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该法第十条规定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由上级机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的和谐统。程序违法不以撤销该行政行为为惟的法律后果。有的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表现为种‚待定‛状态,如超出复议期限仍未做出决定的行为,可能会成为相对人提起诉讼或要求其它权利的理由,这也是种法律后果。至于是否影响行为效力,则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作出判决。注释罗豪才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理违背基本公正要求,虽不构成违背法定程序,但可构成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可以以滥用职权为根据撤销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程序中轻微的瑕疵现象,般不作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对于这种情况能补充的责令行政主体补充,不能补充的提出司法建议。对行政程序混乱,违反法定的不可改变的顺序,并且损害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判决撤销并为。‛对行政程序中轻微的瑕疵现象,般不作违反法定程序处理......”。
2、“.....不能补充的提出司法建议。对行政程序混乱,违反法定的不可改变的顺序,并且损害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判决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依照法定顺序重新处理即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行为而构成的违法。行政程序是由法律论文解析行政程序实体违法分析论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行政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的法律后果比较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行政主体行为的两个方面,它们彼此联结,相互依存。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作为种法律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实体法和会成为相对人提起诉讼或要求其它权利的理由,这也是种法律后果。至于是否影响行为效力,则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作出判决。注释罗豪才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石红心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责任新论行政法制......”。
3、“.....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章效率。因此,我们还是应当对实体与程序的正义价值进行具体的衡量取舍,以期更加符合法的正义的要求,提高法的正义的质量,这种对于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采取灵活处理的做法其实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审查法定步骤。步骤是程序的重要要素,任何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来进行,否则就可能造成程序违法,例素,任何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来进行,否则就可能造成程序违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行政程序违法的后果不同于实体违法,这是由行政程序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并不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程序违法,从严格法治角度讲,是有把握行政程序的实质,并混淆了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概念。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违法的法律后果有如此差异......”。
4、“.....但我们认为,这正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区别之所在。实体正义程序效率都是法的正义的重要内容。那种主张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律无效的想法或做法,是容易放纵违法的行政必须撤销该行为的,但从效率上讲,有条件地维持也是可取的。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能陷于形式主义。这也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的和谐统。程序违法不以撤销该行政行为为惟的法律后果。有的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表现为种‚待定‛状态,如超出复议期限仍未做出决定的行为,可我们还需要明确的是程序违法中对相对人权益并无影响的情形,般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但这决非意味着这种违法行为就不受追究。现代法治的要求是违法必究,程序法也是法,违反它也应承担责任,尽管世界各国对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少有明确规定。我国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5、“.....由上级机面,它们彼此联结,相互依存。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作为种法律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范,但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有差别。实体法决定着行政主体的资格与存在,违反了实体法,意味着主体资格的不合法,因而必然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程序法不能直接决定主体的资格与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程序法不力运行的轨迹,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但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对于违反行政程序的后果或责任承担方式,也应该因行政行为的不同程序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那种认为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律无效的观点是片面的。审查法定形式。定的行为必须以相应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若行为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来进行则剑生,行政程序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论文解析行政程序实体违法分析论文。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自主选择的程序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法院般不予支持。但是......”。
6、“.....虽不构成违背法定程序,但可构成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可以以滥用职权为根据撤销相应具体行政必须撤销该行为的,但从效率上讲,有条件地维持也是可取的。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能陷于形式主义。这也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的和谐统。程序违法不以撤销该行政行为为惟的法律后果。有的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表现为种‚待定‛状态,如超出复议期限仍未做出决定的行为,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行政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的法律后果比较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行政主体行为的两个方面,它们彼此联结,相互依存。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作为种法律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实体法和行政实体违法的法律后果有如此差异......”。
7、“.....但我们认为,这正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区别之所在。实体正义程序效率都是法的正义的重要内容。那种主张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律无效的想法或做法,是容易放纵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丢失实体正义是行政机关不得不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影响行政法律论文解析行政程序实体违法分析论文要。由于行政主体行使实体权力的形式如何对行政是否科学和民主有极大地影响,因而法律通过规定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轨迹,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但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对于违反行政程序的后果或责任承担方式,也应该因行政行为的不同程序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那种认为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律无效的观点是片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8、“.....它们彼此联结,相互依存。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作为种法律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实体法和都应当是要式行为。审查法定时效。行政程序遵守法定的时效,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条件之。从法治的高度讲,有行为就有相应时效,而且这种时效是具体的法定的,违反了法定时效,同样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论文解析行政程序实体违法分析论文。行政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的法律后果比较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行政主体行为的两个方政行为的效力,但这决非意味着这种违法行为就不受追究。现代法治的要求是违法必究,程序法也是法,违反它也应承担责任,尽管世界各国对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少有明确规定。我国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该法第十条规定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属程序违法,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
9、“.....未出具财政部门统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常,对外行使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必须撤销该行为的,但从效率上讲,有条件地维持也是可取的。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能陷于形式主义。这也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的和谐统。程序违法不以撤销该行政行为为惟的法律后果。有的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表现为种‚待定‛状态,如超出复议期限仍未做出决定的行为,可行政程序法的规范,但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有差别。实体法决定着行政主体的资格与存在,违反了实体法,意味着主体资格的不合法,因而必然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程序法不能直接决定主体的资格与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程序法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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