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构建有效的适用程序。是增设对涉罪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是对涉嫌应被没收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行为人对涉罪财产进行挥霍转移隐匿以及处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予其犯罪法律后果的属性。法律论文刑法没收论文刑法中特别没收之性质探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法律后果有刑罚和非刑罚处罚方法两种形式。刑罚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刑事制裁措施,是建立在对犯罪人剥夺性痛苦之上的最严厉的制裁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是非基本的次要方法,相对刑罚来说严厉程度要轻得多的刑事制裁措施,针对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适用的制裁措施。者是根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来适用的,刑事责任的侵害。从规范意义的角度讲,犯罪的结构可以分为行为人和行为事实两个方面。当然,这两个方面并非截然分开,而是辩证统的。通过前文分析可见,特别没收应当是刑事制裁措施......”。
2、“.....刑事制裁措施中最基本的是刑罚和保安处分两种形式,特别没收又无法归入其中任何种类型之中。对此,笔者认为特别没收应当属于刑法中独立的种对物制裁措施,即独立品性之提倡。特别没收独立品性之理论价值收应罚的制裁效果也将会大打折扣,有些人可能难于抵挡对不法利益的诱惑而甘冒被刑罚制裁的风险。因此,刑法在对行为人因其行为恶性而受到刑罚处罚之外,也必须对其取得的不非法利益进行剥夺,而使得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力为零。犯罪工具的没收,方面基于使得罪人不能再利用这些物品来犯罪,进而起到犯罪预防的作用另方面是这类物品被牵涉进犯罪行为之中或促进犯罪的实施,因而就变得不纯洁有瑕疵污点,在对行为人判处刑罚的法律论文刑法没收论文刑法中特别没收之性质探索定性为对财产的强制处理方法以便与刑罚相区别。该观点看到特别没收不同于刑罚的本质之处进而与刑罚相区分具有很大价值......”。
3、“.....并且具有严厉的惩罚性和谴责性。特别没收是基于社会保安和剥夺不法利益的需要,没收与犯罪密切相关的财产,不具有报应惩罚的性质。当然特别没收中没收用于犯罪的工具和违禁品具有定的社会保安功能,但是没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着眼点在于任何人任何人从犯罪中取得并保有不法利益的思想。实施犯罪行为不应当得到奖赏,无论出于有利于实质公正还是出于预防的理由,都不应当让犯罪行为人享有源自违法所得的财产收益或权益。没收犯罪所得就是剥夺行为人的违法财产收益,使其财产状况恢复到行为前的状况。正是基于这点,没收的效力还及于所得物的替代物,以及由于所得物的性质或其他原因致使不能没收特定物,可以将所得物折抵适当的价款予以没收,甚至当犯罪所得利益被第人获取收等都需要个原则性的规定。法律论文刑法没收论文刑法中特别没收之性质探索......”。
4、“.....将特别没收定性为种保安处分措施。其实保安处分说与独立处分说具有致性,独立处分说也是认为特别没收是依据保安理由适用的种处分措施而不具有刑罚的性质。基于我国刑法中还没有保安处分之名,故将特别没收措施。刑事制裁措施中最基本的是刑罚和保安处分两种形式,特别没收又无法归入其中任何种类型之中。对此,笔者认为特别没收应当属于刑法中独立的种对物制裁措施,即独立品性之提倡。特别没收独立品性之理论价值收应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之。法律后果是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所赋予的结果,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前者是对行为人有利,后者对行为人不利。犯罪是刑法禁止的行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属于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制裁措施,是建立在对犯罪人剥夺性痛苦之上的最严厉的制裁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是非基本的次要方法,相对刑罚来说严厉程度要轻得多的刑事制裁措施......”。
5、“.....者是根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来适用的,刑事责任重的处以刑罚,刑事责任轻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以非刑罚处罚方法。特别没收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必然联系,不管行为人刑事责任有多重甚至有没有刑事责任都不影响对因犯实质与内容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特别没收作为对犯罪所产生的利益和用于犯罪的工具以及违禁品的剥夺,正是体现出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应该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之。然而,我国刑法并没有赋予其犯罪法律后果的属性。特别没收作为独立制裁措施能够弥补刑罚的不足。特别没收的对象整体上分为种类型,犯罪所得利益犯罪工具和违禁品,对象的不同,没收的着眼点也不同。犯罪所得利益的没收,主要源于刑法不能允许的正当程序。长期以来,大家对特别没收的性质认识模糊,导致刑事诉讼法对于特别没收的适用缺乏最起码的程序设计,与正当程序原则存在较大距离。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有效惩治犯罪......”。
6、“.....应当构建有效的适用程序。是增设对涉罪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是对涉嫌应被没收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行为人对涉罪财产进行挥霍转移隐匿以及处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收。如果将特别没收并入没收财产刑将会不当的缩小特别没收的适用范围,进而使犯罪分子也获得了非法利益。其,随着教育刑思想的发展,没收财产刑的正当性根据越来越受到挑战,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行为人再次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刑的犯罪人,由于在短时间内难以重新获取生活资料,迫于生活的压力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此外,没收财产刑没有数额的限制易于株连无辜违背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因此,很多学者力主废收定性为保安处分也是不恰当的。再次,根据刑罚说的观点,特别没收和没收财产刑从形式意义上看都是对犯罪人财产的剥夺,对犯罪人都具有惩罚性......”。
7、“.....符合刑罚的经济性也为特别没收权找到了权源根据。该观点乍看上去似乎有定道理,有利于打击犯罪,但是刑法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将特别没收与没收财产刑统规定作为附加刑不但忽略了者之间的本质区别还为侵犯行为可以针对第人进行没收。特别没收的这任务是财产刑所不能完成的,因为财产刑是与行为人的合法收入联系在起。此外,在缺少罪责的情况下要剥夺违法所得,财产刑也是无能为力的,因为财产刑的适用需要罪责为连接点,而特别没收恰恰是种不关罪责的财产权利领域重建遭到破坏的法秩序的措施,因而这措施有其在刑法体系上不可或缺的必要性。倘若欠缺特别没收这种不法利益的剥夺机制,行为人就会在受到刑罚处罚之后享受犯罪所得利益,那么刑实质与内容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特别没收作为对犯罪所产生的利益和用于犯罪的工具以及违禁品的剥夺,正是体现出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
8、“.....然而,我国刑法并没有赋予其犯罪法律后果的属性。特别没收作为独立制裁措施能够弥补刑罚的不足。特别没收的对象整体上分为种类型,犯罪所得利益犯罪工具和违禁品,对象的不同,没收的着眼点也不同。犯罪所得利益的没收,主要源于刑法不能允许定性为对财产的强制处理方法以便与刑罚相区别。该观点看到特别没收不同于刑罚的本质之处进而与刑罚相区分具有很大价值。刑罚的适用要严格与行为人的罪责相适应不能超越报应的底限,并且具有严厉的惩罚性和谴责性。特别没收是基于社会保安和剥夺不法利益的需要,没收与犯罪密切相关的财产,不具有报应惩罚的性质。当然特别没收中没收用于犯罪的工具和违禁品具有定的社会保安功能,但是没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着眼点在于任何人的财产保全。是增设特别没收的庭审程序。先从整体上规定犯罪收益的概念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实施犯罪而取得或实现的财产这样个抽象的标准......”。
9、“.....财产变为犯罪收益保持作为犯罪收益停止作为犯罪收益再次成为犯罪收益的具体认定标准,使得对犯罪收益的认定具有可操作性。再次,明确没收的适用原则。实践中犯罪事实存在千差万别,哪些情况或犯罪类型应当没收哪些情况可以没收哪些情况可以免于法律论文刑法没收论文刑法中特别没收之性质探索除没收财产刑。先从整体上规定犯罪收益的概念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实施犯罪而取得或实现的财产这样个抽象的标准,接下来根据财产的流转情况进步规定,财产变为犯罪收益保持作为犯罪收益停止作为犯罪收益再次成为犯罪收益的具体认定标准,使得对犯罪收益的认定具有可操作性。再次,明确没收的适用原则。实践中犯罪事实存在千差万别,哪些情况或犯罪类型应当没收哪些情况可以没收哪些情况可以免于没收等都需要个原则性的规定性为对财产的强制处理方法以便与刑罚相区别。该观点看到特别没收不同于刑罚的本质之处进而与刑罚相区分具有很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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