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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和谐司法流浪汉维权综述 -法律论文:和谐司法流浪汉维权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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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性质的法律制度导致当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遭受车祸等侵权事件死亡后,由于诉权主体的缺位,客观上使其人身权利得不到真正有效的司法保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职责。‛如何替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维权,是体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如果有关部门不及时为遇车祸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的亲属代为起诉,过若干年后其亲属知悉情况再主张权利,假如保险公司以过了理赔时效为由不予理赔成为事实,这不仅是对未知名死者的不公平,也是对机动车投保人的不公平。民政部门代替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的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绝不是为了民政部门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该类特殊弱势群体的人身权益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此举印证了‚正义是给予每理念的影响并没有考虑到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实际需要,‚致使在整个诉讼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将公益诉讼制度付诸实践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这种具有私益诉讼性质的法律制度导致当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遭受车祸等侵权事件死亡后,由于诉权主体的缺位,客观上使其人身权利得不到真正有效的司法保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职责。‛如何替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维权,是体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如果有关部门不及时为遇车祸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的亲属代为起诉,过若干年后其亲属知悉情况再主张权利,假如保险公司以过了理赔时效为由不予理赔成为事实,这不仅是对未知名死者的不公平,也是对机动车投保人的不公平。民政部门代替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的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绝不是为了民政部门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该类特殊弱势群体的人身权益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此举印证了‚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基本的法律理念,符合‚公平正义是民事偿款以专项资金方式保存,参照有关规定,旦受害人的亲属在年内出现,应将赔偿款交还其亲属,如其亲属年内未出现,该款将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探寻民政部门具有维权主体资格法理的紧迫性‚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民政部门是否具有维权主体资格问题。笔者将民政部门的维权主体分为救助主体和起诉主体,用于对应实体法和程序法。目前‚在个案的处理上发生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时,法官束手无策,没有达致统的技术和方法‛,对民政部门是否具有维权主体资格的认定有两种观点。峡老战友宜昌救助站站长刘传英央视对话民政部副部长年月日访问。救助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条规定‚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详见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年月日时大家看法栏目播出的谁来替他说节日。王连昌马怀德主,为我国审判类似的案件提供了个成功的案例。笔者以‚宜昌流浪汉维权案‛案例为依托,结合‚高淳流浪汉维权案‛与‚桐庐流浪汉维权案‛对民政部门维权主体资格不同的司法认定,探寻和谐司法视野下民政部门具有维权主体资格的法理所在。‚宜昌流浪汉维权案‛简介年月日时许,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沙路发生起交通事故,司机卢驾驶货车将男子撞倒致死。交警部门认定卢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男子年龄大约为岁左右,其姓名和籍贯不详,已经在白沙路附近流浪近个月时间,并且他说话别人谁也听不懂。交警部门在月日峡晚报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交警部门书面通知‚宜昌市殡仪馆将无名尸体火化,将骨灰保留年。‛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市民政局和救助站以原告身份代死者无名氏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宜昌市救助管理站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肇事司机卢和彭系肇事车车主赔偿未知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法律论文和谐司法流浪汉维权综述责任。救助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该条是该行政法规的立法宗旨。但是第种观点似乎只注意到‚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的立法宗旨,因而结合该行政法规‚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的具体规定得出‚救助范围是流浪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结论至少是片面的,其完全忽视了‚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立法宗旨的存在。笔者认为,在有关法律没有将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明确给其他部门之前,民政部门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主动承担这方面的救助工作完全符合‚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立法宗旨是‚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的‚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由于没有被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肯定不存在‚也需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综上所述,民政部门是目前唯既合法又合理代替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近亲属的救助主体。填补民政部门起诉主体法律空白的‚造法‛在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确实找不到可以为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的近亲属代为起诉的主体。我国的诉讼法唯明确式,用于论述救助主体和起诉主体。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民政部门维权主体资格认定存在的不同观点,提出对民政部门维权主体的认定,必须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有关立法的现状,法官应主动‚找法‛与‚造法‛,平衡个案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分析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存在法律残缺的现状和原因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探寻民政部门为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并不违反职权法定和合理行政原则的法理得出民政部门是目前唯既合法又合理代替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近亲属的救助主体的结论。分析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存在法律绝对空白的现状和原因采用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类推适用和依据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的方法,探寻民政部门可以代替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近亲属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得出按照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类推适用最相类似法律规定的裁判规则和依据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原则的法律的客观目的确认民政部门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结论。关键词和谐司法流浪汉维权案民政部门维权主体资格救助主体起诉主体法理探寻前言年上半年广州发生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属而被确定为‚无名尸体‛的非正常情况,他不可能再去‚享受‛民政部门为其‚提供食物住处突发性的医疗救助返回的交通便利和帮助与亲属或单位联系‛的人道待遇了。笔者认为,民政部门职权法定原则本意应该在于防止民政部门权利的非法扩张而牟取部门私利,避免出现与‚孙志刚案‛类似的侵犯人权事件,但决不是为了禁止或者限制民政部门依法维护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权利。进步而言,民政部门为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符合合理行政原则。法律要求民政部门合理行政的原因在于其担负的救助弱势群体法定职责的情况错综复杂,行政法律规范不可能对这种法定职责的每个具体方面都规定得细致入微,必然会有疏忽,因此,法律规范必然留给民政部门定的自由空间。民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时,依照合理行政的原则可以对救助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定的选择权。合理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有个方面,是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是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是违反合理行政原则也需承担法里程碑。为了尽快扭转‚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个案的公平正义的维护必须依赖法官在‚找法‛与‚造法‛后给予司法破例的现状,我国应尽快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吕忠梅主编民事司法疑难问题解答民事诉讼法适用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廖中洪主编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第版,第页。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中国长安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查士丁尼钦定法学阶梯,商务印书局年版,第页。第页。蔡虹李汉昌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梁书文回沪明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第版,第页。法律论文和谐司法流浪汉维权综述。峡老战友宜昌救助站站长刘传英央视对话民政部副部长年月日访问。救助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条规定‚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对其提供救助的民政部门代替其近亲属作为民事赔偿诉讼的起诉主体。这种类推适用符合‚者在些方面上相类似,根据同类事物同样处理的正义原则,者应作相同的处理‛的裁判规则。起诉主体在法律上的类推适用,无论如何都是评价性的辩证思考过程,而非仅仅是形式逻辑的思考操作。宜昌市救助管理站站长刘传英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提出‚现在这名流浪汉的家属找不到,假如没有人替他主张权利,尸体已经火化了,谁来为他说话呢他的权利就不会得到维护。我们的职责就是为他们提供救助,我们应该主动地为他们搞好这方面的工作,把这个事情办好后,等到以后找到他的家属了,就可以让他得到他应有的权利。‛笔者认为,民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救助机构代替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的近亲属起诉,履行的是对社会弱势者法律方面的援助和救助职能,并不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的立法本意,可以解决起诉主体不确定或缺位情况下,该类弱势群体人身权利遭受损害得不到司法救济尴尬处境的问题。民政部门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主动介入未知名流浪乞讨人员生前人身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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