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其适用的情况与所涉国家的基本政治利益或政治纲领相违背,或正符合所涉及的友好国家排除其适用的情况当事人通过虚构连结因素而试图规避通常本应适用的法律在特定情况下不存在互惠或不能确认有互惠的存在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外国法有关制度不在短时期内诞生,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以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在制订中国国际私法法典以前,现行有关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将继续保持其效力,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作较为详尽的司法解释,对立法中未涉及的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法院司法实践提供些具体的标准,这样可以使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更好地得到运用。同时,我国在制定新的单行民事法律时,最好不要重复出现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已对此作出了规定。至保留条款在用词上应使用了同个概念公共秩序在立法方式上应采纳合并限制的方式在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上,应该分别从冲突法程序法实体法个方面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至于在适用标准上,则应完全采纳先进的结果说另外,还应引入最密切联系理论来解决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了应适用的法律后的法律选择问题。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立法概况完善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公共秩序,笼统得说,是指个国家的根本利益问题,是指关系到国的国内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和度的反思与展望,载法学评论年第期李双元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载于湖南师范大学学报年第期李暖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吉林大学年硕士学位论文。法律论文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之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立法的健全与完善我国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发展和完善问题予以了充分的重视,并对此进行了系列富有建设性的展望。鉴于单行的中国国际私法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诞生,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健全法律论文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香港澳门或的法律的内容与内地公共秩序相矛盾,就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手段,只有当适用法律的结果危及内地公共利益时,才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运用公共秩序排除本应适用的其它法域的法律后,不能律代之以我国内地法律,而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重新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这样可以间接地遏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滥用。此外,还可以从司法程序的角度来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援用。可以把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最终决定权赋于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从定程度上既能保证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手段,只有当适用法律的结果危及内地公共利益时,才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运用公共秩序排除本应适用的其它法域的法律后,不能律代之以我国内地法律,而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重新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这样可以间接地遏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滥用。此外,还可以从司法程序的角度来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援用。可以把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最终决定权赋于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从定程度上既能保证适用公共秩序的严肃性,又能减少其适用机会。结束语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适用较之其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条件应更为严格。因此,我国内地在制订区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限制其适用在措辞上应体现限制援用公共秩序保留的精神,即规定只有在适用香港澳门或的法律明显违背内地的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方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法律的适用。尽管这种明显违背的措辞仍然是个弹性的概念,但终究能够反映立法者限制公共秩序适用的意向和态度。在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标准上,应严格遵循结果说,不能仅仅因为要适用内的不同地区之内的法律冲突,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虽然比较特殊,但它仍旧是统中国内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由于立法层次的参次不齐各地区间法律理念的差距客观存在,现阶段我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与适用实际上是项繁重的工程,这项工程的实质便是如何合理顺利解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私法中既要被适用,又要被限制适用的问题。毫无疑问,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较之其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条件应更为严格。因此,我国内序保留制度,即主张对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较之其在国际冲突法中的适用,施加更多的限制。而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按照国两制构想,在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及内地与逐渐统从而成为复合法域国家后产生的。与世界上其他复合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相比较,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不少特殊与复杂之处既有属于同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冲突,又有属于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即有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地在制订区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限制其适用在措辞上应体现限制援用公共秩序保留的精神,即规定只有在适用香港澳门或的法律明显违背内地的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方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法律的适用。尽管这种明显违背的措辞仍然是个弹性的概念,但终究能够反映立法者限制公共秩序适用的意向和态度。在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标准上,应严格遵循结果说,不能仅仅因为要适用的香港澳门或的法律的内容与内地公共秩序相矛盾,就运用公国家利益。各种学说以及各国的司法实践都认为,依内国的冲突规则指引本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时,还有各种各样可以排除外国实体法适用的根据,如其适用与所涉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或正符合另国家或国际法律共同体排除其适用的情况与所涉国家的基本政治利益或政治纲领相违背,或正符合所涉及的友好国家排除其适用的情况当事人通过虚构连结因素而试图规避通常本应适用的法律在特定情况下不存在互惠或不能确认有互惠的存在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外国法有关制度不公共利益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第条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公共序保留予以了规定,该条指出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我国于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于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分别作出了与民法通则第条完全样的规定。海商法第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航空法第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年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年版李建男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反思与展望,载法学评论年第期李双元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载于湖南师范大学学报年第期李暖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吉林大学年硕士学位论文。法律论文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国家利益。各种学说以及各国的司法实践都认为,依内国的冲突规则指引本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时,还有各种各样可以排除外国实体法适用的根据,如其适用与所涉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或正符合另国家或国际法律私法上的项基本制度,它在外国法的适用的问题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代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无不采用这制度,以维护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完善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参考文献章尚锦主编国际私法第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韩德培黄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年期吕国民论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载江苏社会科学年第期李双元金彭年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年版李建男对公共秩序保留地在制订区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限制其适用在措辞上应体现限制援用公共秩序保留的精神,即规定只有在适用香港澳门或的法律明显违背内地的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方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法律的适用。尽管这种明显违背的措辞仍然是个弹性的概念,但终究能够反映立法者限制公共秩序适用的意向和态度。在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标准上,应严格遵循结果说,不能仅仅因为要适用的香港澳门或的法律的内容与内地公共秩序相矛盾,就运用公香港澳门或的法律的内容与内地公共秩序相矛盾,就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手段,只有当适用法律的结果危及内地公共利益时,才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运用公共秩序排除本应适用的其它法域的法律后,不能律代之以我国内地法律,而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重新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这样可以间接地遏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滥用。此外,还可以从司法程序的角度来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援用。可以把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最终决定权赋于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从定程度上既能保证适用公共利益不受侵犯提供个安全阀。不过,区际法律冲突毕竟是主权国家内的不同地区之内的法律冲突,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虽然比较特殊,但它仍旧是统中国内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由于立法层次的参次不齐各地区间法律理念的差距客观存在,现阶段我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与适用实际上是项繁重的工程,这项工程的实质便是如何合理顺利解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私法中既要被适用,又要被限制适用的问题。毫无疑问,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区际冲突法中的法律论文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论文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共同利益。般在国际条约和习惯法中有所体现,也会规定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的法里,即国际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环境公共卫生外交军事等等,既包容了私法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含有公法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只有私法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才是法院在适用国际私法时所要考虑的内容,因其作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内容,为各国国家所接受或认可,从而也能够被各国法院接受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香港澳门或的法律的内容与内地公共秩序相矛盾,就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手段,只有当适用法律的结果危及内地公共利益时,才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运用公共秩序排除本应适用的其它法域的法律后,不能律代之以我国内地法律,而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重新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这样可以间接地遏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滥用。此外,还可以从司法程序的角度来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援用。可以把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最终决定权赋于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从定程度上既能保证适用公共律制度,不适用另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