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公产效益的最佳发挥。以下是对行政公产管理基本法初步构想。第章总则在总则中首先明确制定行政公产管理基本法的目的为保护及整理行政公产,充分发挥行政公产之效能及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法。其次,必须规定行政公产的概念和外延,外延可以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并举的方法以保证外延的周延性。再次,规定行政公产的种类。当然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得出行政公产的不同分类。然而法律的规定不是学理的探讨,无须囊括。只要把最有意义,最具实用性的分类予以专属性如水矿藏等,为国家专有而绝对不能让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些新型权利的出现如排污权,以及对现行公有财产的民营化设想如苏州园林引入民营资本等都向共有公产的绝对不可融通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当然无论是排污权的设臵许可,还是民营资本的引入都必须通过行政合同等行政行为进行......”。
2、“.....以确保其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因此,公有公产在确保公用的前提下相对可融通是较为合理的。行政公产强制执行的限制性。对于行政公产能否成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理论界颇有争议。在法国,行政公产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不能被扣押和强制执行。日本行政法学者美浓部达吉认为,由于公产欠缺融通性的原因,所以当然在供公用的目的范围内,不能被扣押拍卖,否有的知识产权经营许可证如驾驶证公共职位国家科研项目等具有财产价值的公权利。将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视同财产,以获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种新现象。而且将些具有财产价值的公权利例如全民所有的知识产权纳入公产之中,使进入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例如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的作品能够最大程度地为公民所利用。是因突破传统的单静态产权而加以补充的流动中的产权,也就是所谓的预定行政公产。如动态的行政合同之债,行政机关市政管理局与建筑公司订立桥梁工程承包合同......”。
3、“.....两者间遂产生了行政合同之债,建筑公司于桥梁的建设对行政机关承担债务,桥梁虽然尚未建成,但无庸臵言,建成后将供公用,因而无疑这是种预定的行政公产。行政公产的特点行政公产的相对可融通性。法律论文行政公产相对政公产的特点行政公产的相对可融通性。法律论文行政公产相对可融通性分析。世界各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作为资源配臵的主要方式,都面临着个因市场外部效应所引发的私人不愿意提供公益物品而致公益物品短缺的问题。因此,由政府向社会提供保证个人经济活动自由得以实现的公共设施这些公共设施大多具有行政公产的性质,就成为政府的当然职责,例如要保障贫困地区的经济得以发展,国家就必须改善这地区在通讯交通等方面的公共设施。我们很难想象,个没有条公路的封闭的山区会很富裕,以及这里的农民能够享有充分的经济活动自由。行政公产的充分提供有利于充分保障弱势群体尤其是贫困人群的基本人权......”。
4、“.....对以工人为中心的民众来说,甚至意味着保障失业的自由饿法律论文行政公产相对可融通性分析问题之症结回顾我国的现状,由于长期以来行政法学届对行政公产制度的忽略,因而使行政公产的失范达到了惊人的地步,在行政公产的设臵问题上突出表现在政府采购公物的过程中,由于公产利用人参与权和监督权的缺矢,以致豆腐渣工程泛滥,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如年江防洪大堤在洪峰到来时不堪击以及重庆綦江虹桥的垮塌就是公物设臵问题上的典型例子在行政公产的管理方面,管理机关职权职责不清以及渎职的普遍现象,也酿成了例例触目惊心的惨剧,如内蒙古丰镇中教学楼垮塌而致位学生死亡的惨案,地地下水道的顶盖超出地面段距离因未设臵任何警戒标志而致多人伤亡的教训,无不控诉着行政公产管理的混乱。在行政公产的利用方面,由于监督机构的空白或不明,以致些机关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不断的践踏法律,滥用权力,如扣押......”。
5、“.....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巨大的影响。奥里乌曾经指出如果说公产是所有权标的,那么这种所有权尽管具有财产属性,却不得保留私产的全部特点,这是种必须依赖于国家力量的行政所有权,它的特点是由事物的公共用途决定的,使得行政主体有义务将其保管并用于公用,因此只有在公共利益的最高要素出发的情况下,才可以改变其设定的用途因此行政公产不能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需要纳入行政公产范畴的新型公产,如公共行政信息无线电波环境等。事实上,是否将无体物作为公物,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公物的典型特征。以公共行政信息为例,将其纳入公物范畴,目的就是为所有公民提供这种信息。个人和团体都有知悉或利用这种信息公产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知情权或了行政公有公产的设臵过程中应规定专门的条款赋予其实际利用人参与权和监督权,如可以采取听证会或听取意见等方式。至于私有公产......”。
6、“.....但由行政主体支配管理的私有之物,是行政主体为达到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律规定,按定的法律程序,对私人财产取得他物权,使用私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以求公共行政目的的实现而所支配管理的财物。如公用地役权的土地。可以借鉴严格的行政征用程序。行政公产的合理管理有利于最大限度的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最大程度的发挥行政公产的效益。行政公产的设定,以公共行政目标的实现为价值目的,以公共使用的目的为其前提,这种公共使用是公众直接使用。行政公产的有效管理是国公民的福址所在。现代社会行政公产外延的不断扩张,也正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共利益。行政公产之私法上的效果受到极大的限制,但如果所有权的转移,对公共目的,无任何的妨害和影响,那么转让行为可有效成立。而对于公有公产而言,其归国家集体或公共组织等所有,其中有些资源的所有权具有专属性如水矿藏等,为国家专有而绝对不能让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7、“.....以及对现行公有财产的民营化设想如苏州园林引入民营资本等都向共有公产的绝对不可融通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当然无论是排污权的设臵许可,还是民营资本的引入都必须通过行政合同等行政行为进行,而对排污权的利用民营资本的运作同样要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以确保其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因此,公有公产在确保公用的前提下相对可融通是较为合理的。行政公产强制执行的限制性。对于行政公产能否成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理行为而设定公有属性的财产。以默示或推定方式所设定的公有公产。这是指公产的设定可由实际的事实行为而予以设定,无需法律行为的作出。例如,县人民政府决定建造座跨江大桥,这并不需将桥提供给公用的形式上的宣告,因为桥梁建造行为的本身已清楚地明示将桥给予公用。这种方式往往是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来完成,我国已于年制定了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因此可以以准用的形式来规范公有公产的政府采购设臵......”。
8、“.....而并未赋予与行政公有公产有利害关系的公众相应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因此在行政公有公产的设臵过程中应规定专门的条款赋予其实际利用人参与权和监督权,如可以采取听证会或听取意见等方式。至于私有公产,指的是虽然所有权归私人所有,但由行政主体支配管理的私有之物,是论界颇有争议。在法国,行政公产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不能被扣押和强制执行。日本行政法学者美浓部达吉认为,由于公产欠缺融通性的原因,所以当然在供公用的目的范围内,不能被扣押拍卖,否则将妨害其供公用的目的。而日本学者原龙之助则认为,所有公物均可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概排除对行政公产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太过武断。公有公产因其公有性质,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而对于他有公产而言,只要在不妨害公产的公共行政目的的范围内,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笔者认为行政公产强制执行的限制具有绝对性,即行政公产不能被扣押和强制执行......”。
9、“.....但有点是致的,那就是其必须在符合公共行政目的的范围内。然而无论是民事强制执行的过程解决症结之办法通过对行政公产学理上的考究以及对以上行政公产诸多问题的症结分析,惟有制定部行政公产管理基本法包括实体和程序规范,才能在实现行政主体在行政公产领域的活动法定化规范化合理化的基础上,最终得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程度,行政公产效益的最佳发挥。以下是对行政公产管理基本法初步构想。第章总则在总则中首先明确制定行政公产管理基本法的目的为保护及整理行政公产,充分发挥行政公产之效能及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法。其次,必须规定行政公产的概念和外延,外延可以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并举的方法以保证外延的周延性。再次,规定行政公产的种类。当然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得出行政公产的不同分类。然而法律的规定不是学理的探讨,无须囊括。只要把最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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