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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教唆未遂的认定探讨 -法律论文:教唆未遂的认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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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引起结果的现实危险,只有在借助正犯的实行行为时,才间接地侵害或者威胁到了法益,产生了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危险。所以,应当说,只有在具有正犯的实行行为时,才能说共犯行为具有可罚性。而共犯非从属性观点则认为,包法益,产生了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危险。所以,应当说,只有在具有正犯的实行行为时,才能说共犯行为具有可罚性。而共犯非从属性观点则认为,包括教唆未遂在内的共犯均由于其独立存在的主观恶性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非从属共犯又称为独立共犯,是从主观主义的角度出发研究共犯刑事责任依据的理论。这理论认为,犯罪是人的主观恶性的表现,人的主观恶性正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共犯虽然只是实施了教唆组织帮助等行为,但其行为具有明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陈浩然应用刑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姜伟犯罪形态通讯,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陈浩然应用刑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注释,第页。参见黎宏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高明暄赵秉志主编刑法学第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其教唆意图,所以形成教唆未遂。第种情况是被教唆者接受了教唆内容,但在实际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教唆内容不致,实施的并非教唆内容的犯罪。由于被教唆者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教唆内容不致,其犯罪行为的方向发生改变而使教唆犯的教唆内容无法实现,从而形成教唆未遂。第种与第种情况皆是由于教唆对象的原因而教唆未遂,因此又被称为教唆对象未遂。除刑法通说以外,还有理论认为教唆未遂存在教唆行为未遂与教唆实质未遂两种法律论文教唆未遂的认定探讨围并非所有的教唆未遂都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事实上,对于犯罪预备行为而言,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能以犯罪预备定罪量刑的案件并不多见。而造成这现象的原因,就在于预备行为的犯罪故意,在多数情况下很难得以明确证明,要从证据角度确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事实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例如,行为人为了而准备了尖刀,这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准备工具的犯罪预备的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仅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姜伟犯罪形态通讯,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陈浩然应用刑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注释,第页。参见黎宏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般而言,刑法通说认为,教唆未遂主要有以下种具体情况。第种是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意图,拒绝实施犯罪行为,根本没有接受教唆犯的教唆。教唆犯的教唆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即通过所实施的教了截然不同的回答。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是从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立场来解释共犯的刑事责任依据。这理论认为,共犯从属于正犯而存在,共犯以正犯的实行行为为条件而从属地成立。对现行刑法有关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的修改设想正如上文所言,教唆未遂事实上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预备的特征,因此,我国现行刑法第条第款所规定的,对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显得不尽合理,有调整和修改的必要。适当限定追究教唆未遂行为刑事责任的范不是担当共犯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以共犯的非从属性理论作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显然不恰当。在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没有实施实行行为,或者被教唆者虽然实施了实行行为,但其行为与教唆内容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成立教唆犯。因此,对于教唆未遂者的刑事责任,应当脱离教唆犯的范畴,不从共同犯罪的角度出发,来研究教唆未遂者的刑事责任,不应当再将教唆未遂行为看成是意图通过他人的实行行为危害社会的造意行为,而其本人的行为接受刑罚处罚。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是按照非从属共犯的原则来追究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的。在教唆未遂的情况下,基于共犯刑事责任的这种独立性,可以单独追究共犯的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行为未遂,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笔者认为,刑法对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并非是依照非从属共犯的学说。共犯独立性理论是建立在共犯与正犯之间形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之上的。这理论探讨的是追究那些没有实施实行行为而应当被追究将这行为看成是行为人单独实施的实行行为,以此作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高明暄赵秉志主编刑法学第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特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法律论文教唆未遂的认定探讨。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学第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陈浩然应用刑法学,华东理工大按照这观点,行为人即使实施了教唆帮助等行为,但仅凭这些行为原则上还不构成犯罪,还要求被教唆人和被帮助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共犯中的违法性,因而教唆者不可处罚。教唆帮助行为自身没有引起结果的现实危险,只有在借助正犯的实行行为时,才间接地侵害或者威胁到了法益,产生了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危险。所以,应当说,只有在具有正犯的实行行为时,才能说共犯行为具有可罚性。而共犯非从属性观点则认为,包由于行为人业已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在客观上表现了出来,已经造成了事实上的危害。然而,者却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这无疑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相悖。教唆未遂既然不等同于犯罪未遂,因此就不宜用犯罪未遂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教唆未遂行为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教唆未遂行为的实际性质,即犯罪预备,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教唆未遂,也同样应当规定为可以从轻减轻或任只是种理性的构想,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大多数犯罪行为而言,教唆未遂行为虽然具有相当的主观恶性,但由于其教唆行为并未被付诸实施,其客观危害程度远没有达到必须要追究教唆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如果不是证据确凿,且预备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足够严重的话,多数国家的刑法并不追究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而同样属于犯罪预备范畴的教唆未遂也是如此。要对所有的教唆未遂行为均进行刑罚处罚,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德国行为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进而根据教唆内容实施教唆犯希望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当被教唆者拒绝教唆内容,没有产生犯罪意图时,教唆犯的教唆犯罪目的无法实现,形成教唆目的未遂。第种为被教唆者接受了教唆内容,但事后并未实际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教唆者当时因教唆犯的教唆行为而产生了犯罪意图,教唆犯的教唆意图初步实现,但由于被教唆者事后并未实施教唆行为,因此,其教唆行为因教唆对象的原因而未能实现将这行为看成是行为人单独实施的实行行为,以此作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高明暄赵秉志主编刑法学第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特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法律论文教唆未遂的认定探讨。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学第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陈浩然应用刑法学,华东理工大围并非所有的教唆未遂都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事实上,对于犯罪预备行为而言,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能以犯罪预备定罪量刑的案件并不多见。而造成这现象的原因,就在于预备行为的犯罪故意,在多数情况下很难得以明确证明,要从证据角度确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事实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例如,行为人为了而准备了尖刀,这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准备工具的犯罪预备的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仅的范畴,不从共同犯罪的角度出发,来研究教唆未遂者的刑事责任,不应当再将教唆未遂行为看成是意图通过他人的实行行为危害社会的造意行为,而是将这行为看成是行为人单独实施的实行行为,以此作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但是,对于教唆未遂行为追究责任的依据以及其具体的犯罪形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尚存在很大的争议。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依据对于教唆未遂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问题,共犯的从属性说与共犯的非从属性说两种不同的理论学说做法律论文教唆未遂的认定探讨者免除处罚。法律论文教唆未遂的认定探讨。但是,对于教唆未遂行为追究责任的依据以及其具体的犯罪形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尚存在很大的争议。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依据对于教唆未遂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问题,共犯的从属性说与共犯的非从属性说两种不同的理论学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是从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立场来解释共犯的刑事责任依据。这理论认为,共犯从属于正犯而存在,共犯以正犯的实行行为为条件而从属地成围并非所有的教唆未遂都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事实上,对于犯罪预备行为而言,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能以犯罪预备定罪量刑的案件并不多见。而造成这现象的原因,就在于预备行为的犯罪故意,在多数情况下很难得以明确证明,要从证据角度确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事实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例如,行为人为了而准备了尖刀,这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准备工具的犯罪预备的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仅以将其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对其进行刑罚处罚。适当降低对教唆未遂行为的处罚力度现行刑法对教唆未遂的处罚偏重。我国刑法规定,对教唆未遂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处罚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是致的。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教唆未遂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未遂是相当的。但就实际的危害程度而言,教唆未遂远远比不上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的危害更多的是体现在教唆者的主观恶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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