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的逻辑形式层面上阐明公权力作用下个人自由权利的变化和范围。文章认为,逻辑构造是行政许可概念的核心结构,是研究行政许可概念的基础,它为我们准确地认知法规范语境下的行政许可制度提供了脉络。在这条脉络的指引下,可以展开对行政许可各个环节中关于公权力作用于私领域的道德和经验层面的思考,从而对行政许可制度达致缜密而完整的理解。以上分析显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出租车营分析显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出租车营运人的权利分别表现为自由请求权能力和豁免,与此相对应义务的种情形分别是无权利义务责任和无能力。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假设政府尚未对出租车营运设置管制,因此这些权利是指私法上的权利形态,而不是什么自然权利,些学者认为在政府尚未实施管制的领域人们拥有自然权利,按照分析法学的观点,只要国家政府的存在就不可能有所谓的自然权利,政府公权力对个领域的不介入并不意味着法律的真空......”。
2、“.....但是,当政府基于可恢复私法权利创设公法权利这是个对行政许可概念逻辑形式的洗涤过程,是幅去实体的逻辑框架。尽管它完全不顾行政许可概念的价值经验因素而有失片面,但在展示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消灭的形式意义上,它也可能是精准而深刻的。在这个框架中,我们看到了许可不仅意味着禁止的解除私权利的恢复,更为重要的是,在公法的层面上,许可还意味着创设了行政相对人人针对政府的公法上的权利,这为经验层面上设置各种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制度提供了逻辑上的支持。法律论文行政许可过程中各类法律关系的生成和演化论文。豁免无责任无能力,即出租权利。上述分析过程告诉我们,在行政许可的后逻辑结构中,公权力作用的结果不仅在于恢复了许可申请人私法上的权利,而且还创设了些列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许可申请人也因此具有了公法上的权利。解禁说用禁止的解除来说明行政许可的性质,虽然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但仍然有失准确......”。
3、“.....正如霍非尔德所言,许可这构成性事实必然会导致新的法律关系的创设。超级秘书网结语在行政许可逻辑结构的分析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两次公权力的作用是其中核心的环节,这也说明了行政许可这种预防性的事前管制手段的典型特征它法律论文行政许可过程中各类法律关系的生成和演化论文制的权力,那么这些权力又表现为什么法律关系呢对权力的解读可以在多个层面展开,在社会事实的层面,权力可能表现为支配影响他人的能力和强制性的物理力量,但在霍非尔德的逻辑分析框架中,权力是种创设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能力,对权力的解读必须置于能力责任的法律关系中进行,因此,在逻辑形式意义上,权力不过是权利的种形态,因而政府管制机构的权力就体现为针对出租车营运人权利的种形态。在不同的部门法或者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中,我们实际上将霍非尔德理论中的权力冠之以不同的名称......”。
4、“.....而在私法中,我们将这种创设变更或消灭特定法律关系的能力称为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是公法关系,即出租车营运人与特定管制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从出租车营运人还是从管制机构的角度来看,均可能存在着自由特权请求权能力和豁免的权利形态。从出租车营运人的角度看,享有针对政府的在合法的营运范围内不受干预的自由要求实施特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合法地创设变更或消灭营运关系的能力以及合法的营运法律关系不因政府的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豁免权,政府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同样,政府的管制机构也具有针对出租车营运人的上述种形态的权利。按照通常的理解,政府管制机构所拥有对出租车营运人实施管制的权力,那么这些权力又限制。这是公权力限制私法自治领域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是公法关系,即出租车营运人与特定管制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
5、“.....均可能存在着自由特权请求权能力和豁免的权利形态。从出租车营运人的角度看,享有针对政府的在合法的营运范围内不受干预的自由要求实施特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合法地创设变更或消灭营运关系的能力以及合法的营运法律关系不因政府的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豁免权,政府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同样,政府的管制机构也具有针对出租车营运人的上述种形态的权利。按照通常的理解,政府管制机构所拥有对出租车营运人实施管义务关系。这是行政许可过程的第个阶段。后逻辑结构许可权利在第个阶段,个人向政府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政府经过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这是行政许可过程公权力的第次作用,也是行政许可制度的另个中心环节。例如,在出租车营运许可中,如果政府认为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出租车营运的法定条件,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意味着政府运用权力创设了个特定的请求权义务法律关系,即政府具有要求该申请人不得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的正当性......”。
6、“.....否则将受到政府的制裁,这样,普遍性禁止义务就转化为对特定个人的禁止义务。如果政府作出的决定是准予许可,则意解禁说提供的逻辑线索,首先必须设置普遍性的禁止义务,这是行政许可过程的第个中心环节,它决定了政府公权力的作用范围以及人们在政府管制下可能获得的自由。仍以出租车营运许可为例,普遍性禁止义务的产生表现为政府运用立法权力制定法律禁令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政府许可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这个过程往往表现为立法权力对私领域的干预,根据霍非尔德的理论,政府发动了权力,于是产生能力责任的法律关系,即政府具有创设变更或消灭出租车营运法律关系的能力,个人包括既有的出租车营运人和社会上所有的个人或组织处于消极的承受地位。权力运作的结果是消灭了私法自治状态下味着政府运用许可权力创设了系列关于申请人权利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类是私法关系......”。
7、“.....申请人私法上的权利在形式上仍然表现为自由特权请求权能力和豁免,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禁止解除或权利恢复,与前阶段设置普遍性禁止义务不同,禁止解除或权利恢复的对象仅仅是特定的个人,而不是普遍的解除或恢复但在内容上,由于政府规定了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的强行性标准,申请人的自由特权的范围与管制实施前相比受到了定的限制,如政府规定的统服务标准和营运权转让必须经政府再次许可等规定,无不对营运人的自由特权构成了限制。这是公权力限制私法自治领域的本文无意对行政许可的规范构造这较为宏大的课题作出解答,只将讨论范围限于行政许可制度的逻辑形态,即尝试运用美国分析法学家霍非尔德经典的分析方法,剖析行政许可过程中各类法律关系的生成和演化,理清其逻辑脉络,在法律的逻辑形式层面上阐明公权力作用下个人自由权利的变化和范围。文章认为,逻辑构造是行政许可概念的核心结构,是研究行政许可概念的基础......”。
8、“.....在这条脉络的指引下,可以展开对行政许可各个环节中关于公权力作用于私领域的道德和经验层面的思考,从而对行政许可制度达致缜密而完整的理解。以上分析显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出租车营主义的进路尽管非常精致,但纯粹的法律实证主义并不能为我们提供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完整画面,对于行政许可这关乎权力控制个人自由等宪政性命题的制度而言,我们尚需对公权力介入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领域的正当性介入的范围等价值经验性命题作出解答,才可能达致对行政许可制度的深刻理解。因为任何项完整的法律制度无不由逻辑社会事实和价值组成,者之间存在着无法割裂的有机联系,从而构成了法律制度完整的规范构造。请求权狭义的权利义务,即出租车营运人具有要求他人实施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或保障其营运活动的正当性他人必须根据出租车营运人的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或不作为......”。
9、“.....后者是公权力事后次性地对个人权利的处置或作用,而行政许可则关系到公权力的两次作用,第次是对私领域的介入以及对私权利的消灭,同时设置了公法上普遍性的禁止义务第次则决定着私法权利能否在政府限定的范围内得到恢复以及新的公法关系公法权利能否生成。由于公权力的作用范围广泛,从人权本位的角度看,行政许可这种管制方式有可能对个人社会的自由和权利构成更大的制约或威胁。上述分析过程可以简化为以下图示不予许可权力的第次作用权力的第次作用完整的私法权利公表现为什么法律关系呢对权力的解读可以在多个层面展开,在社会事实的层面,权力可能表现为支配影响他人的能力和强制性的物理力量,但在霍非尔德的逻辑分析框架中,权力是种创设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能力,对权力的解读必须置于能力责任的法律关系中进行,因此,在逻辑形式意义上,权力不过是权利的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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