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其内容有所不同。第条和第十条只规定了自愿与合法两项原则,而第十条则强调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有对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可进行调解的规定因此,调解的原则通常被理解为个方面,为自愿原则,为合法原则,为事实清而使强制调解或以判压调的现象屡见不鲜。实践中我们经常见到这样的情形每每遇到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其调解的期望值与法官设定的方案相左时,我们的法官都会说这个案子如果判决会如何如何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心理压力,使之不得不服从法官的意志,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这就给部分法官的强制调解带来了便利。综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应当废止。在新的立法中可借鉴刑事诉讼中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认定案件事实基本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条第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钟蔚莉论提高法官调解能力的途径,载年月日同肖扬年月在耶鲁大学的演讲第,这规定有违调解制度的初衷。调解的精髓在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调解的意义也无庸赘述。调解较之判决在冲突解决过程中的迅速快捷更是不争的事实。调解协议的达成完全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既然当事人已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就表律论文探析司法调解。被告于调解生效后年内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万元。应当说,这条款本身并没有,但当事人对房价款的给付期限却有着不同的理解。原告认为调解确认的房价款应当在年内随时给付,最迟不得超过年被告则认为,其给付该款的时间应为年期限届满之时,此前不负有给付义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致焦申请再审。这里至少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问题,另个则是法官对当事人的指导问题。如果我们办理该案的法官在调解达成时多想步,多说句,当事人因法律论文探析司法调解并不知晓或明了的情况下,基于的认识或者外界的压力达成的,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当事人随时可能提出反悔,推翻已达成的协议,不仅原有案件未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还可能引起新的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也无法实现。其次,它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和当事人的诉讼需求。民事诉讼所解决的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诉争各方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当事人间既已发生纠纷,其所追求的目标或者说价值取向就是通过诉讼尽快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调解恰好适应了当事调解的意义也无庸赘述。调解较之判决在冲突解决过程中的迅速快捷更是不争的事实。调解协议的达成完全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既然当事人已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就表明他们对法官所适用的程序和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已经认可,当然也包括对事清责明的退让,因此法院没有主动干预的必要。如果对每个问题都要打破沙锅问到底,寸步不让,锱铢必较,非分出个是非黑白高低上下,则不仅耗时耗力,牺牲了程序利益,也容易增加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不利于调解的达成。第,给个别法官进行强制调解压制的结果。合法原则也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程序上的合法和处理结果上的合法。方面,调解必须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另方面,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自愿与合法原则的适用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片面强调当事人自愿而无视法律的规定,所达成的协议往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表面上看,这类协议也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实际上则是在当事人对相关法官提出的以法服人法道德感召法以情动人法舆论影响法,政策宣讲法判例引导法等在遵循这些方式方法的同时,我们还应充分注意以下几点是考虑案件的不同情况,有的放矢的进行调解是正确认识法官在调解中的定位是要情理法多管齐下,从多角度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是要适当把握做调解工作的时机是要用准社会资源帮助法官调解此外,善于把原则性与灵活性巧妙结合,加强对当事人合意的指导等也是十分重要的。关于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问题。如肖扬院长所说中国在传统上是个礼俗社会,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自愿与合法原则的适用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片面强调当事人自愿而无视法律的规定,所达成的协议往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表面上看,这类协议也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实际上则是在当事人对相关法律并不知晓或明了的情况下,基于的认识或者外界的压力达成的,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当事人随时可能提出反悔,推翻已达成的协议,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不可忽略的。因此,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定程度上必需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冲突是时常发生的。第,这规定有违调解制度的初衷。调解的精髓在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调解原则的适用及其检讨如前所述,调解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作为我国特有的诉讼制度也有着不同于其他制度的基本原则。现行民诉法第条第十条第十条对这些原则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表述,但其内容有所不同。第条和第十条只规定了自愿与合法两项原则,而第十条则强调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有对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可进行调解的规定因此,调解的原则通常被理解为个方面,为自愿原则,为合法原则,为事实清纠纷,其所追求的目标或者说价值取向就是通过诉讼尽快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调解恰好适应了当事人的这种需求,这就使调解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第,它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我国民诉法规定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对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当事人选择或者接受调解是其对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和行使,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没有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在诉讼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也无法实现。第,它符合建妥善解决,从而达到化干戈为玉帛,使冤家对头重归于好的效果,具有很强的社会亲和力,对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虽然有时调解起案件要比判决费时费力,但对当事人来说,不但可以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还能化解矛盾,控制上访,减轻诉累。综上可知,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法律论文探析司法调解。同样,机械强调调解的合法性而不顾及当事人的意愿,则会抹煞调解与判决的区别,无法实现通过调解解决纠,以判压调提供了条件。要做到事实清楚,法官就必须进行严格的调查要分清是非,就必须由调解人作出主观判断。在这过程中,调解人的意志难免渗透或强加给当事人,从而使强制调解或以判压调的现象屡见不鲜。实践中我们经常见到这样的情形每每遇到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其调解的期望值与法官设定的方案相左时,我们的法官都会说这个案子如果判决会如何如何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心理压力,使之不得不服从法官的意志,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这就给部分法官的强制调解带来了便利。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不可忽略的。因此,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定程度上必需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冲突是时常发生的。第,这规定有违调解制度的初衷。调解的精髓在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不知晓或明了的情况下,基于的认识或者外界的压力达成的,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当事人随时可能提出反悔,推翻已达成的协议,不仅原有案件未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还可能引起新的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也无法实现。其次,它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和当事人的诉讼需求。民事诉讼所解决的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诉争各方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当事人间既已发生纠纷,其所追求的目标或者说价值取向就是通过诉讼尽快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调解恰好适应了当事的司法解释也有对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可进行调解的规定因此,调解的原则通常被理解为个方面,为自愿原则,为合法原则,为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关于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是说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强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是程序上的自愿,指是否调解,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实体上的自愿,即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的,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强迫法律论文探析司法调解和谐社会的需要。无数实践证明,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间诉讼利益和诉讼心理的对抗性,促使大量易于激化的矛盾妥善解决,从而达到化干戈为玉帛,使冤家对头重归于好的效果,具有很强的社会亲和力,对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虽然有时调解起案件要比判决费时费力,但对当事人来说,不但可以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还能化解矛盾,控制上访,减轻诉累。综上可知,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法律论文探析司法调并不知晓或明了的情况下,基于的认识或者外界的压力达成的,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当事人随时可能提出反悔,推翻已达成的协议,不仅原有案件未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