的负这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应不应该作被告,其次是复议机关如何作被告。针对行政复议机关应不应该作被告,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作被告是与法律理念不相符的,尤其是当复议机关作出减轻减少有关当事人利益,增加相关当事人的义务时,它必须作被告。盖座大楼,说这个大楼应该由其盖,应许可自己。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说给了,不应该给。此时,的利益受到减损。因为原机关是许可给的,如果要告的话,是不能告原机关的......”。
3、“.....如果告原机关,与诉讼原理是明显法律论文行政诉讼法中复议机关作被告思考上来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国外的做法上,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美国的行政法院与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地位类似,但两国法律均规定其不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诉讼法显然采纳了上述第种观点行政复议机关应该作行政诉讼的被告。但在如何作行政诉讼的被告这问题上,与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相比,新法最大的改变是当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维持决定时,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规定与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相比并无改变。这法律条文的改诉讼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规定的修改牵发而动全身,可以预见的是,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法必将会做出相关配套的修改,同时,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也可能面临相应的改革,以此实现行政复议这制度设计时的初衷......”。
4、“.....这种修改的初衷是用行政诉讼倒逼行政复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履行作为义务,以期发挥行政复议的解决行政纠纷功能,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发挥行政复议部化解行政纠纷,解决行政争议。立法者显然是希望借此规定发挥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以期实现行政复议这制度设立时的初衷。但关于行政复议行为的性质,理论界与实务界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案件的复议过程中发挥的是居中裁判的功能,其复议行为带有准司法的性质。在这角度上来说,依据司法最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第种观点则认为,复议行为在性质上是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行为,复议行为是对原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在这角,最高人民法院强烈要求复议维持的,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作共同被告,从这些机构的观点来看,复议维持共同告还是有相当的基础的......”。
5、“.....因其已改变了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新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应当以复议机关作被告。倒逼的负激励机制对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复议维持共同告使得复议机关与原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方面,原行政机关为了不牵连复议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当复议机关作出减轻减少有关当事人利益,增加相关当事人的义务时,它必须作被告。盖座大楼,说这个大楼应该由其盖,应许可自己。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说给了,不应该给。此时,的利益受到减损。因为原机关是许可给的,如果要告的话,是不能告原机关的,只能告复议机关。如果告原机关,与诉讼原理是明显违背的。另方面,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以及行政复议行为的性质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被告是脉相承的。行政复议以解决行政纠纷为主要功能,行政复议行为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6、“.....谨慎地作出行政行为。另方面,复议机关在面临不论是维持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都有可能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时,其对于行政复议的案件便会该撤销的撤销该改变的改变,该维持的维持,释放了复议机关的活力,客观上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复议这制度设计的作用。不论从法理还是从现实的角度考量,新行政诉讼法对相关内容的修改,是符合行政复议这制度设计的初衷,以期穷尽行政救济,敦促复议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发挥其专业性独立性的特点,这就对复议机关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行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的思考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作被告的问题,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来看,立法者显然做出了自己的选择采用负激励的倒逼机制,逼迫复议机关积极履行义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被告。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复议机关作被告问题的讨论并没有也不会停止。行政诉讼法中复议机关作被告思考摘要自年月日起正式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的问题做了较大的修改......”。
7、“.....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履行作为义务,以期发挥行政复议的解决行政纠纷功能,增强行政属于新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应当以复议机关作被告。倒逼的负激励机制对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复议维持共同告使得复议机关与原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方面,原行政机关为了不牵连复议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会充分考量各种因素,谨慎地作出行政行为。另方面,复议机关在面临不论是维持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都有可能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时,其对于行政复议的案件便会该撤销的撤销该改变的改变,该维持的维持,释放了复议机关的活力也会使得原行政机关在做出原行政行为时,更加注意其合法性合理性。笔者认为,关于复议机关作被告这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应不应该作被告,其次是复议机关如何作被告。针对行政复议机关应不应该作被告,笔者认为......”。
8、“.....尤其是当复议机关作出减轻减少有关当事人利益,增加相关当事人的义务时,它必须作被告。盖座大楼,说这个大楼应该由其盖,应许可自己。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说给了,不应该给。此时,的利益受到减损。因为原机关是许可度设计的优势。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应作被告以及如何作被告仍有较大的争议,应从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行政复议行为的性质以及法理分析等方面考量。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的思考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作被告的问题,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来看,立法者显然做出了自己的选择采用负激励的倒逼机制,逼迫复议机关积极履行义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被告。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复议机关作被告问题的讨论并没有也不会停止法律论文行政诉讼法中复议机关作被告思考。笔者认为,关于复议机关作被会充分考量各种因素,谨慎地作出行政行为。另方面,复议机关在面临不论是维持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
9、“.....其对于行政复议的案件便会该撤销的撤销该改变的改变,该维持的维持,释放了复议机关的活力,客观上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复议这制度设计的作用。不论从法理还是从现实的角度考量,新行政诉讼法对相关内容的修改,是符合行政复议这制度设计的初衷,以期穷尽行政救济,敦促复议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发挥其专业性独立性的特点,这就对复议机关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行上来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国外的做法上,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美国的行政法院与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地位类似,但两国法律均规定其不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诉讼法显然采纳了上述第种观点行政复议机关应该作行政诉讼的被告。但在如何作行政诉讼的被告这问题上,与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相比,新法最大的改变是当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维持决定时,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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