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资料请见关键词合同解释理性第人社会公共利益自由裁量权内容提要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无法脱离其能动性,而主观性的解释须以客观性为目的。因而,法官主观解释合同时应采取两个规则是以私人利益为衡量标准,以理性第人的标准进行判断,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衡合同解释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文本内容法官职业共同体之规则公平正义诚信诸基本原则的限制。在交易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有时并不能充分表达他们所要表示的意思,诸如语句含义模糊或有歧义,或是订立合同时没有考虑些重要事项。如果当事人发生争议,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故合同的解释非常重要。而我国现行合同法仅就合同解释作出了些简单的规定。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合同解释日渐重视起来,其研究日渐深入,总结我国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
2、“.....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出发,旨在解那么现代各国司法实务中,随意思自治的衰落,法庭对上述法定原则的适用不得不采取灵活的办法,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法庭也总是装模做样的寻求当事人的意愿,但事实上其判决总是更多的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这表明法院考虑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赋予合同仅仅以词语的含义,而且同时关注合同内容的公平正义性。这样种在立法司法学理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源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求。法官对合同解释限制分析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合同解释离不开法官的能动性法官主观解释合同的两项规则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各国在立法上已对合同解释的规则有所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有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将成为合同解释的组成部分。但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极有可能导致的权利滥用问题,学者们早就提醒应对自由裁量权保持惕怵之心。法律论文法官对合同解释限制分析。值得指出的是法官以理性第人标准对合同的解释......”。
3、“.....更多的是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其的目的是使争议的合同尽量有效即有效解释原则,以发挥合同的经济效用,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使资源的配臵达到帕累托最优。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出现,是与合同解释之表示主义联系在起的。而此者均可归为私法社会化之现象。法律论文法官对合同解释限制分析何去除这些‚摹本‛中的加工虚构和扭曲,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就成为项普遍而复杂的工作了。基于合同用语的歧异性,合同解释的普遍性被确立,乃至于‚全部的法律文字原则上都可以,并且也需要解释只要法律法院的判决决议或契约不能全然以象征性的符号来表达,解释就始终必要‛。视界融合不易的另个原因是与合同文本产生的历史情境相关。法国解释学者利科尔曾指出文本与它的语境之间的这种大变动,是影响文本与作者与读者主观性之间关系大变动的关键。文本脱离了具体的历史情境......”。
4、“.....视界融合不易的最后个原因是与法官与当事人的精神底蕴存在合同解释,法官对当事人内心意志的探求已经被臵于次要地位。社会公共利益反而跃升并不断被强调。这又不免出现了以社会公共利益取代私人利益的情况。‚实践中,很多合同由法院判决存在。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并不想订立合同或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在订立合同,而且很多合同义务也由法院判决存在,这些义务实质上不是契约性的而是在假定的契约或根本不存在契约的情况下产生的义务。‛阿蒂亚所说的这种情况正是‚法院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情形。这已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契约自由法院不得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原则。法官们为了在个案中达到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他们毫不犹豫的使用容。‛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亦有相同的感悟‚语言是种不断变化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歧义的表达工具‛。‚法学主要在理解语言表达及其规范性意义‛,而‚理解的必要前提是感官性地掌握语音或文字的媒介‛......”。
5、“.....它所指的不同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阶层独有的表达特点而有不同的意义。这是作为表达工具的语言的本质属性承认歧异性是自然语言的固有属性和必然要求就意味着,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之中,当事人借助语言来做出判断表达思想接受信息,进行意思的生成表达和反馈,就必将产生数个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摹本‛。如共利益为标准进行的合同解释,更多的是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其的目的是使争议的合同尽量有效即有效解释原则,以发挥合同的经济效用,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使资源的配臵达到帕累托最优。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出现,是与合同解释之表示主义联系在起的。而此者均可归为私法社会化之现象。所谓私法社会化,指的是世纪开始之后西方民法重视对社会本位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这种体现被归纳为种趋势或称为社会本位,或称为私法社会化。这样种社会化趋势,必然反映于合同制度上......”。
6、“.....但这标准终究还是非常模糊难以些简单的规定。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合同解释日渐重视起来,其研究日渐深入,总结我国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民法学者对于合同解释的论述多从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的角度,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出发,旨在解决的是实践中出现的合同解释具体规则的适用问题。不过,与国外相较,大陆民法学者似乎在关于合同解释的学理研究上有所不足。缺乏理论的指导,必将导致实践的盲目性与随意性。因而本文针对合同解释过程中的法官能动性的发挥及其限制进行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现代社会,合同解释由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趋向于产生法官所希望的法律效果,即根据‚当事人意愿,订立公平定的概念,所以,在进行合同解释时人们又借助合同的公平正义诚信原则予以实现。在它看来,这样的与绝对自由将导致个人主义的膨胀与片面主义的扩张,导致合同自由的无限扩大化以及个人背信弃义行为的泛滥......”。
7、“.....并最终必将损害社会的经济效率与公平正义。是故,诚信原则主张以诚实信用善意平等公正正义等伦理观念来代替绝对的意思主义与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借此来保护社会上相对人对合同行为的信赖利益,稳定交易秩序,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的共生和谐。从上述对公平正义诚信原则的论述可以看出,在社会公共利益标准下的法官对合同解释限制分析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合同解释离不开法官的能动性法官主观解释合同的两项规则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各国在立法上已对合同解释的规则有所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有时并不能充分表达他们所要表示的意思‚理性第人‛标准社会公共利益标准法官在合同解释出现障碍时常用的解释规则等,具体资料请见关键词合同解释理性第人社会公共利益自由裁量权内容提要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无法脱离其能动性,而主观性的解释须以客观性为目的。因而,法官主观解释合同时应采取两个规则是以私人利益为衡量标准......”。
8、“.....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衡释过程即为这两大基础的碰撞冲突协调融合的过程。合同解释是在合同文本上的重新构造意义的过程。在解释过程中,法官在其内心进行解释的创造性思维,而合同文本的精神底蕴则从与之相对的方向来规范法官的创造性思维,使之不至于天马行空漫无边际。法官与合同文本之间的对话,既不是合同文本的独白,也不是法官的纯主观解释,而是‚法官不能作出个与当事人实际约定有分歧的决定,也不能仅仅因为法官本人认为合适就将个条款加进合同当中法官的职能是让合同说话,而不是他自己说话。他必须从当事人实际约定的内容出发,并且在与合同目的和当事人利益致的前提下使当事人约定绝对的最终知识这种意义上的客观性是无法达到的‛,但我们却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对客观性的追求。因为‚解释者应在解释规则的帮助下寻求接近客观的正确的意义,而不是任意解释‛。依此,接近客观的正确的意义的解释是可以也可能寻得。既然如此,在视界融合出现障碍时......”。
9、“.....既然视界融合的障碍不可避免,法官不能因为这些原因的阻碍而放弃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意,而意思主义解释所强调的对个人真意的探求无法作到的。意思主义的缺陷渐渐暴露,取而代之的是表示主义的兴起。表示主义以其可任何他们能找到的工具。‚法官不得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信条已经内打破,法官对当事人意志的探询在定条件下为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所代替,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公平正义诚信原则解释补充评价法律行为成为必然。‛对法官能动性的限制上述两个规则是法官在合同解释出现障碍时常用的解释规则,但正如前文所述的,无论是理性第人标准,还是社会公共利益标准,都存在显而易见的模糊性,两个规则的具体操作仍有定的弹性空间,对合同的解释结果最终还是取决于法官个人的主观世界,也即法官在合同解释时对主观因素的依赖是无法摆脱的,正因为法官主观性的强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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