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上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认定不法侵害应注意其具有的侵害性违法性紧迫力时,继续对侵害者实施打击,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也属于滥用正当防卫。刑法第十条第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笔者认为判断何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包括主观客观两方面之判断。从客观方面来讲......”。
2、“.....对财产权的保护不宜使用重伤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表达方式来看,那种认为上述犯罪无论是采用什么手段实施,达到什么程度,都可以对之进行特殊防卫的观点,也严重违背了刑法第十条第款将特殊防卫限于暴力犯罪的立法精神,从而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如采用投毒手段,以不作为,以诱骗手段绑架,对这些行为事实上不存在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特殊防卫。同时,并不是所有的抢劫绑架行为都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发生,如果对其他暴力犯罪行使特殊防卫权要求防卫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危及,而对上述种犯罪不加限制,这就使防卫权适用的标准不致,而这种不致对犯罪人来说个很小的利益,借正当防卫之机而将轻微的侵害者臵于死地,也属于滥用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者已停止了侵害行为或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不法侵害者已经失去了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时,继续对侵害者实施打击,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也属于滥用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只有在不法侵害行法律论文漫谈正当防卫的起因与限度条件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对于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定的限度。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种行为就背离了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其性质不再具有合法性,而成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个标志。不法侵害应具有可制止性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制止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止的意思,可制止性是指使不法侵害停止......”。
4、“.....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自卫权和见义勇为行为。同时,也必须看到,无论是从立法意图还是从刑法条文中这种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表达方式来看,那种认为上述犯罪无论是采用什么手段实施,达到什么程度,都可以对之进行特殊防卫的观点,也严重违背了刑法第十条第款将特殊防卫限于暴力犯罪的立法精神,从而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如采用投毒手段,以不作为,以诱骗手段绑架,对这些行为事实上不存在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特殊防卫。同时,并不是所有的抢劫绑架行为都具方面特征不法侵害应具有侵害性侵害是种具有主动攻击的有可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要素,侵害有其特定的含义。不法侵害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在理论上有危险说与实际危害说两种见解。多数人认为不限于实际危害,只须对权利的正常状态发生不利影响......”。
5、“.....也属于侵害。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发生实际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并达到定的程度,即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所保护的权益大小和他的环境,以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各种因素,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总之,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当防卫的起因不法侵害行为,其强度手段时间环境实施的对象等,决定了实施防卫行为的强度手段时间环境,即决定了防卫行为应有的限度和是否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限定,对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及时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地惩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的两个重要方面,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确罚......”。
6、“.....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笔者认为判断何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包括主观客观两方面之判断。从客观方面来讲,可将受损害的权益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部分,对财产权的保护不宜使用重伤杀死等致命性暴力防卫。正当防卫既是授权性规范又是禁止性规范,不能走向任何个,为保护般的或较小的合法的财产而损害不法侵害者的生命权益,也是违反其应遵守的义务的认和实施有着重大意义。参考文献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刘家琛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年修订版,第页。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出版,第页。田宏杰防卫权及其限度评关于正当防卫的修订,载刑事法评论年版第卷,第页......”。
7、“.....对这些暴力行为,只要其达到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限度,就允许防卫人实施特殊防卫权,这正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是鼓励公民利用正当防卫这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可以看出,进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和存在。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上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认定不法侵害应注意其具有的侵害性违法性紧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8、“.....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至于实际上需要还是不需要,不能以防卫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否则就没有过当存在的余地了,因为任何防卫人都会说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必需的也不能以审判人员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否则,不同的审判人员会有不同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没有标准了,正确的只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为标准。因此,在认定防卫行为时,对制止不法侵害是不是实际需要的问题上,必须考察以下个方面,才能作出科学的判迫性和可制止性,就律认为对不法侵害都可作出正当防卫,并不符合立法精神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当然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准确评定,有时只能在事后才能作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存在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性及是否可制止性紧迫性作出了不实际的判断的情况,此时就会产生防卫过当甚至于故意犯罪的行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
9、“.....笔者认为应将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作为认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为保护公民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发生,如果对其他暴力犯罪行使特殊防卫权要求防卫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危及,而对上述种犯罪不加限制,这就使防卫权适用的标准不致,而这种不致对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从立法意图及法条规定来看,必然应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来严格限定法条中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必要限度。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任何权利,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则必然过度膨胀而走向另个,防卫权也是同样如此。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于公民在特殊情况下的种特殊权利,正当防卫权利的使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防止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为保认和实施有着重大意义。参考文献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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