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占据两方的情况,仲裁机构中仅剩下政府部门和工会两方议仲裁机构的代表应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方面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但是我国在实践中,往往是由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来代表用人单位,于是变成了政府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占据两方的情况,仲裁机构中仅剩下政府部门和工会两方面的代表,使方原则中应有的方实际变为两方法诉讼从本质上讲,都是种处理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纠纷的途径。但是从形式上来说,它们所属与不同的机构,劳动仲裁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并且它们解决事件的手段和方法也各有所异。因此,在者的运用上出现了很多问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原本应该简洁及时的其中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人担任专职仲裁员的规定,使得劳动行政部门中只有部分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进入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同时,对于其他的专指仲裁员或者兼职仲裁员,可以根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向人大申报招录,统进行管理培训,只对仲裁委员会负责,而不存在既要对劳动行政部门负法律论文争议仲裁论文浅议国内劳动仲裁机制的健全伍在我国,依据劳动仲裁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动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从组织形式来看,我们就很容易发现,这是由政府行政部门主导的机构,显出了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往往比劳动者与行政机关,进而从根本上摆脱行政色彩。据此,本文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寻出了如下几个相关的解决对策来摆脱浓厚的行政气息。首先,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设立,不再不隶属于任何个行政部门,并且通过人大选举出仲裁委员会主任,如此来大大的提高了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部分当事人都会选择继续流入法院,启动诉讼程序。而仲裁似乎只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个必经程序,并没有发挥其他设想中应有的作用。由于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而现行裁审的体制对于因解除劳动关系等而引起的争议中对劳动者方尤为不利。仲裁机构行政色彩浓厚,缺乏高素质仲裁员仲裁后,又重新转移到司法途径来解决,这就使同案件重复处理的几率大大增加。因此,我们要避免这种资源的浪费,从仲裁与诉讼衔接上寻找连接点,避免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相互冲突,损害程序的效率价值。正确处理好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劳动仲裁与司法诉讼从本质上讲,都是种处理社会变化,丧失了其民间性。第,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中,政府部门占据了方之中的两方,自然,代表另方的工会就处于劣势,又加上工会本身的局限性,使得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时的作用变得很小。法律论文争议仲裁论文浅议题,解决社会纠纷的途径。法律论文争议仲裁论文浅议国内劳动仲裁机制的健全。改革仲裁机构,淡化行政色彩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即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需要,它应当要具备独立性和准司法性,这样才能使其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不易受到干扰,能够公正的解决劳动争议纠仲裁机构的方原则有名无实方原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代表应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方面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但是我国在实践中,往往是由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来代表用人单位,于是变成了政府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占据两方的情况,仲裁机构中仅剩下政府部门和工会两方留了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然而裁审体制的确有其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果把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来设置,那么就能排除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还是诉讼的选择,这就与仲裁应当以当事人自愿原则作为社会公断行为的方式不相符合。如此,仲裁变这种现状,除非对其设置作出调整和改革。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专业素质程度较低,数量严重不足,而且很不稳定,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是具有定的法律知识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能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年以上或从,直接向全国人大负责。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财物都要完全摆脱对劳动行政部门的依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经费办公场所和机构设置,解决仲裁的独立性问题能使劳动争议案件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审理。再次,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中的专职或兼职仲裁员的安排,取题,解决社会纠纷的途径。法律论文争议仲裁论文浅议国内劳动仲裁机制的健全。改革仲裁机构,淡化行政色彩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即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需要,它应当要具备独立性和准司法性,这样才能使其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不易受到干扰,能够公正的解决劳动争议纠伍在我国,依据劳动仲裁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动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从组织形式来看,我们就很容易发现,这是由政府行政部门主导的机构,显出了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往往比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制的确有其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果把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来设置,那么就能排除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还是诉讼的选择,这就与仲裁应当以当事人自愿原则作为社会公断行为的方式不相符合。如此,仲裁往往流于形式,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论文争议仲裁论文浅议国内劳动仲裁机制的健全往流于形式,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当事人都会选择继续流入法院,启动诉讼程序。而仲裁似乎只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个必经程序,并没有发挥其他设想中应有的作用。由于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而现行裁审的体制对于因解除劳动关系等而引起的争议中对劳动者方尤为不伍在我国,依据劳动仲裁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动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从组织形式来看,我们就很容易发现,这是由政府行政部门主导的机构,显出了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往往比劳动者与行政机关性程度很高的仲裁工作。争议仲裁论文浅议国内劳动仲裁机制的健全本文作者刘望作者单位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裁审效率低,仲裁前置形同虚设裁审体制是我国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主要处理程序,尽管学界直对此种体制有反对声音,年颁布的劳动仲裁法依然议仲裁委员会中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中,政府部门占据了方之中的两方,自然,代表另方的工会就处于劣势,又加上工会本身的局限性,使得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时的作用变得很小。法律论文争议仲裁论文浅议国内劳动仲裁机制的健全。争议仲裁论文浅议国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劳动人事工会法律等工作年以上并经专业培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专职仲裁员任职资格的取得过于随意,且大多是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干部或事业编制人员,很难达到仲裁员专业化制度化的要求,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难以胜任司题,解决社会纠纷的途径。法律论文争议仲裁论文浅议国内劳动仲裁机制的健全。改革仲裁机构,淡化行政色彩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即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需要,它应当要具备独立性和准司法性,这样才能使其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不易受到干扰,能够公正的解决劳动争议纠的联系更加紧密,比如用人单位是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对象,那在劳动仲裁中自然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保护,而且我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中的方代表政府实质上代表了两方,自然对用人单位更加有利。在我国,劳动仲裁机构行政色彩浓厚不单单是个别现象,而是各地普遍存在的事实,在短时间内很难部分当事人都会选择继续流入法院,启动诉讼程序。而仲裁似乎只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个必经程序,并没有发挥其他设想中应有的作用。由于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而现行裁审的体制对于因解除劳动关系等而引起的争议中对劳动者方尤为不利。仲裁机构行政色彩浓厚,缺乏高素质仲裁员方面的代表,使方原则中应有的方实际变为两方。如此来,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缺陷就比较明显第,使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根据方原则组成的,劳动仲裁在形式上就具有了民间性的特征,而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质上只剩下两方,劳动仲裁的性质就发生劳动仲裁机制的健全本文作者刘望作者单位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裁审效率低,仲裁前置形同虚设裁审体制是我国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主要处理程序,尽管学界直对此种体制有反对声音,年颁布的劳动仲裁法依然保留了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然而裁审法律论文争议仲裁论文浅议国内劳动仲裁机制的健全伍在我国,依据劳动仲裁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动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从组织形式来看,我们就很容易发现,这是由政府行政部门主导的机构,显出了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往往比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如此来,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缺陷就比较明显第,使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根据方原则组成的,劳动仲裁在形式上就具有了民间性的特征,而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质上只剩下两方,劳动仲裁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丧失了其民间性。第,用人单位在劳动部分当事人都会选择继续流入法院,启动诉讼程序。而仲裁似乎只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个必经程序,并没有发挥其他设想中应有的作用。由于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而现行裁审的体制对于因解除劳动关系等而引起的争议中对劳动者方尤为不利。仲裁机构行政色彩浓厚,缺乏高素质仲裁员果变得更加复杂繁琐。很多的案件通过了仲裁后,又重新转移到司法途径来解决,这就使同案件重复处理的几率大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