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该条的内容排列上看,立法者把非财产责任方式排在前面,把财产责任方式排在后面,用并可以相连,立法用意是重前轻后,即要求在适用责任方式时,首先适用非财产方式,财产方式只是种辅助的次要方式。立法上确认死者继承人的权利,规定死者人格权遭到侵害时,其近亲属或遗嘱受益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同时应规定,法人变更后,该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其权利义务继承者有权提起诉讼。,应采取财产方式和非财产方式并重的双轨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格也将呈现种物化的趋势,对人的评价不仅重视政治道德的评价,而且注重经济价值的评价。国际精神损害行为法偏重金钱赔偿的双轨制的立法经验,比较符合现代侵权行为法的要求效益就差,也就是说,作为精神利益的企业信誉能够转化为物资利益的企业效益。因此,公民法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资转化性,是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依据的理由之......”。
2、“.....因而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不再可能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因为第公民死后消失了法律主体资格,使其不能享有生前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其权利客体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并不随之消失,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精神利益。如果对这些利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是我国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大突破。但是,在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及制裁违法行为方面,我国法律还存在定缺陷。下面,就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作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众所周知,对于财产权受损害给予物资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但对于精神损害给予物资赔偿就有很多人不能理解,这里就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问题,我认为,其依法律论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权利外,还有大量的诸如侵害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致人精神损害的情况。侵害死亡公民的人格权侵害变更后法人的人格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3、“.....法律对有的行为给予制裁,对有的行为不予制裁是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也不能全面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上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司法界大多数人认为是确定精神损害及其赔偿制度的依据。但该法条对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定义,尤其是赔偿合考虑各种相关的因素,主要应掌握个原则第必须坚持用经济惩罚手段来制裁侵权人。这样方面对于受害人在精神上是种抚慰,另方面也是对侵权人的种教育手段。其次是精神损害恢复的物资性,精神损害的补救与物资损害的补救不同。在般情况下物资损害只需侵权人的赔偿即可恢复,而精神损害则不然,它往往单纯依靠加害人的行为还不足以使损失恢复原状,还必须有受害人的配合行为。最后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人格权在本质上是致的。生命健康权是法律求是的立法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限于受侵害的公民法人......”。
4、“.....其亲属能否主张权利法人撤消分立合并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其权利义务继承者能否提起诉讼,法律未予规定。而且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姓名权法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少数几项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其他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赔偿。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却是侵权行为及现象非常繁杂,除上述几项基本求权事实上已在公民死亡这事实发生时开始转化为其近亲属的请求权。第对死亡公民精神利益的侵害往往也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所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死者精神利益损害的补偿,也是对其近亲属精神利益损害的补偿。因此,死亡公民的名誉应受到保护,死者的亲属享有请求权。所以要真正保护死者的人格权不受侵犯,就应从立法上确认死者继承人的权利,规定死者人格权遭到侵害时,其近亲属或遗嘱受益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同时应规定,法第判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主要看社会影响后果。对于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大,行为情节恶劣......”。
5、“.....不必局于限制性的赔偿原则。第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以惩罚为主,但也不能不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而盲目确定赔偿数额。如果要求侵权人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做出最大限额的赔偿后,仍不改过的,则应运用训诫责令悔过等民事制裁方法,制止其侵权行为。参考文献资料学习探索结晶作者金波王冀平出版社中共中央人变更后,该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其权利义务继承者有权提起诉讼。,应采取财产方式和非财产方式并重的双轨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格也将呈现种物化的趋势,对人的评价不仅重视政治道德的评价,而且注重经济价值的评价。国际精神损害行为法偏重金钱赔偿的双轨制的立法经验,比较符合现代侵权行为法的要求。另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民法上并未规定全国统具体的赔偿数额标准幅度。我认为,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综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精神损害以非财产责任方式为主,财产责任方式为辅......”。
6、“.....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该条的内容排列上看,立法者把非财产责任方式排在前面,把财产责任方式排在后面,用并可以相连,立法用意是重前轻后,即要求在适用责任方式时,首先适用非财产方式,财产方式只是种辅助的次要方式。可要求精神赔偿。法律论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定的缺陷。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限于受侵害的公民法人。但死亡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其亲属能否主张权利法人撤消分立合并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其权利义务继承者能否提起诉讼,法律未予规定。而且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仅在立法上肯定这种制度......”。
7、“.....以澄清理论界和实践中的混乱。,扩大对精神损害客体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对人身权实行较全面切实的保护,是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要求。许多国家的法律,既规定对般人格权的保护,又规定对特定人格权的保护。而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保护般人格权的规定,只有保护特定人格权的规定,这既不利于平等全面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也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不相吻合。因此,在立法技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和人格权位体,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定的缺陷。要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尽快修改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行为法,建立全面保护公民,法人人格权的法律体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人变更后......”。
8、“.....,应采取财产方式和非财产方式并重的双轨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格也将呈现种物化的趋势,对人的评价不仅重视政治道德的评价,而且注重经济价值的评价。国际精神损害行为法偏重金钱赔偿的双轨制的立法经验,比较符合现代侵权行为法的要求。另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民法上并未规定全国统具体的赔偿数额标准幅度。我认为,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综权利外,还有大量的诸如侵害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致人精神损害的情况。侵害死亡公民的人格权侵害变更后法人的人格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同样是侵权行为,法律对有的行为给予制裁,对有的行为不予制裁是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也不能全面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上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司法界大多数人认为是确定精神损害及其赔偿制度的依据。但该法条对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定义......”。
9、“.....即要求在适用责任方式时,首先适用非财产方式,财产方式只是种辅助的次要方式。于是,在适用法律时容易产生种偏见,认为只有严重的精神损害,适用非财产方式明显不足时,才适用财产责任方式。而损害是否严重大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这就难免造成些受害人无法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定的缺陷。不符合实事法律论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限于姓名权法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少数几项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其他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赔偿。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却是侵权行为及现象非常繁杂,除上述几项基本权利外,还有大量的诸如侵害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致人精神损害的情况。侵害死亡公民的人格权侵害变更后法人的人格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同样是侵权行为,法律对有的行为给予制裁,对有的行为不予制裁是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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