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提供有外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目的是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方提出有共同债务,另方否认有债务。这种往往是夫妻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难。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半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从而侵占对方应得财产的份额。方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理夫妻债务的不适当性苏律师服务网赵莉建议修改我国婚姻法第条。当事人双方不举债,法官就不审。本着民事审判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导致漏判情况的发生。当事人不举债或认为无债,应加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的法官认为不加判该项内容......”。
2、“.....债权人申诉时就会引起离婚案件再审的被动局面。因此,加判该项内容,意在能保证万无失。使法官无依据加判项。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据无法取得,尤其小额负债更无法查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离婚时,夫妻矛盾已到缰化状态,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有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就涉及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的处分问题......”。
3、“.....而离婚时经男女双方协商或人民法院裁判由女方负责归还,他们手中所持有的是经法院裁判的生效法律文书。这样,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能提出的证据只能是男方或女方出具的原始借据,而由于债权人没有参与诉讼而没有取得债务转移的法律上的依据即法律文书而向男方或女方追索债权,或债权人初衷是基于对男方的信任而出借,诉讼后未经其同意将其债务转移至他人,对于债务人而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或妻有将财产约定之内容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否则其债务仍及于夫妻人。这样规定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精神是致的,体现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既能保护夫妻的合法财产权益,又能维护第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同时留给我们些遗憾,如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中......”。
4、“.....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往往有可能侵害夫妻方本人或该方的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夫妻共同生活,彼此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故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论文离婚中的债务案情处理思考共同债务。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半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从而侵占对方应得财产的份额。方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是共同债务。这种当事人主要掌握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而为的。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假离婚,真逃债。让方占有全部财产,带着子女过舒坦日子,自己无所有,企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个别法条指导实践所存在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条第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5、“.....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方债务人为或不为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处理离婚债务时应采用以下对策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方进行分责追偿。法院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法律论文离婚中的债务案情处理思考。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判决......”。
6、“.....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将损害债权人的权利。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或转移单方债务时,应通知债权人到场,。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负担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处理依据,如果当事人协商致,法院则可在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中载明,以便为当事人留下行使追偿权的证据。离婚案件当中对债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为各自不同的目的给法院的审理设臵困难。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提供有外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目的是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方提出有共同债务,另方否认有债务。这种往往是夫妻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难。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
7、“.....另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分割给另方,谁来保证这些财产就能用于还债。有的当事人把财产变卖后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变卖后资金挥霍,穷困无比。而当初的借债人凭自己的专长职业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还债,却被法院判决只偿还部分债务。另外,有的离婚当事人举债无证据,怎么能认定是否负债当事人离婚时往往债权人不知道,怎可能征得债权人同意因此,法官不能以审判权驳夺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予以确认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把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方主张负债,另方认为不负债,对双方意见均不支持。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方常常会以欠自己近亲属的债来编造债务,另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恶化而拒不认债。法官对这些债务也无法查实。因此,处理时以不支持为上策,仍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
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已诉方债务,但在离婚时仍未偿还的,已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共同偿还,不再参与分割。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负担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处理依据,如果当事人协商致,法院则可在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中载明,以便为当事人留下行使追偿权的证据。当事人双方不举债,法官就不审。本着民事审判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导致漏判情况的发生。当事人不举债或认为无债,应加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的法官认为不加判该项内容,当事人上诉再举债就可能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债权人申诉时就会引起离婚案件再审的被动局面。因此,加判该项内容,意在能保证万无失。使法官无依据加判项。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婚判决未对债务进行处理,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是夫妻双方或方,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9、“.....就财产部分进行再审。认为,原判对债务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其它财产分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从实务的角度看,离婚诉讼中,夫妻债务的种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般较为复杂,债权债务数量也往往较多,若有争议,法院要查清当事人所负的真正债务难度较大。这样,就会耽误对离婚请求的处理,本应当及时解除的死亡婚姻,会因法院对夫妻债务的调查和处理而拖延下来。同时,要求离婚的方当事人,可能会为了早日摆脱痛苦的婚姻而迁就另方当事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承诺不该承担的债务或者根本就不存在的所谓夫妻共同债务。这不仅损害了方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也对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造成了损害。因此我们在离婚案件当中对债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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