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同条文当中第款与第款规定的标准不同,这究竟是当初立法者用心良苦故意设臵的产物,还是不必要的技术上的疏漏,我们无法进行考证。但第款的规定却蕴涵着大量的信息。‚其他行政案件‛包括以下几个因素首先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其次上升为行政案件的行政纠纷可能会因很多不同因素而引起,既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行政指导执行职务中的暴力行为等非具体行政行为。‚其他行政案件‛是否受‚具体行政行为‛‚人身权财产权‛的标准限制呢从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基于些对当事人权益保护原则的价值选择,以定的利害关系来确立是否构成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第章总则共十个条文当中就有个条文提到了‚行政案件‛,而提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只有两处条文。在此我们并非以条文的多少来判断概念的优劣,只是从诉讼的本意出发,来恢复诉讼范围的‚真面目‛......”。
2、“.....也不必然会导致司法对行政的干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有着多样性多元化的特点,诉讼只是扮演了维护正义‚最后屏障‛的角色。由于公权力的不可处分性决定了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纠纷只能通过公权力的干预来得到解决或缓解。纠纷只有进入代表公权力的纠纷解决程序如诉讼复议申诉等程序后才能称作为‚案件‛,于是案件就成为中立者和两造共同针对的标的物。对于行政纠纷而言,人范围确定标准上看,赔偿范围所采用的‚违法行使职权‛要比诉讼受案范围所确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人身权和财产权‛标准更为科学,古拉丁谚语‚列举意味着限制‛。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法质量是在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日趋完善。行政诉讼法第条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肯定规定的条文,第款的第项至第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列举示范,是‚行为‛的集合。第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采取的是‚案件‛标准......”。
3、“.....这究竟是当初立法者用心良苦故意设臵的产物,还是不必要的技术上的疏漏,我们无法进行考证。但第款的规定却蕴涵着大量的信息。‚其他行政案件‛包括以下几个因素首先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因此,我们认为将行政赔偿案件臵于行政案件之中适用行政诉讼而非所谓行政赔偿诉讼,在原告负初步证明责任之后,就应该继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更具有公平公正性。这样来,不仅所有的职权行为都能够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且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也应当能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得到解决。据此,我们认为在行政诉讼程序以外不应当存在所谓的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总之,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补充和扩大了行政诉讼诉讼受案范围,使其案件不仅仅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进步扩展到了非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我们认为还应当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到行政赔偿案件范围。当然就适用关系而言......”。
4、“.....首先,属于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意味着能够通过司法审查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律论文解析行政案件受案法律适用分析论文标准的,但这既是个基本规定也是个般规定,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既是个例外规定也是个特别规定。应当说,这里的‚其他行政案件‛既包括上述般规定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也包括其他行为或情形所引发的行政案件。其实这正是立法者针对当时社会条件下不能直接就受案范围做到较为宽泛的规定,又考虑到以后社会及法律制度发展应具有的适应性,在‚特别法优于般法‛的法律原则指引下而预留的适用空间。其结果就是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从所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扩展到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扩展到非具体行政行为乃至其他情形。尽管†行政诉讼法‡第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赔偿案件......”。
5、“.....其是法典生效的时代其,司法机关对旧法疏漏的回应‛。行政诉讼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诉讼范围争议的案件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颁布司法解释来试图弥补制度漏洞与实践操作的鸿沟。应当说,司法解释无疑是司法机关最有法律意义的回应,当然法院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也要遵循很多规则,然而如何更深入准确地挖掘实在法的深层含义,也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难题之。正如格雷在论†法律的性质和渊源‡的讲演中所说‚之所以出现所谓的解释的困难,是在立法机关对之完全没有概念的时候当时的立法机关从未想到今天会对该制定法提出这个问题这时法官并不是确定当年立法机关心中对个问题是如何想的,而是要猜测对这个立法机关当年不曾想到的要†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除前款规定外......”。
6、“.....†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中所包含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就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问题,自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是不容臵疑的。但行政赔偿范围中所包含的其他行为如行政事实行为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等是否也可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呢对于这些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案件,若按照‚具体行政行为‛标准,这些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则被排斥在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然而,我们紧抠该条第款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这里指的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非‚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法本身所直接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构成可请求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是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出台的,在行政赔偿范围和诉讼受案范围上都表现为概括加列举的混合模式,方面体现了国家立法政策的延续性另方面则保证在同行政法律体系中相同位阶法律能够衔接起来......”。
7、“.....从范围确定标准上看,赔偿范围所采用的‚违法行使职权‛要比诉讼受案范围所确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人身权和财产权‛标准更为科学,古拉丁谚语‚列举意味着限制‛。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法质量是在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日趋完善。因此,我们认为将行政赔偿案件臵于行政案件之中适用行政诉讼而非所谓行政赔偿诉讼,在原告负初步证明责任之后,就应该继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更具有公平公正性。这样来,不仅所有的职权行为都能够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且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也应当能直接适用在此我们并非以条文的多少来判断概念的优劣,只是从诉讼的本意出发,来恢复诉讼范围的‚真面目‛。个行为产生纠纷并不必然引起诉讼,也不必然会导致司法对行政的干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有着多样性多元化的特点,诉讼只是扮演了维护正义‚最后屏障‛的角色。由于公权力的不可处分性决定了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纠纷只能通过公权力的干预来得到解决或缓解......”。
8、“.....于是案件就成为中立者和两造共同针对的标的物。对于行政纠纷而言,人民法院所审查的是行政案件尽管这种行政案件在行政执法当中经常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但也不定全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且也只能是行政案件,具体行政行为进入诉讼程序中表现形式的载体就是行政案件,并且具体行政行为成为这种载体行政诉讼程序得到解决。据此,我们认为在行政诉讼程序以外不应当存在所谓的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总之,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补充和扩大了行政诉讼诉讼受案范围,使其案件不仅仅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进步扩展到了非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我们认为还应当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到行政赔偿案件范围。法律论文解析行政案件受案法律适用分析论文。然而,不管怎样,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却决定了上述这些行为既可能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利益,也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的损害......”。
9、“.....在上述行为给当事人权益带来不利影响时,应当赋予其对权益进行救济的渠道或途径。但若按现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及其标准,这些行为都不能包含于其中,也就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梅利曼所言行政诉讼法第条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肯定规定的条文,第款的第项至第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列举示范,是‚行为‛的集合。第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采取的是‚案件‛标准。在同条文当中第款与第款规定的标准不同,这究竟是当初立法者用心良苦故意设臵的产物,还是不必要的技术上的疏漏,我们无法进行考证。但第款的规定却蕴涵着大量的信息。‚其他行政案件‛包括以下几个因素首先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其次上升为行政案件的行政纠纷可能会因很多不同因素而引起,既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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